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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西《关于切实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建设占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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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因此,涉林建设用地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办理,不仅关系到涉林建设项目用地能否及时获得批复,更关系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近年来,广西各级国土资源、林业部门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较好地实现了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但随着全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资源保护任务的加重,一些地方在项目建设和采矿使用林地方面仍存在着部门协调不顺畅、管理不规范、手续不完善等问题,现有的政策规定已不能完全解决当前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地类认定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般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3种形式,其中林地属于农用地;而林业部门在某些情况下将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部分未利用地也规划为宜林地。这就出现了两部门对部分地类认定不一致的问题,部分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认为不需要办理林地审核手续,而林业部门则认为需要办理。

二是林地审核手续不完善。批次用地在批复后未能按照要求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即进行征地、供地,常常导致供地手续完成后部分批次用地项目没有办理林地审核手续,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不符。

三是部门协调不顺畅。林业部门在不少用地上报甚至批复后,才获悉该用地涉及占用林地。同时,部分采矿权在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设置后,由于位于生态公益林区或占用其他高保护等级林地,而无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

四是国有林场建设用地登记手续难以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故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林业生产辅助设施项目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实施后由于不再属于林业生产辅助设施项目用地,按照规定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林业部门则认为这属于历史原因,不应再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而国土资源部门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此用地属于违法用地,应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这就导致了此类国有林场建设用地登记手续难以完善的问题。

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稳增长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统筹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涉林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报批,助推广西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和稳增长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西国土资源厅和广西林业厅联合印发了《通知》。

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解决建设项目用地、用矿占用林地管理问题

在此次出台的《通知》中,两部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于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政策上进行了一定的突破和创新。为有效解决建设项目用地、用矿占用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知》提出了5大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协调,准确界定需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的土地范围和类型。明确了建设用地报批及采矿临时用地需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的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定。在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阶段或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手续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拟报批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主动函告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和“林地一张图”成果,审定拟报批的建设用地中是否涉及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问题。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来函及拟报批用地勘测定界图电子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是否应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以及涉及的林地范围、类型和面积。

批次用地告知结果不影响市、县国土资源局报批建设用地。即国土资源部门可直接按土地调查成果和勘测定界的土地地类面积组卷审核上报有关用地情况。经核需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和帮助有关单位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是密切协作,分类办理建设用地涉及的使用林地许可手续。明确了属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需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应告知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也可以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为项目业主单位,统一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后再依法供地。建设用地涉及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在获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前不得改变林地现状,并确保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不重不漏。这是两部门首次解决了批次用地涉及需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问题。

三是相互联动,规范涉林采矿权的设置和出让。拟设置采矿权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在选址阶段或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之前,书面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以避免因在生态公益林区或其他高保护等级林地设置采矿权而无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不涉及使用林地或虽涉及使用林地但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相关规定,可以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设置采矿权的初审意见,并说明是否涉及使用林地或拟设置矿权范围内林地的范围、类型和面积。采矿权出让时,采矿权出让机关应告知采矿权取得人依法申办使用林地许可手续。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划定和调整生态公益林区或其他高保护等级林地时,应充分征求县国土资源局的意见,原则上不得将已设置和出让的探矿、采矿权范围内的林地,划入生态公益林区或其他高保护等级林地。《通知》下发前已设置和出让采矿权的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区或其他高保护等级林地的,应依法逐步予以调整。不能调整或确需划入的,应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同级林业主管等部门拟订相关补偿方案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按法定程序终止采矿权,妥善处理补偿等问题,依法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中强调,生态公益林区或其他高保护等级林地,是指根据生态公益林区划认定办法划为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林地区域以及根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县级林地保护规划划为Ⅰ级、Ⅱ级保护的林地。

四是尊重历史,依法完善国有林场建设用地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对于国有林场已经形成的且一调、二调均确定为现状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清楚的,可按现状建设用地并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按照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属林业生产辅助设施项目,且已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至2000年1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施行后,不再属于林业生产辅助设施项目范围的用地,项目用地分以下3种情形具体办理:

第一,凡是不符合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且实地已建设的项目,应依法拆除并及时复垦复绿到位。

第二,符合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且实地已建设的项目,可按不同用地类型区分办理:一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其用地地类已调绘为“建设用地”的项目,在按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处理到位后,市、县应尊重历史按现状建设用地及时予以完善供地手续并确权发证;二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依法查处到位后,补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和供地手续;三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是未利用地的,直接补办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和供地手续。

第三,对于实地未建设,且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设施农用地定义范畴的用地,可按设施农用地管理。

五是整合力量,逐步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督工作。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改革创新,信息互享,相互支持,探索建立和实施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整合包括森林公安机关在内的各方力量联合执行“卫片执法”,共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用地、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共同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的管理,严格把好项目选址关、供地关,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法定程序批准用地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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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怎么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公开案例展现专业征拆能力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益、补偿安置以及后续生活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一家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农村土地征收并不只是补偿金额问题,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律问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案例和业务实践,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积累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征地拆迁及土地征收领域农村土地征收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不仅需要关注补偿结果,还需要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依据是否充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长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注不同类型征收纠纷,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以及行政程序争议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而言,专业方向的持续积累,有助于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案件问题,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注重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而言,公开案例是了解律师实践经验的重要参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复议以及复杂土地问题等多个方向。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补偿金额,还包括土地权利、行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选择。(一)广东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案:体现土地征收程序分析和行政救济能力在《国务院裁决案例:广东农民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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