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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日期: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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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政办〔2018103

统一编号:CRAD01-2018-0016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851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7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拟征收房屋范围;(二)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说明;(三)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文件;(四)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修改为“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拟征收房屋范围;(二)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说明;(三)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一)发改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修改为“(一)发改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三、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百分之九十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和暂停办理手续的有关部门。”修改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具体标准在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修改内容自2018825日起施行。

《实施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0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范围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补偿活动。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瑞安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发改、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法制、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所在地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说明;

(三)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拟征收房屋报告后,应当书面征求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发改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及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三)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证明文件;                       

(四)专项规划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改、住建、国土资源、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

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

不动产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201010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房屋用途改变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四)补偿方式;

(五)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七)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九)补助和奖励标准;

(十)签约期限;

(十一)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为十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通过推举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确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十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不足十人的,均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计划安排预算资金,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出具资金保障证明,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度拨付给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一百个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和依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五)签约期限;

(六)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

(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管理,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准入制度。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做好解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含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指对征收经营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三种方式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安置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三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差价。

依照前款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其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前款规定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四条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三十五条  临时安置费按照租赁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住宅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所需费用。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货币补偿的价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准。

第三十七条  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六个月内交付与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结清差价。

第三十八条  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九条  征收各类房源,被征收地段用于同类房源建设的,应当优先安置被征收人;被征收地段产权调换房源不足或者不用于同类房源建设的,应当鼓励货币补偿,异地产权调换或功能置换。

第四十条  征收工业用房的,具体参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767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第四十一条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应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  征收补偿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结果的公示和送达、鉴定、准入具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具体标准在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五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市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补偿协议的内容。

被征收人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决定应当确定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搬迁。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补偿方式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决定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确定的装饰装修价值另行给予补偿。

补偿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征收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征收当事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补偿决定明确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与面积、过渡方式或专户存储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提前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具体奖励与补助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四十九条  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原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

市人民政府依照前两款规定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承租人应自腾退决定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腾退。

第五十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五十一条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市人民政府催告其履行搬迁、腾退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补偿决定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

本办法规定的签约比例应当以改造项目范围内总户数为基数进行统计。

本办法规定的公告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810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有的规定执行。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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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8
    地方建设是为了能够提供更好的建设场所可以使用,这其中一些规划会涉及到居民用地,这点是无法避免的。但是相对应的会给予居民一些补偿,因而则就有了拆迁这一情况的出现。双方都能够达成统一协定,那么拆迁补偿款则可以拿到手。只是有时候因为一些原因,出现拆迁纠纷,这样则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要选择口碑好的拆迁律师,本文将从一些角度进行阐述,让更多用户能够知道律师的关键作用。1、能为委托人争取相关利益口碑好的拆迁律师,意味着大多数以前合作过的客户都给予了很多的好评,双方合作进展顺利,并且案件的胜诉率是比较高的,因而才说需要选择口碑比较好的律师合作,能为我们的个人利益尽量争取。像拆迁补偿款,没有人会嫌弃给的多,但是如果给少了则也是无法接受的,这时候就需要律师出马,帮助我们争取更多好处。2、收费方面无需担忧报价高口碑好的律师也不用担心在收费方面会胡乱收取,毕竟他们需要维护自己的口碑,不可能做出这种违反道德的事情,该收取多少便收取多少,价格都是公开透明化的,能够让委托人知晓相关的费用在哪里。收费价格过高,但是还无法为当事人尽心尽责处理事情,像这样的律师奉劝大家尽量避开,以防止出现后续纠纷。3、能在合作期间确保合作顺利进行本身因为拆迁问题就比较困扰,如果在与拆迁律师合作的过程中还不能顺利的话,相信会带来更多烦恼。因而挑选口碑好的律师,也是为了能够让合作过程能更顺利进行,案件走向能往好的方向前进。以上几点就是需要寻找口碑好的拆迁律师合作的一些原因,合作是双向的,选择好的律师是给自己减少麻烦的一个有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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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6
    为了使得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能够得到合理的改善很多的地方会将老旧的房子进行征收,并且让居民能够获取到相应的费用之后去购买新的地方的房子,从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以及环境,使得人们能够在一个较为优美并且良好的环境下去进行生活,但是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宜是较为繁琐的,需要人们认真的去进行对待才能够防止当中出现问题或者矛盾。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当某些地方的房子需要进行征收的时候就需要给到房屋主人一定的补偿,而这种补偿有时是需要根据各种条件和规定去进行计算的,并不是人们所想的那么简单,有时这种补偿是需要通过房屋面积以及居住人员数量来进行计算,但是因为计算的方式以及流程是不一样的从而有一些人对此并不了解。为了保障人们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当中是以合理合法的过程来进行计算以及获取到相应的补偿,人们可以去与有经验的律师进行相关的了解以及沟通,从而明白自己在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当中获取到怎样的补偿是较为合理并且符合规定的,只有以较为了解规定以及规则的方式去对待房屋征收,才能够保障后续人们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认可,在进行相应的沟通当中人们需要了解到相关的政策以及条款是什么样子,并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进行商讨,只有以良好的沟通方式以及交流方式去进行沟通确认才能够保证自己在获取到征收补偿的时候是没有漏的,如果出现了遗漏就很可能会给房子的主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并且未来的居住环境和条件也可能会因为没有进行征收补偿的相关了解,而遭受到侵害或者出现一部分的经济损失导致人们未来无法良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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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4
    为了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对于那些年龄已经较为长久的楼许多的地方政府都会去进行拆迁征收工作,这是因为当一栋楼的时间年限较长之后楼内的结构很可能会出现损坏和破坏,此时如果人们不断的在里面进行居住很可能会出现安全性的隐患,为了使得居住人能够以良好的居住体验感去进行生活会对这些房子进行拆迁,而此时人们需要联系拆迁律师去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什么是拆迁律师?一般情况下在进行拆迁的过程当中人们会遇到价格上需要计算的情况以及相应的家里成员的相互商讨的情况出现,如果因为发生了沟通上的障碍而导致拆迁无法顺利进行,其实是会给自己日常的生活带去困扰的,此时可以联系拆迁律师去咨询相关的条例以及规定,从而得知自己所能够获取到的费用是多少,并且律师也会告知拆迁这所应该分配的份额是如何去进行界定的。在通过了解之后人们才能够知道怎样的拆迁征收方式是较为合理,并且怎样分配所收取到的拆迁费用能够不让加里人之间出现矛盾,只有通过合理的方式去对费用进行支配才能够保证人们不会因为征收费用而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并且通过律师的建议之后人们所做出的决定都能够较为的冷静并且较为的合理,不会因为产生了矛盾而导致后续沟通有问题的情况出现。人们需要明白只有充分的去了解相应的拆迁征收条例才能够知道自己所能够获取到的征收费用是在一个怎样的范围之内的,当了解了之后才能够准确的去进行后面的各项商讨工作,合理合法的去面对所需要发生的事情为了保障自己,不要因为情绪化而导致事情以不太良好的情况去发展联系拆迁律师来进行操办,其实是较为有必要也较为能够帮助到自己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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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1
    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在整个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到政府、企业、社会群体以及个人几方利益,处理起来非常复杂,我们老百姓在整个过程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那么我们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该怎样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今天先来了解一下关于房屋征拆的法律问题。一、法律属性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权威的法律法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以前的《物权法》,现在的《民法典》。《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简略且笼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实跋中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该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拆迁人负有对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义务,享有要求被拆迁人在一定期限内搬迁的权利而政府则被赋予了对拆迁的管理权。二、房屋拆迁协议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当然现在大部分拆迁补偿协议并不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的平等自愿的基本特征。拆迁当事人必须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政府裁决,不执行裁决义务的还可以强制执行,协议的内容也基本不能完全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三、现状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关系到民生问题,关系着社会稳定。近些年来出现的钉子户、暴力拆迁、暴力抗法以及自焚维权等事件告诉我们,拆迁问题不容忽视我们必须重视。我们老百姓应参与为主体,积极、主动地构建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应该知法懂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无数过往案例证明,当发生违规拆迁,补偿不合理、暴力拆迁等严重损害我们百姓利益的问题时,靠暴力去应对这些违规是行不通的。我们在出现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寻找专门的房屋征收补偿‍律师,让法律及早的介入到违规拆迁事件中,用法律维护好我们的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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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9
    拆迁引发的纠纷,其当事人一般是被拆迁户、负责拆迁的企业还有就是当地的政府。在这种纠纷中被拆迁户无疑是十分弱势的,那么当我们弱势的老百姓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和其他强势集团侵害时,该怎么办呢?靠闹靠聚众静坐等是走不通的,我们可以选择相信我们的法律,当然我们需要一个敢于在法庭上给我们据理力争的律师。今天我们看看我们该如何选择拆迁律师‍。1.尽量找北京律师如果我们是因为拆迁补偿和拆迁方打官司,那么我们就应该从北京请律师!原因有二,一是北京那边的专门从事拆迁纠纷代理的律师,平常经手的全国范围内的拆迁案件很多,经验很丰富;二是北京的律师不会向地方律师那样畏惧地方政府,能够尽全力给我们争取属于我们的利益,毕竟北京是我国首都,这点十分重要。2.找责任心强的律师这几年进入拆迁这个产品的律师也是数量大得很,整体上来说越来越水,责任心也是一代不如一代。很多律师都想着赚快钱,好好的律师不考虑怎样打赢官司而是天天想着怎样拉业务。这种律师我们是不能找的,一定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以胜率为重点的律师,我们可以结合裁判文书网来判断律师的责任心。3.找专门从事拆迁代理的律师我们一定要专门从事拆迁代理的律师,这点也是很关键的。拆迁纠纷这种行政诉讼和一般的民事诉讼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案件的焦点和证据收集以及该怎样去调解,怎样去证明政府违规等都需要很成熟的办案经验。这些一般的民事律师是办理不了的。当然各地的拆迁政策也迭代了,我国的依法治国也已经深入人心,大部分城市补偿已经给的非常高,如果不是对补偿价格特别不满意的,没必要打官司。当然如果自身权益收到了不法侵害,也不要畏惧强权,及早找拆迁律师‍帮我们维护合法权益,我们有国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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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7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不断地提升,城市周边有很多土地都被征用了,征用后会对被征用土地的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这就是征地补偿的意义。那么征地补偿的费用包括哪些呢?下面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征用土地的相关知识点吧!首先我们先来探索一下征地的补偿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是依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定的。此外,在《土地管理法》中已经删除对原来土地补偿的费用和安置补偿的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土地管理规定。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补偿费用的分配对象都有哪些,有三种,分别是补偿给农民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和补偿给股东的。来看看征地的补偿费用有哪些,征地的补偿费用涵盖土地补偿、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详情看如下:1、土地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照章对被征用土地的人因为其土地被征用导致受到经济的损失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2、附着物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房屋等其它设施,因为征地被损坏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3、青苗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为征地受到了损坏,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或个人支出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为征地所导致的额外劳动力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综上所诉,征地的补偿费用有四个,分别是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征地的补偿费分配对象有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股东。当征收土地的方案经过批准以后,首先需要先进行公告,然后给予村民们补偿。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更加了解征地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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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4
    随着时代发展,城市化是一大趋势,在进行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对土地进行征收是很常见的现象,对此相关机构也会对被征收者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不过很多人对于征地补偿政策并不了解,因而很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在征地过程中吃大亏的人不在少数。要想避免吃亏,找一个靠谱的征地律师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律师所涉领域大家都知道,同样是律师但他们所涉及的领域并不同,比如有些律师主要是承接婚姻纠纷案件,有些律师则主要承接商业纠纷案件,在擅长领域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在打官司的时候服务水平自然也就不一样。选择征地律师也要选择合适的,看其平时主要承接的是哪些领域的案件,只有找到对口的律师才可以更好的帮助自己维护权益。二、律师口碑在律师行业中,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可以说不少律师都是滥竽充数,不仅能力方面有所欠缺,而且责任心方面更是非常的薄弱,如果选择这样的律师来帮助自己,无疑就是白白浪费钱。为了获得更好的律师服务,在选择征地律师的时候要先去了解一下对方的口碑,看其以往承接的案例结果怎么样,通过这些方面的了解更有利于自己做出选择。三、选择异地律师律师行业的水比较深,一般人根本就难以了解,通常来说本地方的律师都不太愿意去得罪当地的开发商和政府机构,所以在涉及征地或者拆迁案件的时候,选择异地的律师会更好,这样可以避免律师怠工的情况,如果直接找本地律师的话,对方可能会存在怯场甚至是勾结的情况,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有很多被征地者就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因而吃了不少的亏,如果选择一个可靠的征地律师,则可以有效的帮助自己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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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2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经常听到哪个地方将要拆迁,哪些土地要被征用等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城市土地征收,另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它们的补偿项目也是不一样的,下面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这两种征地补偿方式的相关内容。一、城市土地征收城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指的是房屋价值的补偿。比如,因为房子被征收而导致停产或者是停业造成的损失;因为房子被征收导致临时安置或者是搬迁的补偿。具体的房屋价值补偿是由房子评估机构给予具体的确定。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此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涵盖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是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还有的就是补偿费用的对象也是不一样的,如下:① 土地补偿费补偿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②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对象是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它们的补偿费用是由规定的(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的标准执行,各个地方的标准都是不相同的,具体可以参考被征收土地的区块地价标准。③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是安置补偿的个人,此外每一个需要被安置补偿的个人的补偿费是由土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4-6倍。如果你的房屋将被征收但是却不了解其中的征地补偿,建议你可以去律师行咨询。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相当有经验,其核心业务有征地拆迁、房产纠纷、政企九分和营商环境等。此外,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都是经过严谨的筛选,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精英律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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