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崇〕征地补告[2019]第015号

发布日期: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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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9]13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崇明区长兴镇丰产村11队、崇明区长兴镇丰产村4队、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征收农用地 8804.8平方米、建设用地 2721平方米、未利用地 538.4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2064.2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长兴镇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长兴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崇明区长兴镇丰产村4队

6445

403134.76

21509.04

0

0

0

424643.8

2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160.1

10014.25

0

0

0

0

10014.25

3

崇明区长兴镇丰产村11队

5459.1

341466.72

15471.12

0

0

0

356937.84

4

长兴镇丰产村

0

0

0

228226

0

0

228226


合计

12064.2

754615.73

36980.16

228226

0

0

1019821.89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9年6月1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长兴镇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9年5月2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长兴镇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顾云冲 联系地址: 长兴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 66856172 监督电话: 69626456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16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