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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有关处置办法的通知(有效)

日期: 2019-06-04
浏览次数: 1435

苍政办〔2014〕57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有关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有关处置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苍南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有关处置办法

为推进苍南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建筑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违法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筑。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

3.违反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管理、林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起算时间

1.城镇违法建筑起算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时间并结合当地所在区域规划管理实施时间确定。

2.乡村违法建筑起算时间依据《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时间、开始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当地所在区域规划实施时间。

3.土地违法建筑起算时间为1992年10月全县航空影像图拍摄以后。

三、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

1.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建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

2.违反公路、河道、旅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由交通运输、水利、旅游等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3.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建筑,由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4.既违反城乡规划又违反土地(或交通运输、河道、林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由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5.其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处置;其他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四、违法建筑处置方式

(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由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

(3)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4)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5)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6)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2.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拆除:

(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建设行为实施时乡、村庄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2)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3)侵占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它情形。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现存违法建筑,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责令当事人限期申请补办、变更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采取改正措施:

1.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改正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的;

2.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并取得前期审核同意的规划审批文件,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3.因公共利益需要,整体拆迁安置尚未完成规划审批手续的;

4.未对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未对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造成影响的,或虽有影响但取得相邻方书面谅解的;

5.本规定施行前,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但是建设时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的。

(三)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暂缓拆除:

1.经认定具备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的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在未获得保障或者未落实住房过渡措施之前的;

2.违法建筑当事人现生活居住用房和家庭农业生产用地面积未达到我县规定标准或者具备分户建房条件,其违法建筑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且拆除后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生产的,在未充分落实安置政策之前的;

3.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违法建筑,按照实际需求,在县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的;

4.公益性质的市政配套设施等违法建筑,包括治安岗亭、公共厕所、通讯设施发射接收塔、基站、配电房以及医院配套医疗用房、公安交警部门应急处置场所、学校室内操场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建筑,拆除后会对群众生产生活直接造成影响的;

5.依法可以暂缓拆除的其他情形。

(四)对不能进行改正,但应当拆除(含局部拆除)的违法建筑,拆除后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实施拆除的,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执法部门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没收。

没收的违法建筑可以保留使用的,经批准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公开拍卖。申请购买者达两人以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处置。涉及经营性用地的,或者用地属于公开招、拍、挂范围的,以估价机构的评估价格为依据,对依法没收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公开招、拍、挂,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相关部门确认权属。

2.回购。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违法建筑当事人可按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的价格予以回购。当事人要求回购的,应向被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座落地的乡镇提出申请。联席会议对当事人的回购申请进行审查同意后,县财政局可按回购价格,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期限交纳回购价款,逾期不交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根据本规定予以回购的,回购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应按权限依法予以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手续

3.出租。当事人除此建筑物外无其它住所,有回购意愿而经济困难付不起回购款的,可申请租赁。出租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期满后需续租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政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给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或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

5.没收的建筑物属于公益事业的,经县政府同意,可以无偿返还,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6.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予以处置。

五、违法建筑的拆除方式

(一)督促自行拆除

行政执法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

1.在乡镇政府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抄送违法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部门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

2.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抄送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3.当事人为企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4.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抄送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5.当事人为宗教团体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抄送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6.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抄送所在单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机构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机构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违法建筑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二)代为拆除

1.代履行:对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代为拆除;

2.立即代履行:对侵占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违法建筑或者其他需要立即拆除的,可以依法立即代为拆除;

3.申请拆除:当事人自愿拆除违法建筑但是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代为拆除。

(三)强制拆除

1.当事人在县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违法建筑拆除单位代为拆除违法建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强制拆除。

2.当事人在县国土资源局决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违法建筑拆除单位代为拆除违法建筑的,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予以公告。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由组织实施单位事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组织实施单位的要求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技术等保障。

阻碍有关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违法建筑的日常监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许可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建设工程放样定点、建设工程覆土前隐蔽工程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牵头建立由社区及村(居)、行政执法人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网格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巡查每周不少于二次,对辖区内重点区域和违法建设多发点,实行节假日无休的每日巡查,对符合即查即拆条件的违法建筑,实时予以拆除。巡查应当制作巡查工作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通过对建筑材料、施工人员的出入管制及其他有效办法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七、其他规定

(一)不得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的,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房屋、土地登记。对未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土地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建筑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三)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对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税务机关不得办理税务登记,文化、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或者办理相关备案。

(四)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抵押物获取贷款。以房屋、土地或者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向违法建筑执法机关查询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不予发放抵押贷款;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抵押权登记。

(五)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服务。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三改一拆办”负责解释。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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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被征收人朋友:一面墙上写着“拆”,一张补偿协议摆在桌上,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意见却怎么也统一不了。有人劝你:“差不多就签了吧。”有人提醒你:“补偿太低,不能签。”你打开手机搜索“拆迁律师”,跳出来成百上千个名字:这个说自己胜诉率高,那个说自己关系广,还有的说自己规模大、分所多。你越看越乱,越查越焦虑。可真正走过拆迁维权路的人才会明白:名气大,不等于适合你;广告多,不等于服务细;律所大,不等于你的案子会被认真对待。征地拆迁维权,是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只遇到一次的大事。它牵动的不只是房子、土地,更是一家人的生计、安宁和未来。所以,找律师这件事,不是“找最有名的”,而是“找最合适的”。没有最好的拆迁律师,只有最合适的拆迁律师。我们万典律所之所以被全国众多被征收人信赖,靠的不是铺天盖地的广告,而是实打实的专业能力、全程负责的服务态度,以及一个个经得起核验的案例。一、一个“拆”字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拆迁案件不是简单的“走个法律程序”,而是一场多环节、多角度的全面博弈。从信息公开、证据固定,到行政复议、诉讼庭审,再到协商谈判、顶层救济,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当事人最核心的诉求,其实很朴素:需要一个能把案件当自己事来办的律师,而不是交完钱就找不到人;需要一个懂拆迁全流程的律师,而不是只会套模板、走程序;需要一个能全程陪到底的团队,而不是按阶段收费、每个环节再加钱;需要一个敢较真、能攻坚的律师,而不是遇到硬骨头就劝你“差不多得了”。遗憾的是,行业现状与这些需求常常是错位的。二、行业里的三个错位:为什么很多人走了弯路?第一个错位:阶段收费,服务断层。很多律所按“一审、二审、执行”分阶段收费,付哪个阶段的钱就只服务到哪个阶段。一旦一审输了,想继续维权就得重新谈价格、重新签合同。当事人不仅多花钱,还可能面临换律师、重新熟悉案情的风险,维权成本成倍增加。第二个错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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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摒弃“最好律师”误区|北京万典律所:征地拆迁维权,案情匹配与真实判例才是硬核标准面对征地拆迁“民告官”行政维权,很多被征收人四处搜寻所谓“最好拆迁律师”。但在行政诉讼实务当中,拆迁维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好律师”,只有适配自身案件、专业能力过硬的律师。网络之上各类律所宣传纷繁多样,有的宣扬律所规模庞大、律师人数众多,有的许诺高额补偿结果,有的堆砌各类荣誉头衔,令不少被征收人陷入选择迷茫。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挑选拆迁法律服务机构,切勿盲从规模噱头,案情适配度、可核验真实判例、垂直领域专业能力,才是选择的核心标尺。一、精品深耕,跳出“规模越大实力越强”认知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律所规模越大、律师数量越多,办案实力越强,但这套逻辑并不适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不少大型综合律所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数十个赛道,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仅为边缘业务板块。虽然全所人员基数庞大,但专职深耕拆迁行政案件的律师寥寥无几,大多为“万金油”律师顺带接手拆迁纠纷。律师业务涉猎繁杂,缺少行政诉讼长期沉淀,不熟悉全国征收政策、最高法裁判规则、国务院裁决实务要点,容易套用普通民事案件思维处理拆迁案件,难以精准捕捉征收环节中的程序违法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业务的精品专业律所,2007年核心团队开始深耕征地拆迁维权,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设立,业内被誉为“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律所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只代理被征收人一方,不承接征收方委托,规避利益冲突;不承接无关杂类案件,全体律师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业务,持续开展案件复盘、疑难案件研讨,打磨行政诉讼专业深度。律所搭建分工清晰的专业律师梯队:王卫洲(主任律师):律所创始人,国内知名征地拆迁专项律师,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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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6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怎么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公开案例展现专业征拆能力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益、补偿安置以及后续生活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一家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农村土地征收并不只是补偿金额问题,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律问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案例和业务实践,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积累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征地拆迁及土地征收领域农村土地征收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不仅需要关注补偿结果,还需要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依据是否充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长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注不同类型征收纠纷,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以及行政程序争议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而言,专业方向的持续积累,有助于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案件问题,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注重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而言,公开案例是了解律师实践经验的重要参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复议以及复杂土地问题等多个方向。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补偿金额,还包括土地权利、行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选择。(一)广东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案:体现土地征收程序分析和行政救济能力在《国务院裁决案例:广东农民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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