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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日期: 2019-05-22
浏览次数: 51

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737日市政府十七届第13次常务会和中共简阳市委十五届第2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简阳市人民政府

2017428

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成府发〔20159号、成房发〔2015101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公安、规划、审计、监察、城管、工商、税务、房管等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负责对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根据需要可以按程序及相关规定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法律服务、劳务服务等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例会制度,研究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市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积极参与,相互配合,提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各项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实施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超过95%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和改造的,方可纳入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十一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发布拟征收房屋范围的公告,并告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组织入户调查登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相关调查工作。调查登记事项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调查结果由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及其他参与调查登记的单位签字认可,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应当核实,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由市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召集规划国土、住建、房管等部门代市政府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方式和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补助和奖励标准;其他事项。

(五)市政府组织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法制、房管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并在征收补偿范围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市政府根据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七)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划转到房屋征收补偿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部门、征收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薄记载为准,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实施单位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管部门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进行测量。对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实施单位对实际测量增加面积可参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性质给予补偿,在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营业使用的,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五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

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提前搬迁奖励实行按户发放。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

(一)   房屋补偿费

1.产权调换

对住宅实施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实施单位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

对非住宅实施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范围内房屋和安置房屋按确认的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20%

2.货币补偿

对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确认的原房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房屋评估单价给予补偿。

3.装饰装修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档次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政策性补偿费

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准发放:

项目

补偿标准

电话移机

住宅:68/部 、非住宅:148/

空调移机

挂机 200/台 、柜机300/

有线电视迁装

340/

宽带迁装

320/

一户一表(电)

集体户头800/户、独立户头1200/

一户一表(水)

集体户头1600/户、独立户头3000/

天然气初装

3850/

上述标准如遇物价部门价格调整,按调整以后价格执行。

(三)政策性补助费

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 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住宅实施征收的,按同地段的住房租金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1)产权调换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原房屋之日起,到征收部门通知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货币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 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1)补助办法

对因征收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①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②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③按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按照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当事人双方未能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通过评估确定。

2)补助标准

①产权调换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原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②货币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停产停业经济损失,也可按不超过原房屋评估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3. 搬家补助费

1)产权调换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按每户1200元发放搬家补助费,需要过渡的,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

2)货币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1200元发放搬家补助费。

3)非住宅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实施单位组织搬迁,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

1.购房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范围内住宅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物管费补贴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1.20元/㎡/月的标准给予5年物管费补贴。房屋建筑面积90㎡以下(含90㎡)的,按90㎡发放;房屋建筑面积90㎡以上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发放。

(五)提前搬迁奖励

提前搬迁奖励包括户奖、楼栋(片区、街、巷)腾退奖,户奖每户不超过4万元,楼栋腾退奖每户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实施改造的,户奖、楼栋腾退奖合并发放,总金额按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计算,低于6万元的,按6万元发放。

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面积奖。

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征收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对被征收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一)临时安置期限

安置房为期房的,多层的临时安置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的临时安置期不超过36个月。

(二)超期临时安置的发放

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临时安置逾期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该逾期时段内按原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逾期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的,该逾期时段内按原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该逾期时段内按原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商业营业用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的,超过临时安置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安置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第十九条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临时安置补偿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市房屋征收补偿局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第二十条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应当对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告知被征收人就拟作出补偿决定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时限;也可组织调解会,听取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委托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五条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房屋所有权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另行结算。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五项补偿,不足50平米的差额部分按原房屋评估单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提前搬迁奖励:

(一)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

(二)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日期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未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和房屋移交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5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并已公示补偿方案的项目按原方案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屋征收补偿局负责解释。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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