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崇〕征地补告[2019]第017号

发布日期: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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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9]13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丰产村11队、丰产村4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5455.3平方米、建设用地 1526.1平方米、未利用地 406.2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7387.6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长兴镇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长兴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丰产村4队

4646.3

290626.07

16650.9

0

0

0

307276.97

2

丰产村11队

2741.3

171468.3

6261.36

0

0

0

177729.66

3

长兴镇丰产村

0

0

0

248562

0

0

248562


合计

7387.6

462094.37

22912.26

248562

0

0

733568.63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9年6月1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长兴镇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9年5月2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长兴镇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顾云冲 联系地址: 长兴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 66856172 监督电话: 69626456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16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