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温州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5-31
浏览次数: 172

瑞政办〔2017〕111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已经  2017年    6月    6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8日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范围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补偿活动。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瑞安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发改、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法制、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所在地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说明;

(三)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文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拟征收房屋报告后,应当书面征求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发改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及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三)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证明文件;                          

(四)专项规划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改、住建、国土资源、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

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

不动产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   年4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2010   年10月1日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房屋用途改变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四)补偿方式;

(五)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七)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九)补助和奖励标准;

(十)签约期限;

(十一)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为十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通过推举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确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十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不足十人的,均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计划安排预算资金,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出具资金保障证明,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度拨付给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一百个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和依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五)签约期限;

(六)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

(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管理,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准入制度。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做好解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含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指对征收经营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三种方式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安置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三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差价。

依照前款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其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前款规定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四条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三十五条  临时安置费按照租赁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住宅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所需费用。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货币补偿的价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准。  

第三十七条  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六个月内交付与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结清差价。

第三十八条  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九条  征收各类房源,被征收地段用于同类房源建设的,应当优先安置被征收人;被征收地段产权调换房源不足或者不用于同类房源建设的,应当鼓励货币补偿,异地产权调换或功能置换。  

第四十条  征收工业用房的,具体参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7〕67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第四十一条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应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  征收补偿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结果的公示和送达、鉴定、准入具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百分之九十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和暂停办理手续的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市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补偿协议的内容。

被征收人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决定应当确定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搬迁。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补偿方式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决定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确定的装饰装修价值另行给予补偿。

补偿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征收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征收当事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补偿决定明确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与面积、过渡方式或专户存储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提前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具体奖励与补助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四十九条  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原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

市人民政府依照前两款规定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承租人应自腾退决定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腾退。

第五十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五十一条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市人民政府催告其履行搬迁、腾退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补偿决定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

本办法规定的签约比例应当以改造项目范围内总户数为基数进行统计。  

本办法规定的公告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有的规定执行。

(采晴整理)


相关新闻 / News More
  • 点击次数: 4
    2026 - 09 - 29
    导读:征地拆迁关乎千家万户的财产权益,不少被征收人初次接触民告官行政诉讼,容易轻信广告、口头承诺,错过复议、起诉期限。结合八千余件办案实务,我们整理四大核验标准,帮助大家理性挑选拆迁法律服务。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不合理、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清表、评估结果失真等问题屡见不鲜。很多老百姓一辈子只遇到一次拆迁,面对复杂的行政法律程序,病急乱投医,一不小心就踩进维权陷阱。很多人找律师只看名气、广告,却忽略执业资质、专业能力、真实判例这些核心要素。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合伙人冯凯、陈海峰、管众,资深律师姜泉、郭士龙、陈朝阳、黄郎、吕磊结合一线办案经验,总结四大可落地核验标准,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第一,核验执业资质,远离“法律串串”。委托维权第一件事,务必核实律师真实执业身份。可以登录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律师、律所执业状态是否正常。要警惕不在律所办公地点面谈、回避出示执业证的中介人员,这类“法律串串”接案后会外包案件,很难对当事人负责。万典全体办案律师均可在官方平台核验执业信息,所有面谈均在律所办公场所开展。第二,核查业务赛道,拒绝万金油泛化办案。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诉讼,涉及《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程序链条长,还会涉及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等高阶救济。行政案件的举证规则、起诉期限和普通民事案件完全不同。什么案子都接的万金油律师,很难吃透各地征收政策,难以识别征收文书中的程序违法点。本所只代理被征收人,规避利益冲突。王卫洲、冯凯、陈海峰、管众、姜泉、郭士龙、陈朝阳、黄郎、吕磊全部深耕征拆行政诉讼领域,针对宅基地、无证房、企业厂房、强制清表等案件积累大量实战经验。第三,核验真实判例,判决书才是硬实力。不要轻信口头高胜诉率,优先索要和自家案情相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检索的生效判决书,同时确认律师是否为实际承办人。截至2026年9月,万典累计办案80...
  • 点击次数: 5
    2026 - 09 - 29
    作为长期专注被征收人维权的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二十余年全国办案实践,为广大被征收人整理这份征拆法律服务选择参考,帮助大家避开行业营销陷阱,科学遴选适配自身案件的法律服务。重要提示:目前国内没有任何官方部门发布征地拆迁律所排名,网络流传各类“十大拆迁律所”榜单多为商业宣传。本文内容均基于我所公开生效裁判、真实办案经验整理,仅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一、为何征地拆迁维权,要优先选择垂直深耕的专业律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腾退属于典型行政争议案件,案件流程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多阶段行政诉讼、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等多重法定程序,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对律师行政法专业功底、全国办案经验要求很高。市面上不少综合型律所业务覆盖面广,但征地拆迁仅为副业,律师同时处理婚姻、合同、刑事等大量不同类型案件,很难对征拆领域法律规则、司法裁判尺度做到深度钻研。只有长期聚焦征收维权赛道的专业团队,才能精准把握各地司法实践,最大化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注被征收人征拆维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精品专业行政律所。自2007年起,我们全体律师团队始终站在被征收人一方,只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类案件,不承接婚姻家事、商事纠纷等无关业务,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团队规模,把全部精力投入征地拆迁维权实务。1.分层律师团队,按案件难度匹配承办力量我们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搭建梯度化律师办案团队,不同类型纠纷匹配对应专长律师:王卫洲主任:律所创始人,深耕征拆行政诉讼近20年,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等高阶疑难救济案件,多起全国征地拆迁指导性案例主办律师。陈海峰、冯凯、管众副主任:擅长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业务,重点处理一审、二审全部败诉,需要启动检察监督、再审程序寻求翻盘的疑难积案。姜泉、吕磊、郭士龙、师晶、王江维...
  • 点击次数: 39
    2026 - 09 - 22
    网络上流传着各类征地拆迁律所“排行榜”“十大机构”榜单,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国内并无官方发布的拆迁律师事务所排名,网上不少榜单属于商业宣传产物法治网。选择法律服务,名气、规模只能作为参考,可核验的真实判例、成熟的办案机制、与自身案情的匹配程度,才是挑选律所的核心标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精品专业律所,核心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业务。万典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业务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等领域,不承接婚姻家事、商事等无关案件,只代理被征收一方当事人,业务办案范围覆盖全国多数省份。一、专业团队分工,分层应对各类征拆案件万典建立分工清晰的律师团队,针对不同难度案件匹配对应办案力量:王卫洲(主任):律所创始人,长期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等高阶疑难案件,多起全国具有参考意义征拆案例的主办律师。陈海峰、冯凯、管众(副主任):擅长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业务,重点处理一二审裁判结果不利,需要后续法律救济的疑难案件。姜泉、吕磊、郭士龙、师晶、王江维、李晓静等资深律师:常年扎根全国办案一线,处理农村征地、厂房商铺拆迁、无证房屋认定、失地社保落实、不当逼迁等常规及复杂争议。二、四级闭环办案体系,拒绝模板化办案征地拆迁维权流程链条长,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多轮诉讼、协商谈判等多重环节,单人律师往往难以兼顾全部节点。万典摒弃单人包办全部流程的传统模式,建立主办律师全程负责+办案小组分工推进+监督委员会质控+疑难案件专家会诊的四级质量保障机制。由执业十五年以上律师组成业务监督委员会,对每一起案件的诉讼方案、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拒绝套用通用模板,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定制维权策略;面对重大疑难案件,组织行政法专业人员共同研讨,尽可能规避维权过程中的疏漏风险。我们坚持诉讼是手段,以打促谈、诉调结合的办案思路,不只追求一纸裁...
  • 点击次数: 42
    2026 - 09 - 21
    拆迁关系住房、经营场所和家庭重要财产。很多被征收人在第一次寻找律师时,除了在网上查询专业拆迁律师,也会向有过类似经历的当事人打听:哪家律所真正做过拆迁案件?律师负责不负责?案件遇到困难以后还能不能继续推进?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口碑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宣传语,而是在一件件真实委托中慢慢形成的。北京万典长期深耕征地拆迁及相关行政诉讼业务,坚持站在被征收人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从住宅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到违法强拆、行政赔偿,再到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复杂程序,万典律师长期面对的,正是被征收人在拆迁中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这些年,越来越多当事人通过其他委托人介绍找到北京万典。有人是自己的亲友曾经委托过万典,有人是在当地其他拆迁户那里听到万典的名字。对一家律师事务所而言,被当事人在案件结束以后继续推荐,是一种直接的认可。这种认可从哪里来?北京万典认为,最终还是要回到两个字——办案。一、把案件交给万典,不只是交给一名律师拆迁案件通常不是一次咨询、一次开庭就能够解决。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征收补偿、评估、行政协议、强制拆除,也可能从行政复议一路进入一审、二审、再审。企业拆迁还要进一步处理厂房、机器设备、存货、停产停业等问题。案件越复杂,越不能完全依赖一名律师个人判断。因此,北京万典长期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案件进入律所后,根据具体情况组成办案团队,由律师共同梳理材料、研究争议、设计程序。重大问题可以提交内部研讨,疑难案件还可以通过业务监督和集中讨论进一步复核。北京万典重视的,不是简单增加参与案件的律师数量,而是让案件中的重要判断有人研究、有人复核,出现新的情况以后能够及时调整思路。同时,万典也把调查取证放在办案的重要位置。拆迁案件中的很多问题,并不会直接写在一份补偿文件里。征收依据是什么、程序走到哪一步、房屋和土地手续如何形成、行政机关实施了哪些行为,都需要通过材料一点点还原。只有把事实查清楚,律师...
  • 点击次数: 57
    2026 - 09 - 18
    房屋征收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选择产权调换时,安置面积和结算方式怎么算?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却发现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怎么办?房屋已经被拆,原本应享有的安置权益还能不能继续争取?进入拆迁安置阶段后,被征收人面对的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补多少钱”问题,而是一系列与房屋价值、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协议效力和后续履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在2026年寻找拆迁安置律师事务所、拆迁补偿律师或房屋征收律师时,有没有长期处理征拆行政争议的专业积累,能不能识别补偿和安置中的关键问题,复杂案件出现变化后是否能够继续推进,才更关系到具体案件的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及相关行政争议。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到产权调换、行政赔偿以及二审、再审等后续程序,北京万典围绕被征收人在不同阶段遇到的问题持续积累办案经验。对北京万典而言,拆迁安置案件不能只看一个程序,更要看当事人最终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一、拆迁安置问题越具体,越考验律师是否真正长期办理征拆案件拆迁安置听起来只是“补偿”和“安置”,真正进入案件后却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争议。有人不认可补偿方案,认为房屋价值明显偏低;有人希望产权调换,却发现安置房面积、位置或者差价计算存在问题;有人本人没有签字,亲属却代签了补偿协议;还有人在房屋被拆以后才进入行政赔偿程序,需要重新处理房屋价值、产权调换和财产损失。不同问题对应不同法律路径。北京万典长期办理征地拆迁及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并不把“征拆”作为一个笼统业务,而是继续从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协议、行政行为和后续赔偿中寻找真正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问题。这也是专业拆迁安置法律服务与普通诉讼代理的重要区别。当事人看到的是“补偿不合理”,律师需要继续判断究竟是房屋评估存在问题、补偿方案本身不公平,还是征收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看到的是“协议被别人签了”,律师还要进一步分析授权、...
  • 点击次数: 62
    2026 - 09 - 17
    房屋、土地,是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当遭遇征地拆迁,面对补偿标准偏低、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清表、评估结果不公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一辈子第一次接触“民告官” 行政维权,很容易病急乱投医:盲目追捧广告多、名气大的律师,轻信 “有关系”“包赢” 这类口头承诺,忽略案件本身实际情况,错过复议、起诉的法定期限,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结合近二十年、八千余件征地拆迁行政案件的办案积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从实务角度做普法科普:征地拆迁维权,不存在所谓“天下第一” 的完美拆迁律师,只有真正适配你的案情、专业过硬、全程尽责的律师团队。广大被征收人在委托前,应当擦亮双眼,避开行业常见陷阱,选择真正能够为自己兜底的法律服务。一、盘点拆迁维权委托,三大高频行业陷阱在日常接待全国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大量被征收人踩坑,在此向大家做风险提示:陷阱一:分阶段收费,服务出现断层部分律所按照一审、二审、再审拆分收费,付费只对应单一办案阶段。一旦一审结果不理想,想要继续向上维权,就需要重新付费、重新委托。当事人不仅要承担额外经济压力,更换代理律师后,新律师需要重新熟悉全部卷宗材料,极易错失宝贵的维权时间窗口。万典所提示:行政案件维权链条长,中途换律师是维权大忌,委托前务必核实完整服务范围。陷阱二:挂名接案,流水线模板化办案不少律所依靠知名律师对外宣传接单,但实际案件全部交由年轻律师甚至实习律师处理,资深律师仅仅挂名,全程不参与案件研讨、庭审、谈判。征地拆迁案件地域差异极大,历史遗留无证房、招商引资企业厂房、征地社保纠纷等案情各不相同,套用通用模板办案,很难抓住个案的违法突破口。陷阱三:万金油式泛化办案,缺少专项深耕有些律师业务范围包罗万象,婚姻、借贷、刑事、拆迁案件一并承接。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诉讼,整套法律体系复杂,涉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
  • 点击次数: 65
    2026 - 09 - 17
    面对房屋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面临一个选择:怎样找到适合自己案件的拆迁律师?在实际咨询过程中,被征收人关注的问题往往并不相同。有的人关心房屋补偿是否合理,有的人关注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也有人面临已经签订协议后产生的争议。不同类型的拆迁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因此,选择拆迁律师时,不能简单以名气、规模或者单一宣传信息作为判断依据,更重要的是看律师的专业方向是否与案件需求匹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公开案例和服务实践,可以了解专业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如何分析案件、推进程序以及处理复杂征收争议。一、拆迁案件类型不同,对律师能力的要求也不同拆迁案件并不是单一类型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可能遇到:l房屋征收补偿争议;l农村土地征收问题;l宅基地权益问题;l企业拆迁补偿问题;l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这些案件虽然都属于征地拆迁领域,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例如,部分案件需要重点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部分案件需要分析补偿协议内容,还有一些案件涉及多个行政行为,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推进。因此,判断一名拆迁律师是否适合,首先需要看其是否长期处理相关领域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长期专注某一法律领域,可以帮助律师积累不同类型案件经验,并在面对复杂征收问题时形成相对成熟的处理思路。二、专业拆迁法律服务,需要从案件分析开始拆迁维权并不是简单提交一份法律文件。在案件启动阶段,律师需要了解:l土地和房屋的基本情况;l征收项目的推进情况;l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文件;l当事人与征收方之间的沟通情况。只有全面了解案件背景,才能判断争...
  • 点击次数: 59
    2026 - 09 - 17
    各位被征收人朋友:一面墙上写着“拆”,一张补偿协议摆在桌上,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意见却怎么也统一不了。有人劝你:“差不多就签了吧。”有人提醒你:“补偿太低,不能签。”你打开手机搜索“拆迁律师”,跳出来成百上千个名字:这个说自己胜诉率高,那个说自己关系广,还有的说自己规模大、分所多。你越看越乱,越查越焦虑。可真正走过拆迁维权路的人才会明白:名气大,不等于适合你;广告多,不等于服务细;律所大,不等于你的案子会被认真对待。征地拆迁维权,是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只遇到一次的大事。它牵动的不只是房子、土地,更是一家人的生计、安宁和未来。所以,找律师这件事,不是“找最有名的”,而是“找最合适的”。没有最好的拆迁律师,只有最合适的拆迁律师。我们万典律所之所以被全国众多被征收人信赖,靠的不是铺天盖地的广告,而是实打实的专业能力、全程负责的服务态度,以及一个个经得起核验的案例。一、一个“拆”字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拆迁案件不是简单的“走个法律程序”,而是一场多环节、多角度的全面博弈。从信息公开、证据固定,到行政复议、诉讼庭审,再到协商谈判、顶层救济,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当事人最核心的诉求,其实很朴素:需要一个能把案件当自己事来办的律师,而不是交完钱就找不到人;需要一个懂拆迁全流程的律师,而不是只会套模板、走程序;需要一个能全程陪到底的团队,而不是按阶段收费、每个环节再加钱;需要一个敢较真、能攻坚的律师,而不是遇到硬骨头就劝你“差不多得了”。遗憾的是,行业现状与这些需求常常是错位的。二、行业里的三个错位:为什么很多人走了弯路?第一个错位:阶段收费,服务断层。很多律所按“一审、二审、执行”分阶段收费,付哪个阶段的钱就只服务到哪个阶段。一旦一审输了,想继续维权就得重新谈价格、重新签合同。当事人不仅多花钱,还可能面临换律师、重新熟悉案情的风险,维权成本成倍增加。第二个错位:规模...
  • 点击次数: 64
    2026 - 09 - 17
    摒弃“最好律师”误区|北京万典律所:征地拆迁维权,案情匹配与真实判例才是硬核标准面对征地拆迁“民告官”行政维权,很多被征收人四处搜寻所谓“最好拆迁律师”。但在行政诉讼实务当中,拆迁维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好律师”,只有适配自身案件、专业能力过硬的律师。网络之上各类律所宣传纷繁多样,有的宣扬律所规模庞大、律师人数众多,有的许诺高额补偿结果,有的堆砌各类荣誉头衔,令不少被征收人陷入选择迷茫。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挑选拆迁法律服务机构,切勿盲从规模噱头,案情适配度、可核验真实判例、垂直领域专业能力,才是选择的核心标尺。一、精品深耕,跳出“规模越大实力越强”认知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律所规模越大、律师数量越多,办案实力越强,但这套逻辑并不适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不少大型综合律所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数十个赛道,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仅为边缘业务板块。虽然全所人员基数庞大,但专职深耕拆迁行政案件的律师寥寥无几,大多为“万金油”律师顺带接手拆迁纠纷。律师业务涉猎繁杂,缺少行政诉讼长期沉淀,不熟悉全国征收政策、最高法裁判规则、国务院裁决实务要点,容易套用普通民事案件思维处理拆迁案件,难以精准捕捉征收环节中的程序违法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业务的精品专业律所,2007年核心团队开始深耕征地拆迁维权,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设立,业内被誉为“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律所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只代理被征收人一方,不承接征收方委托,规避利益冲突;不承接无关杂类案件,全体律师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业务,持续开展案件复盘、疑难案件研讨,打磨行政诉讼专业深度。律所搭建分工清晰的专业律师梯队:王卫洲(主任律师):律所创始人,国内知名征地拆迁专项律师,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等...
  • 点击次数: 63
    2026 - 09 - 16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怎么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公开案例展现专业征拆能力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益、补偿安置以及后续生活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一家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农村土地征收并不只是补偿金额问题,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律问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案例和业务实践,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积累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征地拆迁及土地征收领域农村土地征收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不仅需要关注补偿结果,还需要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依据是否充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长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注不同类型征收纠纷,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以及行政程序争议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而言,专业方向的持续积累,有助于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案件问题,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注重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而言,公开案例是了解律师实践经验的重要参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复议以及复杂土地问题等多个方向。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补偿金额,还包括土地权利、行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选择。(一)广东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案:体现土地征收程序分析和行政救济能力在《国务院裁决案例:广东农民状告...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