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9-05-30
浏览次数: 179

温龙政发〔2014〕45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湾区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龙湾区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试点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温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函》(浙土资函〔2014〕10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

龙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内或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龙湾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低效用地可列入再开发试点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利用粗放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的用地;产业落后、企业经营困难需要退出的产业用地。二是布局散乱的存量建设用地。列入“三改一拆”范围的用地,包括需要纳入改造的旧住宅区、旧厂矿和旧村庄(城中村),以及违法建筑拆除后形成的空置土地。三是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要求,属于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实施“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四是其他经认定的低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各街道办事处要在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业效益的前提下,严格界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坚决防止盲目大拆大建,造成新的浪费。

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运行机制

按照“全面探索、封闭运行、规范操作、稳步推进、维护权益、结果可控”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一)开展调查摸底和上图入库。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组织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现状及潜力调查,调查结果统一报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再开发办)汇总后将拟列入试点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标注在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地籍图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经省、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允许每年度进行一次调整补充。

(二)编制专项规划。市区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统一编制,报市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可一年一调整。在专项规划编制、调整时,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再开发利用方向,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的土地进行规划安排,报区再开发办汇总后上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

(三)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专项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年度改造开发的地块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等,并明确产业调整安排,进行资地平衡分析,确保再开发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各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实施计划报送至区再开发办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实施计划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

(四)制订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各街道办事处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地块,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要求,做到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土地权益争议,方可进行再开发利用。由实施主体或前期业主单位制订再开发方案(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开发利用方向、规划布局、资金筹措落实情况等),报区再开发办备案或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地块再开发方案可按单宗地块编制,也可按多宗或片区编制。按规划单元实施的单宗地块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亩。未经备案或审批的再开发项目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按计划实施再开发利用。地块再开发方案经批准后,要及时启动相关报批工作,涉及违法建(构)筑物的,应予以依法处理(处罚)。再开发利用中,涉及开发规划、征收补偿安置、收益分配的,应按规定举行听证论证,平等协商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政府主导再开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再开发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将开发基本情况、资金安排使用和收益分配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模式

城镇低效用地需要进行再开发利用的,必须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再开发专项规划等,在满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配套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模式进行再开发利用。

(一)政府主导再开发。区政府可根据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需求,划定政府主导再开发区块范围。全区范围内的旧村庄(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由政府按现行政策主导再开发。

(二)市场主体实施再开发。除政府主导再开发项目外,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实施再开发。同一片区内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联合再开发的,可共同成立联合体或公司,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在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以协议出让方式直接供给联合体或公司,联合体须明确约定每个成员所占比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招商合作再开发的,可共同成立联合体或公司,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在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以协议出让方式直接供给联合体或公司。地块开发完成后,有关产权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割登记到联合体成员名下或分割转让到股东名下。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包括有合法手续的空地),申请集中再开发利用。

在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拆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出让金。

经区政府同意,允许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原有合法土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的要求,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土地出让金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差价。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原有合法土地再开发为其他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补缴差价。

(三)集体经济组织再开发。引导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行再开发的形式,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标准厂房。

(四)综合整治提升改造。积极引导原土地使用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村委会)以幢、小区、工业区或村为单位,通过对消防设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功能完善以及建筑立面改造,拆后土地进行平整、绿化,提升人居环境,推进城市有机更新。

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供地方式

(一)招拍挂公开出让。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1.规划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指进入市场可销售的项目)的城镇低效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供地。

2.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明确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要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城镇低效用地。

(二)协议出让。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包括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1.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约定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要实行招拍挂出让。

2.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属政府原因导致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应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长办公会议予以认定,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3.再开发地块涉及“边角地、夹心地、废弃地”等零星新增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执行。对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多宗累计面积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零星土地”,允许以协议出让方式供给邻宗的土地使用权人一并集中开发利用。

4.对近期内城乡规划无法实施的成片土地,因临时建设利用需要,涉及已有合法产权项目拆移的,允许该类合法项目在原有土地用途、建筑规模、用地面积不变的前提下,用地位置在实施单元内可以适当调整移位进行优化集中,并给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产权登记。

5.有合法手续的工业项目,如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申请征收为国有,并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区政府牵头,召集属地街道、发改、经信、监察、财政、审计、环保、住建、规划、国土等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办理,允许以批准再开发时间为起点,按该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应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三)划拨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镇低效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

(四)批准拨用

1.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建设村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如农村农贸市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农村文体活动中心、农村公共绿地、农村公共停车场、村办公楼、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等,村委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土地。

2.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准入、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村标准厂房建设。对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村标准厂房建设的,可作为对村集体支持我区发展建设的奖励措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长办公会议确定具体项目和用地规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后,资金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投入,后续的开发建设、分配使用等工作由属地街道审查把关,并负责做好监管。

3.在符合《关于规范市区农村宅基地调剂使用变更登记的通知》(温土资发〔2006〕152号)规定的宅基地调入条件前提下,对同一户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属本行政村村民的,可视已分户,经该户内家庭成员同意并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调剂协议书后,允许将宅基地调剂给达到分户条件的相应成员。

拟以批准拨用方式供地的,由区政府牵头,召集属地街道、发改、经信、监察、财政、审计、环保、住建、规划、国土等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后,启动低效集体建设用地再开发。

五、妥善处置各类历史遗留用地手续

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可按照下列情况处置: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依当事人申请,经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公告7天无异议后,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区政府批准确权后予以登记。属于集体土地的,需提交村委会证明。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政府原因导致没有合法手续的用地,可按存量建设用地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后,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其他违法用地的地上建(构)筑物原则上予以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已拆除到位的,视为违法用地行为已消除,不再进行处理(处罚)。用地行为发生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指挥部)或国土部门已按规定履行了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征收的,可以不再重新履行程序,原履行程序的有关材料直接用于用地报批。

符合下列几种情形的可认定为属政府原因导致没有合法手续用地:

1.用地时已取得项目立项或核准、备案和规划选址(或规划用地许可)等相关建设前期审批手续的;

2.用地时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的;

3.用地时国土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指挥部)等已收取部分土地价款且未退还的;

4.在属地政府开展的历史遗留用地清理补办工作中,当时认定可以补办,且已完成部分补办手续的;

5.属于政府拆迁安置用地,有政府相关安置文件或拆迁安置落地协议的;

6.其他可证明确属政府原因造成的。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四)未登记房屋合法性认定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再开发试点工作配套政策

(一)规划调整许可政策

1.对于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原则上要以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用地功能为基本的工作依据,确需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公共配套设施。

2.再开发专项规划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启动修改调整的依据。对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符合专项规划的城镇低效用地,在满足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的用地安排,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改变容积率和土地使用性质等条件的,不再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必要性论证。

3.对近期(指5年以上)确实无法按城乡规划实施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土地储备后,经区政府批准,将土地租赁给属地街道或国有独资公司,由属地街道或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报批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可以优先用于公用和市政基础设施、绿地,也可以作为拆迁时的临时过渡周转房等使用;临时建设作为标准厂房使用的,需符合消防安全、环保要求等条件,严格控制布点,用地规模须在30亩以上,并报经信、规划部门审批。临时建设年限控制在5年之内,5年到期后仍无法按城乡规划实施的,可予以续期。在临时建设期限内,需要实施城乡规划的,由区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临时建筑审批建设管理办法、批后监管和退出机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套土地政策

1.再开发试点范围内和复垦区内的土地地类,根据土地踏勘现状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或相应时点的遥感影像图认定。对涉及农转用、征收的再开发项目,区政府优先予以安排年度计划用地指标。

2.用地报批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应予以处理(处罚)到位,确实因客观因素暂未处理(处罚)到位的,由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并制订明确的政策处置方案,报区政府确认,可暂时视为违法行为已消除先报批征收手续(包括农转用手续),征地补偿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3〕194号)规定参照执行。没有处理(处罚)到位的,不得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3.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对部分低效建设用地申请纳入相邻改造地块一并进行再开发利用。再开发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未纳入再开发利用的部分,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可单独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也可由政府协议收回。

4.对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含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回),收回方案经批准并落实补偿后,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出具无意见证明,不再履行收回公告程序。同时,依申请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确需依职权注销登记的,须先经区政府同意。

(三)产权分割销售登记政策

1.对政府主导再开发的项目,其多余安置房源可按城建资产处置方式进行销售。

2.对市场主体实施再开发的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根据约定的成员(或股东)所占比例明确建筑分割方案,在项目复核验收时予以确认。房产测绘、房屋登记时根据建筑分割方案进行测绘、登记。

3.对用于商服用地的项目,允许进行分割销售或分割登记,但分割销售或分割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改造后总建筑面积(包含单列建筑面积指标的地下空间建筑)的30%,且只能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有关产权可按相应分割单元办理。需要分割销售的,实施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才允许分割登记销售。

4.对利用原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的项目,允许按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参照房地产开发模式进行分割,且只能分割登记到实施主体或其成员名下(或分割转让到股东名下),有关产权按相应分割单元办理。

(四)财政税费扶持政策

除公开招拍挂出让的项目外,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其他再开发项目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程序

(一)拟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项目由各部门或用地业主单位向属地街道提出申请,由街道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在规定时间报区再开发办汇总编制区级年度实施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二)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再开发项目属政府主导再开发和综合整治提升改造类项目的,实行备案制管理,由项目实施主体凭《再开发项目备案表》及土地勘测定界图、平面布局图报区再开发办备案;属市场主体再开发和集体经济组织再开发项目的,实行审批制管理,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凭《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报区再开发办审核后(提供材料:再开发方案(备案表)、改造前照片、地籍图或平面布局图等),报区政府审批。

(三)再开发项目经批准或备案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参照《温州市龙湾区优化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暂行办法》(温龙政办发〔2011〕2号)和《温州市龙湾区优化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暂行办法》(温龙政办发〔2011〕3号)的规定,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各类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温州市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流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一)为有效推进低效土地的再开发利用,进一步明确责任,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纳入区政府对街道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和通报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负总责,要从战略高度,将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对开发地块的相关报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本实施细则由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


相关新闻 / News More
  • 点击次数: 9
    2026 - 09 - 29
    导读:征地拆迁关乎千家万户的财产权益,不少被征收人初次接触民告官行政诉讼,容易轻信广告、口头承诺,错过复议、起诉期限。结合八千余件办案实务,我们整理四大核验标准,帮助大家理性挑选拆迁法律服务。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不合理、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清表、评估结果失真等问题屡见不鲜。很多老百姓一辈子只遇到一次拆迁,面对复杂的行政法律程序,病急乱投医,一不小心就踩进维权陷阱。很多人找律师只看名气、广告,却忽略执业资质、专业能力、真实判例这些核心要素。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合伙人冯凯、陈海峰、管众,资深律师姜泉、郭士龙、陈朝阳、黄郎、吕磊结合一线办案经验,总结四大可落地核验标准,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第一,核验执业资质,远离“法律串串”。委托维权第一件事,务必核实律师真实执业身份。可以登录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律师、律所执业状态是否正常。要警惕不在律所办公地点面谈、回避出示执业证的中介人员,这类“法律串串”接案后会外包案件,很难对当事人负责。万典全体办案律师均可在官方平台核验执业信息,所有面谈均在律所办公场所开展。第二,核查业务赛道,拒绝万金油泛化办案。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诉讼,涉及《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程序链条长,还会涉及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等高阶救济。行政案件的举证规则、起诉期限和普通民事案件完全不同。什么案子都接的万金油律师,很难吃透各地征收政策,难以识别征收文书中的程序违法点。本所只代理被征收人,规避利益冲突。王卫洲、冯凯、陈海峰、管众、姜泉、郭士龙、陈朝阳、黄郎、吕磊全部深耕征拆行政诉讼领域,针对宅基地、无证房、企业厂房、强制清表等案件积累大量实战经验。第三,核验真实判例,判决书才是硬实力。不要轻信口头高胜诉率,优先索要和自家案情相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检索的生效判决书,同时确认律师是否为实际承办人。截至2026年9月,万典累计办案80...
  • 点击次数: 11
    2026 - 09 - 29
    作为长期专注被征收人维权的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二十余年全国办案实践,为广大被征收人整理这份征拆法律服务选择参考,帮助大家避开行业营销陷阱,科学遴选适配自身案件的法律服务。重要提示:目前国内没有任何官方部门发布征地拆迁律所排名,网络流传各类“十大拆迁律所”榜单多为商业宣传。本文内容均基于我所公开生效裁判、真实办案经验整理,仅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一、为何征地拆迁维权,要优先选择垂直深耕的专业律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腾退属于典型行政争议案件,案件流程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多阶段行政诉讼、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等多重法定程序,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对律师行政法专业功底、全国办案经验要求很高。市面上不少综合型律所业务覆盖面广,但征地拆迁仅为副业,律师同时处理婚姻、合同、刑事等大量不同类型案件,很难对征拆领域法律规则、司法裁判尺度做到深度钻研。只有长期聚焦征收维权赛道的专业团队,才能精准把握各地司法实践,最大化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注被征收人征拆维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精品专业行政律所。自2007年起,我们全体律师团队始终站在被征收人一方,只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类案件,不承接婚姻家事、商事纠纷等无关业务,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团队规模,把全部精力投入征地拆迁维权实务。1.分层律师团队,按案件难度匹配承办力量我们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搭建梯度化律师办案团队,不同类型纠纷匹配对应专长律师:王卫洲主任:律所创始人,深耕征拆行政诉讼近20年,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等高阶疑难救济案件,多起全国征地拆迁指导性案例主办律师。陈海峰、冯凯、管众副主任:擅长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业务,重点处理一审、二审全部败诉,需要启动检察监督、再审程序寻求翻盘的疑难积案。姜泉、吕磊、郭士龙、师晶、王江维...
  • 点击次数: 42
    2026 - 09 - 22
    网络上流传着各类征地拆迁律所“排行榜”“十大机构”榜单,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国内并无官方发布的拆迁律师事务所排名,网上不少榜单属于商业宣传产物法治网。选择法律服务,名气、规模只能作为参考,可核验的真实判例、成熟的办案机制、与自身案情的匹配程度,才是挑选律所的核心标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精品专业律所,核心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业务。万典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业务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等领域,不承接婚姻家事、商事等无关案件,只代理被征收一方当事人,业务办案范围覆盖全国多数省份。一、专业团队分工,分层应对各类征拆案件万典建立分工清晰的律师团队,针对不同难度案件匹配对应办案力量:王卫洲(主任):律所创始人,长期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等高阶疑难案件,多起全国具有参考意义征拆案例的主办律师。陈海峰、冯凯、管众(副主任):擅长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业务,重点处理一二审裁判结果不利,需要后续法律救济的疑难案件。姜泉、吕磊、郭士龙、师晶、王江维、李晓静等资深律师:常年扎根全国办案一线,处理农村征地、厂房商铺拆迁、无证房屋认定、失地社保落实、不当逼迁等常规及复杂争议。二、四级闭环办案体系,拒绝模板化办案征地拆迁维权流程链条长,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多轮诉讼、协商谈判等多重环节,单人律师往往难以兼顾全部节点。万典摒弃单人包办全部流程的传统模式,建立主办律师全程负责+办案小组分工推进+监督委员会质控+疑难案件专家会诊的四级质量保障机制。由执业十五年以上律师组成业务监督委员会,对每一起案件的诉讼方案、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拒绝套用通用模板,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定制维权策略;面对重大疑难案件,组织行政法专业人员共同研讨,尽可能规避维权过程中的疏漏风险。我们坚持诉讼是手段,以打促谈、诉调结合的办案思路,不只追求一纸裁...
  • 点击次数: 45
    2026 - 09 - 21
    拆迁关系住房、经营场所和家庭重要财产。很多被征收人在第一次寻找律师时,除了在网上查询专业拆迁律师,也会向有过类似经历的当事人打听:哪家律所真正做过拆迁案件?律师负责不负责?案件遇到困难以后还能不能继续推进?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口碑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宣传语,而是在一件件真实委托中慢慢形成的。北京万典长期深耕征地拆迁及相关行政诉讼业务,坚持站在被征收人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从住宅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到违法强拆、行政赔偿,再到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复杂程序,万典律师长期面对的,正是被征收人在拆迁中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这些年,越来越多当事人通过其他委托人介绍找到北京万典。有人是自己的亲友曾经委托过万典,有人是在当地其他拆迁户那里听到万典的名字。对一家律师事务所而言,被当事人在案件结束以后继续推荐,是一种直接的认可。这种认可从哪里来?北京万典认为,最终还是要回到两个字——办案。一、把案件交给万典,不只是交给一名律师拆迁案件通常不是一次咨询、一次开庭就能够解决。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征收补偿、评估、行政协议、强制拆除,也可能从行政复议一路进入一审、二审、再审。企业拆迁还要进一步处理厂房、机器设备、存货、停产停业等问题。案件越复杂,越不能完全依赖一名律师个人判断。因此,北京万典长期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案件进入律所后,根据具体情况组成办案团队,由律师共同梳理材料、研究争议、设计程序。重大问题可以提交内部研讨,疑难案件还可以通过业务监督和集中讨论进一步复核。北京万典重视的,不是简单增加参与案件的律师数量,而是让案件中的重要判断有人研究、有人复核,出现新的情况以后能够及时调整思路。同时,万典也把调查取证放在办案的重要位置。拆迁案件中的很多问题,并不会直接写在一份补偿文件里。征收依据是什么、程序走到哪一步、房屋和土地手续如何形成、行政机关实施了哪些行为,都需要通过材料一点点还原。只有把事实查清楚,律师...
  • 点击次数: 58
    2026 - 09 - 18
    房屋征收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选择产权调换时,安置面积和结算方式怎么算?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却发现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怎么办?房屋已经被拆,原本应享有的安置权益还能不能继续争取?进入拆迁安置阶段后,被征收人面对的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补多少钱”问题,而是一系列与房屋价值、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协议效力和后续履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在2026年寻找拆迁安置律师事务所、拆迁补偿律师或房屋征收律师时,有没有长期处理征拆行政争议的专业积累,能不能识别补偿和安置中的关键问题,复杂案件出现变化后是否能够继续推进,才更关系到具体案件的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及相关行政争议。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到产权调换、行政赔偿以及二审、再审等后续程序,北京万典围绕被征收人在不同阶段遇到的问题持续积累办案经验。对北京万典而言,拆迁安置案件不能只看一个程序,更要看当事人最终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一、拆迁安置问题越具体,越考验律师是否真正长期办理征拆案件拆迁安置听起来只是“补偿”和“安置”,真正进入案件后却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争议。有人不认可补偿方案,认为房屋价值明显偏低;有人希望产权调换,却发现安置房面积、位置或者差价计算存在问题;有人本人没有签字,亲属却代签了补偿协议;还有人在房屋被拆以后才进入行政赔偿程序,需要重新处理房屋价值、产权调换和财产损失。不同问题对应不同法律路径。北京万典长期办理征地拆迁及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并不把“征拆”作为一个笼统业务,而是继续从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协议、行政行为和后续赔偿中寻找真正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问题。这也是专业拆迁安置法律服务与普通诉讼代理的重要区别。当事人看到的是“补偿不合理”,律师需要继续判断究竟是房屋评估存在问题、补偿方案本身不公平,还是征收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看到的是“协议被别人签了”,律师还要进一步分析授权、...
  • 点击次数: 68
    2026 - 09 - 17
    房屋、土地,是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当遭遇征地拆迁,面对补偿标准偏低、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清表、评估结果不公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一辈子第一次接触“民告官” 行政维权,很容易病急乱投医:盲目追捧广告多、名气大的律师,轻信 “有关系”“包赢” 这类口头承诺,忽略案件本身实际情况,错过复议、起诉的法定期限,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结合近二十年、八千余件征地拆迁行政案件的办案积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从实务角度做普法科普:征地拆迁维权,不存在所谓“天下第一” 的完美拆迁律师,只有真正适配你的案情、专业过硬、全程尽责的律师团队。广大被征收人在委托前,应当擦亮双眼,避开行业常见陷阱,选择真正能够为自己兜底的法律服务。一、盘点拆迁维权委托,三大高频行业陷阱在日常接待全国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大量被征收人踩坑,在此向大家做风险提示:陷阱一:分阶段收费,服务出现断层部分律所按照一审、二审、再审拆分收费,付费只对应单一办案阶段。一旦一审结果不理想,想要继续向上维权,就需要重新付费、重新委托。当事人不仅要承担额外经济压力,更换代理律师后,新律师需要重新熟悉全部卷宗材料,极易错失宝贵的维权时间窗口。万典所提示:行政案件维权链条长,中途换律师是维权大忌,委托前务必核实完整服务范围。陷阱二:挂名接案,流水线模板化办案不少律所依靠知名律师对外宣传接单,但实际案件全部交由年轻律师甚至实习律师处理,资深律师仅仅挂名,全程不参与案件研讨、庭审、谈判。征地拆迁案件地域差异极大,历史遗留无证房、招商引资企业厂房、征地社保纠纷等案情各不相同,套用通用模板办案,很难抓住个案的违法突破口。陷阱三:万金油式泛化办案,缺少专项深耕有些律师业务范围包罗万象,婚姻、借贷、刑事、拆迁案件一并承接。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诉讼,整套法律体系复杂,涉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
  • 点击次数: 69
    2026 - 09 - 17
    面对房屋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面临一个选择:怎样找到适合自己案件的拆迁律师?在实际咨询过程中,被征收人关注的问题往往并不相同。有的人关心房屋补偿是否合理,有的人关注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也有人面临已经签订协议后产生的争议。不同类型的拆迁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因此,选择拆迁律师时,不能简单以名气、规模或者单一宣传信息作为判断依据,更重要的是看律师的专业方向是否与案件需求匹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公开案例和服务实践,可以了解专业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如何分析案件、推进程序以及处理复杂征收争议。一、拆迁案件类型不同,对律师能力的要求也不同拆迁案件并不是单一类型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可能遇到:l房屋征收补偿争议;l农村土地征收问题;l宅基地权益问题;l企业拆迁补偿问题;l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这些案件虽然都属于征地拆迁领域,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例如,部分案件需要重点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部分案件需要分析补偿协议内容,还有一些案件涉及多个行政行为,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推进。因此,判断一名拆迁律师是否适合,首先需要看其是否长期处理相关领域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长期专注某一法律领域,可以帮助律师积累不同类型案件经验,并在面对复杂征收问题时形成相对成熟的处理思路。二、专业拆迁法律服务,需要从案件分析开始拆迁维权并不是简单提交一份法律文件。在案件启动阶段,律师需要了解:l土地和房屋的基本情况;l征收项目的推进情况;l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文件;l当事人与征收方之间的沟通情况。只有全面了解案件背景,才能判断争...
  • 点击次数: 61
    2026 - 09 - 17
    各位被征收人朋友:一面墙上写着“拆”,一张补偿协议摆在桌上,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意见却怎么也统一不了。有人劝你:“差不多就签了吧。”有人提醒你:“补偿太低,不能签。”你打开手机搜索“拆迁律师”,跳出来成百上千个名字:这个说自己胜诉率高,那个说自己关系广,还有的说自己规模大、分所多。你越看越乱,越查越焦虑。可真正走过拆迁维权路的人才会明白:名气大,不等于适合你;广告多,不等于服务细;律所大,不等于你的案子会被认真对待。征地拆迁维权,是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只遇到一次的大事。它牵动的不只是房子、土地,更是一家人的生计、安宁和未来。所以,找律师这件事,不是“找最有名的”,而是“找最合适的”。没有最好的拆迁律师,只有最合适的拆迁律师。我们万典律所之所以被全国众多被征收人信赖,靠的不是铺天盖地的广告,而是实打实的专业能力、全程负责的服务态度,以及一个个经得起核验的案例。一、一个“拆”字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拆迁案件不是简单的“走个法律程序”,而是一场多环节、多角度的全面博弈。从信息公开、证据固定,到行政复议、诉讼庭审,再到协商谈判、顶层救济,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当事人最核心的诉求,其实很朴素:需要一个能把案件当自己事来办的律师,而不是交完钱就找不到人;需要一个懂拆迁全流程的律师,而不是只会套模板、走程序;需要一个能全程陪到底的团队,而不是按阶段收费、每个环节再加钱;需要一个敢较真、能攻坚的律师,而不是遇到硬骨头就劝你“差不多得了”。遗憾的是,行业现状与这些需求常常是错位的。二、行业里的三个错位:为什么很多人走了弯路?第一个错位:阶段收费,服务断层。很多律所按“一审、二审、执行”分阶段收费,付哪个阶段的钱就只服务到哪个阶段。一旦一审输了,想继续维权就得重新谈价格、重新签合同。当事人不仅多花钱,还可能面临换律师、重新熟悉案情的风险,维权成本成倍增加。第二个错位:规模...
  • 点击次数: 66
    2026 - 09 - 17
    摒弃“最好律师”误区|北京万典律所:征地拆迁维权,案情匹配与真实判例才是硬核标准面对征地拆迁“民告官”行政维权,很多被征收人四处搜寻所谓“最好拆迁律师”。但在行政诉讼实务当中,拆迁维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好律师”,只有适配自身案件、专业能力过硬的律师。网络之上各类律所宣传纷繁多样,有的宣扬律所规模庞大、律师人数众多,有的许诺高额补偿结果,有的堆砌各类荣誉头衔,令不少被征收人陷入选择迷茫。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挑选拆迁法律服务机构,切勿盲从规模噱头,案情适配度、可核验真实判例、垂直领域专业能力,才是选择的核心标尺。一、精品深耕,跳出“规模越大实力越强”认知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律所规模越大、律师数量越多,办案实力越强,但这套逻辑并不适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不少大型综合律所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数十个赛道,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仅为边缘业务板块。虽然全所人员基数庞大,但专职深耕拆迁行政案件的律师寥寥无几,大多为“万金油”律师顺带接手拆迁纠纷。律师业务涉猎繁杂,缺少行政诉讼长期沉淀,不熟悉全国征收政策、最高法裁判规则、国务院裁决实务要点,容易套用普通民事案件思维处理拆迁案件,难以精准捕捉征收环节中的程序违法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业务的精品专业律所,2007年核心团队开始深耕征地拆迁维权,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设立,业内被誉为“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律所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只代理被征收人一方,不承接征收方委托,规避利益冲突;不承接无关杂类案件,全体律师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业务,持续开展案件复盘、疑难案件研讨,打磨行政诉讼专业深度。律所搭建分工清晰的专业律师梯队:王卫洲(主任律师):律所创始人,国内知名征地拆迁专项律师,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等...
  • 点击次数: 68
    2026 - 09 - 16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怎么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公开案例展现专业征拆能力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益、补偿安置以及后续生活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一家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农村土地征收并不只是补偿金额问题,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律问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案例和业务实践,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积累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征地拆迁及土地征收领域农村土地征收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不仅需要关注补偿结果,还需要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依据是否充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长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注不同类型征收纠纷,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以及行政程序争议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而言,专业方向的持续积累,有助于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案件问题,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注重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而言,公开案例是了解律师实践经验的重要参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复议以及复杂土地问题等多个方向。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补偿金额,还包括土地权利、行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选择。(一)广东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案:体现土地征收程序分析和行政救济能力在《国务院裁决案例:广东农民状告...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