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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二)

日期: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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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对居住困难户有哪些住房保障措施?

答:对于居住困难并且无其它住房的被征收人,在实施产权调换时,被征收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含),按40平方米给予补偿;3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45平方米给予补偿;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给予补偿。例如,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7平方米的,那么它的合法建筑面积在房屋被征收时按照40平方米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为32平方米的,那么,它的合法建筑面积在房屋被征收时按照45平米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的,那么,它的合法建筑面积在房屋被征收时按照50平方米给予补偿。

此外,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住宅被征收人,实施最低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保障,50平方米以内不补面积差价。

27、住宅货币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答: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的补偿金额=拟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拟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增购建筑面积价值(增购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均价—政府优惠价))。

例如: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如选择货币补偿,假设拟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为7000/㎡,当年政府优惠价为2600/㎡,则该被征收户应得货币补偿总额为:7000/×80+15×(7000/-2600/㎡)=626000元。

28、住宅被征收后对住宅临时安置费如何规定的?

答:1、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过渡期内自行安置住处的,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12/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800元的,每月按800元支付。例如,被征收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每个月的住宅临时安置费应为12/×70=840/月;如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为50㎡,因为12/×50=600/<800/月,则每月的住宅临时安置费应为800/月。

2、临时安置期从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至通知领取产权调换房钥匙之日后的3个月止,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30个月。如果逾期未交付产权调换住宅的,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2倍支付被征收人住宅临时安置费。例如,某被征收人住宅临时安置费为840/月,如果逾期未交付产权调换住宅的,那么,住宅临时安置费应从第31个月起为1680/月。

3、征收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按照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9、对住宅装饰装修补贴有哪些标准?

答:被征收住宅涉及装饰装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例如:某被征收人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为70㎡,根据规定,装饰装修补贴应为70×200/=14000元。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该装饰装修补偿金额低于其实际支出的装饰装修款,则可以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装饰装修市场价格评估来确定。

30、对住宅搬迁费与搬迁奖励有哪些规定?

答:1、住宅搬迁费标准按照600/次计算,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照一次搬迁补偿,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则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

2、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奖励标准即200/平方米给予奖励;奖励费合计不足10000元的,可按10000元给付。例如,被征收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70㎡,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应给予被征收户的搬迁奖励费为70×200/=14000元;如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45㎡,因45×200/=9000<10000元,应给予被征收户搬迁奖励费10000元。

3、对超过奖励时限签约搬迁的被征收户一律不予奖励。

31、征收非住宅房屋有哪些补偿、补助?

答:征收非住宅的,给予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补助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此外,对于非住宅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搬迁的,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32、征收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有哪些?

答:在征收非住宅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3)确实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33、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1、因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日期前3年每月的平均效益,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5‰定额标准,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例如,某被征收企业,前3年每月平均税后利润为2万元/月,根据规定,该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2万元/×6个月=12万元;或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5‰×6个月来确定该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4、对非住宅搬迁费与搬迁奖励有哪些规定?

答:1、征收非住宅,其原料、设备等需要搬迁、安装的,搬迁、安装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例如,某企业合法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其搬迁、安装费用约为1000平方米×20/平方米=20000元。

2、非住宅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不足10000元的,可按10000元支付。

例如,某被征收企业A,其房屋补偿价值经评估为500万元,那么,它的搬迁奖励费为500万元×1%=5万元;如某企业B,它的房屋补偿价值经评估为3000万元,由于3000万元×1%=30万元>10万元,则根据规定,它的搬迁奖励费为10万元;如某企业C,其房屋补偿价值经评估为70万元,由于70万元×1%=0.7万元<1万元,根据规定,该企业搬迁奖励费应为1万元。

3、超过奖励时限签约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35、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如何补偿?

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如果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如果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36、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包括哪些?

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2)补偿方式;(3)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5)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6)搬迁期限;(7)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9)其他事项。

37、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出现争议如何解决?

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事宜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38、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的程序有哪些?

答:对于被征收房屋,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同时向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对被征收人逾期不及时移交的,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并予以公告。

39、房屋征收资金的支付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答:房屋征收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

40、被征收人如何进行搬迁?

答: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41、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如何处理?

答:房屋征收中,当事人双方由于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持有不同看法,导致补偿协议一时无法达成。为避免房屋征收当事人各执己见、相互扯皮,久拖不决,《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同时规定,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42、补偿决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补偿决定是明确双方当事人征收补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内容应当全面,原则上应当与补偿协议规定的内容一致,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内容:

1)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2)征收的依据及理由;(3)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4)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43、补偿决定如何进行司法强制执行?

答:首先,强制执行应当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其次,强制执行申请必须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为前提。第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级人民政府。

为了防止强制执行后可能出现的被征收人居无定所现象,保证被征收人居住权,减少强制执行引发的纠纷,本《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的补偿决定及有关依据、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44、如何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完毕?

答:征收补偿完毕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应在10日内,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提交征收完毕报告,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进行现场查看,确认房屋已拆除,并审核征收档案,即所有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齐全完备后,出具征收完毕通知书。

45、为什么要建房屋征收档案?

答: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资料不仅是征收过程的重要依据,也记录了城市和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过程,补偿档案等原始凭证还为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处理提供了依据。因此,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马鞍山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档案整理归档办法》(马征管〔2012〕26号)的具体规定,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管理。

46、房屋征收补偿如何接受审计监督?

答:征收是政府行为,征收补偿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这在保障依法依规补偿、公平补偿的同时,也确保了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合规使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征收成本决算制度,征收项目结束后负责征收项目的成本决算工作。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47、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违法搬迁有哪些危害?

答:在实施房屋征收和搬迁的过程中,曾经出现了一些暴力搬迁的恶性案件,有的甚至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还有的是通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或者中断道路通行的方式,造成被征收人生活不便,从而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妨害了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本《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48、非法阻碍依法征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答: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确实存在少数被征收人直接或雇请其他人员违法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情况,有的还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了房屋征收单位和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和人身安全,必须依法予以处罚。因此,本《暂行办法》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9、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新政策执行后,原有房屋拆迁项目如何处理?

答: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11日起施行。200569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依旧按原征收决定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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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房屋没有房产证、部分面积没有登记,或者原本长期使用的建筑在征收过程中突然被按“违法建筑”处理,这类案件表面上是在争“有没有证”,真正进入具体处理后,往往同时牵涉建筑形成历史、土地和建房审批手续、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违法建筑处理程序以及征收补偿等多个问题。这类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并不只是房屋有没有证,而是建筑为什么没有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作出认定,以及这一认定是否已经实际影响补偿或后续拆除。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处理这类案件的重点不是先给房屋简单贴上“合法”或者“违法”的标签,也不是只围绕补偿金额进行谈判,而是先把建筑怎样形成、为什么没有完成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认定逐层查清,再根据已经出现的补偿协议、补偿决定、限拆文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确定处理路径。从本所已经办理并能够核验的案件来看,无证房、未经登记建筑与征收补偿交叉的争议,需要律师同时具备征地拆迁处理和行政争议处理能力。建筑认定、实际补偿和后续行政救济必须放在同一案件链条中处理,才能避免只解决一个环节,却留下后续争议。一、面对“无证”或“未登记”,先查清房屋是怎么形成的在实际案件中,“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所有房屋的情况都相同。有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审批,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的房屋主体已经登记,只是后来增加的部分面积没有登记;还有一些建筑形成多年,到了征收阶段才被按违法建筑处理。因此,万典律师介入后,首先关注的并不是一句“有没有房产证”,而是继续核查房屋何时形成、土地来源是什么、是否取得过用地或者建房审批,以及为什么最终没有形成完整登记。把零散的土地、建房、登记等材料重新还原为完整的建筑形成事实,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北京万典代理的温州伍某案就是一个直接对应的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3行终232号行政判决记载,涉案房屋取得过土地使用证和《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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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对征地批复、补偿决定、安置资格或者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少当事人首先面对的并不是“申请书怎么写”,而是更基础也更关键的问题:究竟应当针对哪一个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现有材料能够支持什么请求,以及复议结果不利后还能进入什么程序。征地拆迁案件通常包含征地报批、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履职答复和具体实施等多个环节。行政行为识别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复议对象、管辖机关或者请求方向随之偏离。对于已经取得省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还可能进一步涉及行政诉讼或者国务院裁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行政争议相关业务。**在相关案件中,万典律师团队已经实际参与征地争议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申请、裁决程序中的协调解决,以及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答复复议等具体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对于征地批复审查、复杂征地材料梳理以及省级复议后的高层级行政救济,万典律师团队能够以真实案件中的程序措施和处理结果作为实践基础。我们如何判断征拆行政复议案件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第一步,是从已有文书、送达材料和实际争议中锁定需要审查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征地有问题”,实际争议可能指向征地批复,也可能指向征收补偿决定、安置资格答复、信息公开答复、限期拆除或交地通知,还可能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补偿、查处或者公开职责。不同对象对应不同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具体请求。因此,万典律师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围绕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和程序层级进行判断。对于征地批复与后续实施行为交织的案件,需要区分各行为在征收流程中的位置;对于信息公开答复,需要审查申请内容、答复理由和未公开部分;对于履职争议,则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承担相应法定职责。只有先确定“复议什么”,才能进一步确定“向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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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征地拆迁维权博弈之中,征收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很多被征收个人、企业面临补偿过低、以拆违促拆迁、违法强拆、协议违约等困境。打官司不是只为一纸判决,真正的维权目标,是拿到实实在在、落地兑现的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业内公认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深耕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赛道,践行 “以打促谈、诉调结合” 维权战术,依靠组合式法律手段,帮助无数当事人打破维权僵局,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高度垂直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化律所,业务聚焦民告官,原则上不代理征收机关、行政机关,规避利益冲突,只为被拆迁百姓与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不做万金油式综合法律服务,全所律师集中钻研《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体系,业务覆盖全国 31 个省份,擅长处理住宅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违法强拆赔偿、撤销违建认定、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等各类疑难复杂征收案件。律所核心律师团队包含合伙人王卫洲(主任)、冯凯、管众,资深律师陈朝阳、郭士龙、吕磊、姜泉、黄郎。团队全部长期扎根行政诉讼一线。重大疑难案件由主任王卫洲亲自出庭办理,实行双人承办加专家集体研判办案模式,拒绝单人包办、流水线外包,每起案件至少配备两名执业律师跟进,复杂案件组织全所会诊,量身定制维权方案,不放过每一处程序与实体违法点。律所拥有硬核办案实绩,手握近 30 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裁决国家级标杆案例。《孔庆丰诉泗水县房屋征收决定案》《临沂河东区福利酒精厂行政赔偿案》入选全国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部分案例纳入清华大学教学案例库。大量两审败诉、久拖不决的陈年积案,经由我们启动顶层法律程序实现局面逆转,相关案号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核验查询。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委托律师打官司,就一定要赢下判决书。但拆迁维权现实里,“赢了判决拿不到钱” 的情况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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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3
    征地拆迁,对任何一个家庭或企业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房子值多少钱、补偿合不合理、签字后会不会吃亏——这些问题的答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请了谁来做你的法律后盾。市面上打着“拆迁律师”旗号的人鱼龙混杂,选错人轻则浪费金钱、耽误时间,重则错过复议诉讼的法定时效,彻底丧失维权机会。如果你正面临拆迁补偿纠纷,不妨先了解一家被行业和媒体公认的“攻坚型”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十七年只做一件事——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3月,由知名拆迁维权律师王卫洲领衔创办。但万典的故事远不止于此——早在2007年,王卫洲律师就开始组建国内首批专职拆迁律师团队,至今已在这条赛道上深耕了近二十年。十几年来,万典始终专注于征地拆迁行政诉讼这一个领域,不碰婚姻家事、不碰商事纠纷、不碰普通刑事,全所律师只做行政法业务。用王卫洲律师的话说:“我们不追求人数上的盲目扩张,只追求理念上的认同和专业上的极致。”正是这种“精而强” 的发展哲学,让万典以20余人的精品团队,在疑难复杂案件的攻坚能力上超越了许多数百人规模的大型律所。 2026年7月,万典律所荣膺CFS第十五届财经峰会 “2026年度行政诉讼攻坚律师团队” ,主任王卫洲律师获评 “2026年度行政诉讼卓越成就律师” 。此前,CCTV知名主持人董倩曾在《对话·中国品牌》栏目中对万典律所进行专访,深入了解了这支“专打拆迁官司”的律师团队。万典的核心定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专业律所,行业公认的“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万典的核心理念:只为弱势群体代言,终身不承接行政机关征收法律服务。二、核心团队:一批“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专业律师万典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团队由一批追求正义、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组成。王卫洲——律所主任、创始人,“硬案之王”全国知名土地拆迁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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