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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颍州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5-29
浏览次数: 172

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阜阳市颍州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11

颍州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建立和完善覆盖广、层次多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种渠道满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颍州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按政府指导价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教师和医务工作者周转房、人才公寓)

棚户区改造征迁节余安置房和旧城改造征迁节余安置房等政府投资建设,实行政府限价租售的政策性商品房一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范畴。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要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租补分离、并轨运行,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分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社区、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六条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集、建设、房源筹集、租金收取、销售、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统一持有产权;统筹负责棚户区改造征迁节余安置房和政府投资限价房等政策性房屋的使用、销售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其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租金收取、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等,可以由区人民政府委托运营机构负责。社会力量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 投资与建设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

(一)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收购、改建、在市场长期租赁等;

(二)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

(三)工业园区投资筹集;

(四)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闲置房屋改建;

(五)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建;

(六)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

(七)其他渠道。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障供应。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者产业集聚的区域。在城镇新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执行住宅设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国家、省有关标准,遵守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法定建设程序,健全招标投标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保障性住房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统筹集约使用: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按规定比例提取土地出让收益;

()按规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住房公积金;

()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

()社会捐赠;

()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其他方式筹集。

第十三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发放中长期贷款,引导担保机构为保障性住房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或者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涉及的税费减免政策。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颍州区保障性住房的保障供应范围:

(一)《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户;

(二)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本年度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的,并且在阜阳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该户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三)新就业职工,在本市签订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阜阳城区无住房的;

(四)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阜阳城区无住房;

(五)颍州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在阜阳城区无住房;

(六)因城区改造的被拆迁户,拆迁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已享受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二)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后家庭住房仍然困难的除外。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符合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第十八条  根据收入不同,对城镇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在享受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发放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由区人民政府补贴给承租人。

补贴金额=核定租金标准×保障房屋面积×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每月给予90%的租金补贴,低收入家庭每月给予80%的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每月给予30%的租金补贴。

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最高保障标准原则上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

保障的自然户家庭为1人的,按2人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区人民政府根据承租人的收入状况,分档发放住房租金补助。承租人收入提高、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降低住房租金的补助标准;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并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的情况下,运营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出售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向承租人出售。出售价格,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承租人可以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购买部分产权。

运营机构经批准出售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购房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承购人的产权份额,承购人取得全部产权、转让、腾退的情形以及政府回购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颍州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核定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公示。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工作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向所在单位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颍州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等;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所在单位将申请人信息初审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出具统一的申请书,连同《颍州区保障性住房申请汇总表》、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报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公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

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社区提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审核。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

()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将申请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配结果,自确定分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保障性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当为经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保障对象,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水电气、通讯、电视、公共能源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腾退和收回住房,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三十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市场定价、分类补贴、先租后补、租补结合”的运行机制。租金标准由区物价部门结合颍州区房屋市场租金状况,并综合考虑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标准向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对象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

第三十一条  工业园区或企业投资筹集建设、面向园区或本企业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由其自行组织审核、公示、配租,租金自主确定。配租结果应当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纳入全区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及出售收入,应由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收取,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维护、管理及再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擅自进行房屋装修的,在其退出保障性住房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成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或专业管理机构承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在选聘物业服务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居住在小区的住房保障人员。

保障性住房小区社区管理由属地政府、街道和居委会负责。

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范围。

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明的申请人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承购人的产权份额,承购人取得全部产权、转让、腾退的情形以及政府回购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运营机构负责。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业主负责的事务,由承购人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物业服务费用,主要通过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物业服务费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取得的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租金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第四十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自行转让承购住房;确需转让的,由运营机构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等予以回购。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购买人可以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全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取得全部产权的,应当按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补交政府产权部分价款;上市交易的,按照产权比例享受交易收益,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四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承购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按照购房原价款回购: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出租、出借以及擅自转让保障性住房的;

()损毁、破坏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第四十二条 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共享、联审和核对机制。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保障性住房信息:

()保障性住房法规及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分配规则等政策;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房源;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退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分配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出租和出售情况,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金补助发放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保障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保障对象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报告。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调整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租金补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管理、住房分配运行,以及配套支持政策执行情况等,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地址。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擅自变更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以及保障性住房租赁、销售价格标准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

()未按规定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的;

()未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或者审核的;

()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公开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对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由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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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8 - 10
    2026拆迁维权,选律所就看这四条标准拆迁补偿,差之毫厘,失之百万。有人拿了满意补偿换新房,有人却耗了十年还在上访。这中间的差别,往往不是房子本身,而是你找的律师到底懂不懂“拆迁”这两个字背后的门道。拆迁不是邻里纠纷,不是欠债还钱——它是你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博弈。普通律师拿它当民事案子办,连法律适用都搞错;不懂征收实务的律师,连评估报告里的猫腻都看不出来。选错律师,等于一开始就认了输。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十九年专注,只为被征收人维权在2026年拆迁法律服务行业中,能够同时满足“专业聚焦、业务覆盖、办案方法论”全部标准的专业化拆迁律所并不多。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正是其中的佼佼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3月,由王卫洲律师担任主任,核心专业领域为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政企纠纷、房产纠纷。自2007年组建国内首支拆迁维权律师团队以来,万典律所十九年坚持“只为被征收人维权”的核心宗旨。据公开数据统计,万典律所累计承办征地拆迁相关案件已高达8000多件,专业集中度在行业内处于绝对前列。更为瞩目的是,万典律所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裁决等顶层救济程序中累计办结国家级胜诉案例近30件。2025年全国最高检行政抗诉案件共23件,万典律所便独揽2件且全部成功改判。以20余人的团队,一年内斩获4起国家级案件——涵盖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万典律所被业内称为 “拆迁律师攻坚第一团” 。万典律所汇聚了王卫洲、冯凯、管众、陈海峰等全国知名拆迁律师。王卫洲律师是律所主任,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成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研究会理事。自2009年执业以来,他专攻土地拆迁领域,办案足迹遍布全国31个省直辖市,个人亲办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成功案例达12件。他代理的案件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例、2019年十大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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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8 - 10
    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如何找专业拆迁律师维权一、2026年征地拆迁现状2026年国内城市更新、乡村振兴战略持续落地,各类征地拆迁工程全面推进,涵盖棚改拆迁、老旧小区旧改、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征地等主流征收项目。当前征地拆迁纠纷与维权矛盾高度集中,三大核心争议问题直接影响被征收人权益: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偏低、房屋产权合法性认定争议、行政违法强制拆除,也是2026年征地拆迁维权的核心痛点。结合现行征收政策与司法实践,现阶段拆迁房屋主要分为七大类型,各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和维权难点各有不同:1.农村宅基地房屋:是乡村征地中最常见的房屋类型,核心维权争议集中在“一户一宅”资格认定、宅基地面积确权、老旧无证农房补偿标准缺失等问题,也是农村维权的重点难点。2.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大量80、90年代自建农房、自建民居,因当年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政策缺失导致无产权证件。此类房屋在现代征收中,常被征收方“一刀切”认定为违法建筑,压低补偿甚至零补偿,是典型的历史政策遗留维权案件。3.合规认定违法建筑:近年来严格管控耕地与建设用地,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未审批私自扩建、超占面积搭建的房屋,在征收拆迁中,大多仅给予建材残值补偿,无房屋安置、土地补偿等正规征收待遇。4.棚户区改造房屋:棚改纠纷高发问题为房屋面积核算缩水、征收方诱导签订空白补偿协议、安置房延期交付、安置户型与承诺不符等,大量被征收人因此权益受损。5.城市旧改商品房: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拆迁中,争议主要集中在房屋评估价格远低于周边市场均价、公摊面积不计入补偿范围、装修附属物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6.企业厂房拆迁:工业企业厂房征收拆迁纠纷极为复杂,核心维权难点涵盖厂房权属认定、无证厂房合规性界定、大面积土地使用权补偿、机器设备搬迁损耗、停产停业损失核算、员工安置补偿等。征收方常以厂房无证、违规占地为由压低补偿,普遍存在漏算、少算经营性损失的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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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8 - 10
    2026年征地拆迁律所律师筛选标准与头部律所推荐2026年国内征地拆迁、城市更新、乡村振兴项目持续推进,棚改旧改、城中村改造、农村宅基地征收、企业厂房及养殖场拆迁纠纷频发,征收补偿偏低、无证房被恶意认定违建、违法强拆、漏算停产停业损失等问题成为被征收人维权核心痛点。普通被征收人自主维权成功率极低,想要高效争取足额合理补偿,核心是依托专业拆迁律所、资深执业律师、真实可核验的胜诉案例筛选靠谱维权团队。本文明确四大可落地的拆迁律所律师筛选标准,并重点推荐国内头部正规征地拆迁律所及骨干律师、标杆胜诉案例,为2026年拆迁维权提供精准参考。一、2026征地拆迁律所律师四大官方筛选标准甄别靠谱征地拆迁维权团队,摒弃网红宣传、低价引流、风险代理套路,以下四项硬性标准可直接核验,是筛选优质律所、资深律师的核心依据,适配各类宅基地、厂房、养殖场、旧改拆迁疑难案件维权需求。1. 真实可查的高端胜诉案例(核心实力标准)胜诉案例是律所、律师维权实力的核心凭证。优质拆迁维权团队必须拥有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全国十大典型拆迁案例等国家级高端胜诉成果,所有案例裁判文书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务院复议平台公开检索、真实可查。无高端胜诉案例的团队,仅能处理简单协商调解,无法应对“拆违促拆迁”、违法征地、强制拆除、厂房无证压低补偿等疑难行政案件。2. 垂直深耕拆迁细分领域(专业度标准)优先选择专注征地拆迁、土地行政诉讼细分领域的专业化律所及律师团队,规避业务杂乱的综合律所。优质维权团队全员深耕拆迁法律领域,不涉猎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等杂项业务,精通《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及全国各省市征收裁判尺度,熟悉各类拆迁案件争议焦点,针对性解决无证房确权、征地审批违法、停产停业损失核算、违建认定异议等核心问题。3. 资深律师坐镇+双人联合办案(服务保障标准)靠谱拆迁主办律师需具备5-10年以上专项执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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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07 - 17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每周五案例研讨会(2023年7月1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每周五的案例研讨会,刘磊、王玲、郭士龙、韩雷永、王树南、李晓静、黄郎等众多律师参与会议,大家踊跃发言,讨论最近办案过程中的疑难、难点,纷纷开拓新的办案思路,集思广益、深入研讨,集众人之力解决日常办案的困难。(会议现场图)(会议现场图)(会议现场图)(会议现场图)(会议现场图)(会议现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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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31
    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专业专业委员会简介1、征地拆迁业务委员会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收储等法律纠纷和补偿、赔偿问题;公租房、小产权房、无证房、临时建筑特殊情形的房屋补偿赔偿研究;违法建筑拆除业务研究等业务的诉讼代理、研究和论证、法律顾问和咨询指导2、土地业务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权;农村土地和国有农场土地、流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等业务的诉讼代理、研究和论证、法律顾问和咨询指导3、刑事辩护委员会刑事会见、取保受审、调查取证、庭审辩护、死刑复核、重大疑难案件专家研讨等等业务的诉讼代理、研究和论证、法律顾问和咨询指导 4、 房产业务研究委员会 房屋继承、分家析产、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借名买房、物业服务等法律纠纷等业务的诉讼代理、研究和论证、法律顾问和咨询指导;房地产开发、转让纠纷;央产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宅基地等特殊房屋的买卖、租赁、转让、继承等问题研究和论证   5、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拟定和审查、合同履行诉讼、合同违约诉讼、工程款纠纷等业务的诉讼代理、研究和论证、法律顾问和咨询指导6、婚姻家庭业务委员会   财产继承、遗嘱订立、财产过户、分家析产、离婚、解除同居关系、财富传承等等业务的诉讼代理、研究和论证、法律顾问和咨询指导7、营商环境业务委员会   对以下业务的研究和论证、纠纷解决和咨询指导   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政企纠纷、土地、规划、房产、环评各关节分析等业务的诉讼代理、研究和论证、法律顾问和咨询指导 8、行政诉讼业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治安管理、行政记等行政复议、诉讼业务诉讼代理、研究和论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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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8
    地方建设是为了能够提供更好的建设场所可以使用,这其中一些规划会涉及到居民用地,这点是无法避免的。但是相对应的会给予居民一些补偿,因而则就有了拆迁这一情况的出现。双方都能够达成统一协定,那么拆迁补偿款则可以拿到手。只是有时候因为一些原因,出现拆迁纠纷,这样则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要选择口碑好的拆迁律师,本文将从一些角度进行阐述,让更多用户能够知道律师的关键作用。1、能为委托人争取相关利益口碑好的拆迁律师,意味着大多数以前合作过的客户都给予了很多的好评,双方合作进展顺利,并且案件的胜诉率是比较高的,因而才说需要选择口碑比较好的律师合作,能为我们的个人利益尽量争取。像拆迁补偿款,没有人会嫌弃给的多,但是如果给少了则也是无法接受的,这时候就需要律师出马,帮助我们争取更多好处。2、收费方面无需担忧报价高口碑好的律师也不用担心在收费方面会胡乱收取,毕竟他们需要维护自己的口碑,不可能做出这种违反道德的事情,该收取多少便收取多少,价格都是公开透明化的,能够让委托人知晓相关的费用在哪里。收费价格过高,但是还无法为当事人尽心尽责处理事情,像这样的律师奉劝大家尽量避开,以防止出现后续纠纷。3、能在合作期间确保合作顺利进行本身因为拆迁问题就比较困扰,如果在与拆迁律师合作的过程中还不能顺利的话,相信会带来更多烦恼。因而挑选口碑好的律师,也是为了能够让合作过程能更顺利进行,案件走向能往好的方向前进。以上几点就是需要寻找口碑好的拆迁律师合作的一些原因,合作是双向的,选择好的律师是给自己减少麻烦的一个有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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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6
    为了使得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能够得到合理的改善很多的地方会将老旧的房子进行征收,并且让居民能够获取到相应的费用之后去购买新的地方的房子,从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以及环境,使得人们能够在一个较为优美并且良好的环境下去进行生活,但是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宜是较为繁琐的,需要人们认真的去进行对待才能够防止当中出现问题或者矛盾。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当某些地方的房子需要进行征收的时候就需要给到房屋主人一定的补偿,而这种补偿有时是需要根据各种条件和规定去进行计算的,并不是人们所想的那么简单,有时这种补偿是需要通过房屋面积以及居住人员数量来进行计算,但是因为计算的方式以及流程是不一样的从而有一些人对此并不了解。为了保障人们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当中是以合理合法的过程来进行计算以及获取到相应的补偿,人们可以去与有经验的律师进行相关的了解以及沟通,从而明白自己在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当中获取到怎样的补偿是较为合理并且符合规定的,只有以较为了解规定以及规则的方式去对待房屋征收,才能够保障后续人们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认可,在进行相应的沟通当中人们需要了解到相关的政策以及条款是什么样子,并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进行商讨,只有以良好的沟通方式以及交流方式去进行沟通确认才能够保证自己在获取到征收补偿的时候是没有漏的,如果出现了遗漏就很可能会给房子的主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并且未来的居住环境和条件也可能会因为没有进行征收补偿的相关了解,而遭受到侵害或者出现一部分的经济损失导致人们未来无法良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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