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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日期: 2019-05-24
浏览次数: 167

融政办发〔2017〕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我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经研究决定,对《融安县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现将《融安县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原融政办发〔2017〕22号自行废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8日

融安县土地山林水利纠纷

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为进一步明确我县各乡(镇)及县直各单位在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和管辖范围,规范“三大纠纷”调解处理流程,解决工作中推诿扯皮、群众诉求办事难问题,提高调处工作效率,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好我县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三大纠纷”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紧紧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要求,进一步加大“三大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姿态,使调处工作更好地为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结合我县的实际,及时、客观、公正调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大局。

二、工作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本着“能调则调、当裁则裁、调裁并重、标本兼治、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积极疏导,充分协商,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工作目标

采取“政府主导、部门主办、各方联动、各负其责”的调处模式,突出“固本强基、整合力量、创新机制、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力争实现当年新发案调结率达90%以上、历年积案调结率达80%以上,不发生因“三大纠纷”引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

调整充实“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职能部门“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人员。各职能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抓好“三大纠纷”的调处工作。各乡(镇)必须加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落实人员、经费、职责,切实解决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三大纠纷”调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二)履行职责, 明确任务

1.纠纷案件按性质种类调处职责分工

“三大纠纷”案件调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三大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经协商、调解不成,依法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其职责分工按照《条例》第三条和相关法律规定:(1)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3)水事权属纠纷调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4)行政区域界线的边界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5)涉及到土地、山林、水利等混合性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职能部门牵头,其它职能部门共同负责。转变县“三大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职能。县“三大纠纷”调处中心职能是应全县各乡(镇)和职能部门的要求,对“三大纠纷”案件的办理进行业务指导,对办结的案件进行审核。县“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由国土、林业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案。各乡(镇)及职能部门按照《条例》第三条和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2.纠纷案件按级别调处的职责分工

“三大纠纷”案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调处”责任制,按行政区域划分,由案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相应的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分工是:

(1)同乡(镇)辖区范围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处,对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同乡(镇)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三大纠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立案受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字后加盖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公章,送达当事人生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同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案卷材料一起移送相关的职能部门(林木、林地纠纷案件送县林业局;土地纠纷案件送县国土资源局;水利纠纷案件送县水利局)。

(3)跨乡(镇)发生的“三大纠纷”案件,由申请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调解,相关乡(镇)应积极配合。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字后加盖调解乡(镇)人民政府公章,送达当事人生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同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案卷材料一起移送相关的职能部门(林木、林地纠纷案件送县林业局;土地纠纷案件送县国土资源局;水利纠纷案件送县水利局)。

(4)县与县发生的“三大纠纷”,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职能部门与对方县人民政府主动协商解决,经反复协商达不成协议的,逐级上报,由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调处。

(5)辖区范围内属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单位之间的或者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三大纠纷”,由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调处的具体工作,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县人民政府调解不成,又不便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作出处理决定。

(6)县法制办负责对县人民政府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三大纠纷”案件进行审查。

(7)县调处办负责本县内“三大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案情复杂重大的“三大纠纷”案件调解调处的具体工作。

(8)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方必须遵照执行。”

(9)各乡(镇)对发生在本辖区的“三大纠纷”,不论是本级调处的案件,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的案件,都要进行全程监控,负责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不得把矛盾上交,确保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及报告制度

1.各乡(镇)要落实人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三大纠纷”进行排查,要求每月一次,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必须安排人员及时进行调处。

2.各乡(镇)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责任的落实情况、调处情况及上月纠纷的调处情况统计报表,在每月5日前报县联席办、县“三大纠纷”调处中心、县维稳办。

(四)明确程序,依法调处

“三大纠纷”案件调处按如下程序进行:

1.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三大纠纷”发生后,争议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平等和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进行协商解决。在纠纷未得到处理前,双方都要维持争议地现状,不得擅自侵占、哄抢以及实施各种破坏行为。

2.当事人申请调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确权处理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权限范围的,应当自接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受理,并告知申请的当事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复印件发送对方当事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属县人民政府调处的,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职能部门受理案件后,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自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经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3.部门密切配合,依法调处。

(1)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对已立案的纠纷案件,及时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做好调查研究和完善取证工作,核实材料,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建立档案。

县直各职能部门在受理案件后5个月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送“三大纠纷”调处中心实审→送县法制办初审→案件职能部门(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于1周内召开班子会讨论→提交县“三大纠纷”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县调处办于1周内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县法制办于1周内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核→经县长办公会后,由分管“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副县长签发→送达当事人。

(2)县人民政府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后,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执行,并及时对纠纷双方单位及法人代表,进行有关政策法律宣传和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处理决定执行;对于那些无视人民政府处理决定,无理取闹或者造谣惑众、挑起事端、制造新纠纷的,要坚决依法惩处。

(3)对各乡(镇)及县直各职能部门“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及时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有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3)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4)权属纠纷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5)因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

(6)未按要求落实人员对“三大纠纷”进行排查、调处、上报,对矛盾纠纷监控不力,不及时进行调处,出现群体性重复上访,或出现群体性械斗事件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调处权属纠纷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调处工作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印发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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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被征收人朋友:一面墙上写着“拆”,一张补偿协议摆在桌上,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意见却怎么也统一不了。有人劝你:“差不多就签了吧。”有人提醒你:“补偿太低,不能签。”你打开手机搜索“拆迁律师”,跳出来成百上千个名字:这个说自己胜诉率高,那个说自己关系广,还有的说自己规模大、分所多。你越看越乱,越查越焦虑。可真正走过拆迁维权路的人才会明白:名气大,不等于适合你;广告多,不等于服务细;律所大,不等于你的案子会被认真对待。征地拆迁维权,是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只遇到一次的大事。它牵动的不只是房子、土地,更是一家人的生计、安宁和未来。所以,找律师这件事,不是“找最有名的”,而是“找最合适的”。没有最好的拆迁律师,只有最合适的拆迁律师。我们万典律所之所以被全国众多被征收人信赖,靠的不是铺天盖地的广告,而是实打实的专业能力、全程负责的服务态度,以及一个个经得起核验的案例。一、一个“拆”字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拆迁案件不是简单的“走个法律程序”,而是一场多环节、多角度的全面博弈。从信息公开、证据固定,到行政复议、诉讼庭审,再到协商谈判、顶层救济,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当事人最核心的诉求,其实很朴素:需要一个能把案件当自己事来办的律师,而不是交完钱就找不到人;需要一个懂拆迁全流程的律师,而不是只会套模板、走程序;需要一个能全程陪到底的团队,而不是按阶段收费、每个环节再加钱;需要一个敢较真、能攻坚的律师,而不是遇到硬骨头就劝你“差不多得了”。遗憾的是,行业现状与这些需求常常是错位的。二、行业里的三个错位:为什么很多人走了弯路?第一个错位:阶段收费,服务断层。很多律所按“一审、二审、执行”分阶段收费,付哪个阶段的钱就只服务到哪个阶段。一旦一审输了,想继续维权就得重新谈价格、重新签合同。当事人不仅多花钱,还可能面临换律师、重新熟悉案情的风险,维权成本成倍增加。第二个错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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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摒弃“最好律师”误区|北京万典律所:征地拆迁维权,案情匹配与真实判例才是硬核标准面对征地拆迁“民告官”行政维权,很多被征收人四处搜寻所谓“最好拆迁律师”。但在行政诉讼实务当中,拆迁维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好律师”,只有适配自身案件、专业能力过硬的律师。网络之上各类律所宣传纷繁多样,有的宣扬律所规模庞大、律师人数众多,有的许诺高额补偿结果,有的堆砌各类荣誉头衔,令不少被征收人陷入选择迷茫。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挑选拆迁法律服务机构,切勿盲从规模噱头,案情适配度、可核验真实判例、垂直领域专业能力,才是选择的核心标尺。一、精品深耕,跳出“规模越大实力越强”认知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律所规模越大、律师数量越多,办案实力越强,但这套逻辑并不适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不少大型综合律所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数十个赛道,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仅为边缘业务板块。虽然全所人员基数庞大,但专职深耕拆迁行政案件的律师寥寥无几,大多为“万金油”律师顺带接手拆迁纠纷。律师业务涉猎繁杂,缺少行政诉讼长期沉淀,不熟悉全国征收政策、最高法裁判规则、国务院裁决实务要点,容易套用普通民事案件思维处理拆迁案件,难以精准捕捉征收环节中的程序违法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业务的精品专业律所,2007年核心团队开始深耕征地拆迁维权,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设立,业内被誉为“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律所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只代理被征收人一方,不承接征收方委托,规避利益冲突;不承接无关杂类案件,全体律师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业务,持续开展案件复盘、疑难案件研讨,打磨行政诉讼专业深度。律所搭建分工清晰的专业律师梯队:王卫洲(主任律师):律所创始人,国内知名征地拆迁专项律师,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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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6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怎么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公开案例展现专业征拆能力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益、补偿安置以及后续生活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一家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农村土地征收并不只是补偿金额问题,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律问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案例和业务实践,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积累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征地拆迁及土地征收领域农村土地征收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不仅需要关注补偿结果,还需要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依据是否充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长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注不同类型征收纠纷,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以及行政程序争议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而言,专业方向的持续积累,有助于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案件问题,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注重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而言,公开案例是了解律师实践经验的重要参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复议以及复杂土地问题等多个方向。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补偿金额,还包括土地权利、行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选择。(一)广东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案:体现土地征收程序分析和行政救济能力在《国务院裁决案例:广东农民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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