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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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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并构建“责、权、利”一致的公有住房管理体制,建立公有住房长效管理机制,避免公有住房的失管、漏管和错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加强直管公有住房产业产权管理的通知》(温房字〔2004〕36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温房字〔2009〕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永嘉实际,制定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住建局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经营、使用,应当加强对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经营、安全、维修等日常管理,确保公有住房安全正常使用。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房改工作,应当做好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单位的工作协调。

第三条  县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经营、使用,应当加强对自管公有住房租赁、经营、安全、维修等日常管理,确保自管公有住房安全正常使用。

第四条  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处置由主管部门签署处置意见,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  公有住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公用部分根据产权和使用情况合理分摊计算。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六条  公有住房产业都应进行产权登记。由各单位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各单位都应建立公有住房产籍资料档案。要以现有公有住房租赁档案为基础,补充产权登记资料(产权证、产权来源资料等),一个产权证中的公有住房有两户(含两户)以上承租户的,有关产籍资料应存放在一个档案中。

第七条  完善管理政策,确保公有非住宅房屋不流失。各单位应加强对公有非住宅房屋特别是经营性公有非住宅的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加强对全县公有非住宅房屋生产、经营、使用工作的协同管理。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公有非住宅房屋承租的历史沿革,区分不同情况,逐步将公有非住宅房屋纳入市场化经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公有住房产业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对本单位公有住房要规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的巡查,并及时做好公有住房动态管理的上报工作,若责任制未建立或落实不力,造成公有住房产业失管、漏管、人为流失等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在公有住房产业产权管理中若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与县住建局联系、沟通。县住建局要认真做好公有住房产业产权管理的指导工作,并负责与有关单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协调,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到各单位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公有住房出售和出租

第十条  公有住房除本办法规定不予出售的外,均可向职工出售,新拆建的公有住房和腾退的存量公有住房,不再安排新的承租户。

第十一条  下列公有住房不列入房改出售范围:

(一)宜于改造营业用的临街住房;

(二)产权不清,权属未定的;

(三)非住宅用房中的零星住房;

(四)县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其他住房;

第十二条  购买公有住房以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为优先购房人,且公有住房承租人应是公有住房使用人,并且是城镇居民户口的正式职工(包括已离退休的干部职工)。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或配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公有住房购买资格:

(一)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工作关系已调离永嘉的,不属公有住房的购房对象。

(二)   1998年12月31日以后入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三)   承租人已购买公有住房但房改面积未达标的,未达标的差额部分只能享受货币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购买第二套公有住房。

(四)   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且面积已达标的,或正在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同,职工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住房公积金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住房公积金补贴属于房改优惠政策范畴)。

(五)   职工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建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房、上塘环城西路424间干部住宅,或2014年10月21日以后已审批过农村宅基地的。

第十四条  承租人要求变更购房人分户购房的,必须符合变更或分户购房的条件,并经产权单位审核,报县房改办批准。

第十五条  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购买的公有住房实际面积超过可享受公有住房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市场价(以同地段市场评估价值为准)收取。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

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按每年由县房改办会同县发改局核定该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购买人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以同地段市场评估价值为准)计价,不享受按成本价购房各种折扣。

第十七条  砖混结构的公有住房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翻修、改建的旧房,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物业维修基金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  由公有住房承租人填写“购房审批表”,经产权单位审核后报县房改办审批。产权单位根据县房改办的批准文件,同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收取售房款,将售房款按比例分别汇入县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购房人持居民身份证、购房合同、产权单位收款发票等证件,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领不动产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产权单位未经批准或不按核定房价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行为,一律无效,不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委)查处。

第二十二条  公有住房购房人将购入的公有住房转卖之后,不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在1998年12月31日前经单位配租公有住房,但尚未办理房改手续的,该公有住房由产权单位出具同意房改的书面意见后,由承租人申请房改手续。1998年12月31日后入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该公有住房不得进行房改。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1998年12月31日后承租入住且涉及旧城改造拆迁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必须腾退,服从政府安排,产权单位不再对其出租。

第二十五条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每年由县房改办会同县发改局核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单位收回使用权的公有住宅,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上报县政府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储备房源,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章  公有住房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有住房租赁、经营管理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房改售房收入和转让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保障公有住房改造、维修、管理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公有住房安全正常使用。同时,要结合各单位的公有住房实际情况,逐步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公有住房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对违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取得、使用公有住房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擅自转让转租公有住房的,各单位应按规定收回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列入旧城改造规划范围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政策的,单位必须做好公有住房腾退工作,并做好对承租户的解释和安抚,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有住房,承租户必须腾退公有住房交回单位。公有住房承租人拒不配合腾退的,各单位应当进行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县纪委(监委),由县纪委(监委)介入,也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强占公有住房的,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腾退,故意损坏、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转租公有住房的,转租协议无效,收回房屋,并取消公有住房承租资格。因公有房屋修缮责任人失职,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责令赔偿损失。承租人拒不配合的,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完成腾退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强化公有住房管理队伍的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专业化人员配备,提高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对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业务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省、市属单位、外地驻永单位的干部、职工。租用地方公有住房的(含单位自管房),购买公有住房按本办法执行。驻永部队军产住房出售,按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5日止,同时《永嘉县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永政〔1995〕23号)废止。其他县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折扣和优惠

一、在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以成本价购房的,可享受购房折扣。

二、根据购房职工夫妻二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本县一律计算到1994底止)相加计算,每一年工龄的折扣率为成本价的0.6%,工龄认定按照县人力社保局有关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离退休职工计算工龄的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未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退休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工龄。

三、以成本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购房人免缴一次性契税和交易费。以市场价购买公有住房,契税和交易费按不动产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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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摒弃“最好律师”误区|北京万典律所:征地拆迁维权,案情匹配与真实判例才是硬核标准面对征地拆迁“民告官”行政维权,很多被征收人四处搜寻所谓“最好拆迁律师”。但在行政诉讼实务当中,拆迁维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好律师”,只有适配自身案件、专业能力过硬的律师。网络之上各类律所宣传纷繁多样,有的宣扬律所规模庞大、律师人数众多,有的许诺高额补偿结果,有的堆砌各类荣誉头衔,令不少被征收人陷入选择迷茫。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挑选拆迁法律服务机构,切勿盲从规模噱头,案情适配度、可核验真实判例、垂直领域专业能力,才是选择的核心标尺。一、精品深耕,跳出“规模越大实力越强”认知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律所规模越大、律师数量越多,办案实力越强,但这套逻辑并不适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不少大型综合律所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数十个赛道,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仅为边缘业务板块。虽然全所人员基数庞大,但专职深耕拆迁行政案件的律师寥寥无几,大多为“万金油”律师顺带接手拆迁纠纷。律师业务涉猎繁杂,缺少行政诉讼长期沉淀,不熟悉全国征收政策、最高法裁判规则、国务院裁决实务要点,容易套用普通民事案件思维处理拆迁案件,难以精准捕捉征收环节中的程序违法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业务的精品专业律所,2007年核心团队开始深耕征地拆迁维权,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设立,业内被誉为“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律所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只代理被征收人一方,不承接征收方委托,规避利益冲突;不承接无关杂类案件,全体律师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业务,持续开展案件复盘、疑难案件研讨,打磨行政诉讼专业深度。律所搭建分工清晰的专业律师梯队:王卫洲(主任律师):律所创始人,国内知名征地拆迁专项律师,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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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6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怎么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公开案例展现专业征拆能力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益、补偿安置以及后续生活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一家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农村土地征收并不只是补偿金额问题,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律问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案例和业务实践,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积累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征地拆迁及土地征收领域农村土地征收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不仅需要关注补偿结果,还需要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依据是否充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长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注不同类型征收纠纷,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以及行政程序争议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而言,专业方向的持续积累,有助于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案件问题,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注重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而言,公开案例是了解律师实践经验的重要参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复议以及复杂土地问题等多个方向。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补偿金额,还包括土地权利、行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选择。(一)广东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案:体现土地征收程序分析和行政救济能力在《国务院裁决案例:广东农民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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