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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9-06-05
浏览次数: 105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5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 年 12 月 29 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

为顺利推进我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加快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切实维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奖励

(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上浮 20%计算。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 45 日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上浮 10%计算。

(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 45 日内未能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不予奖励。

二、连片青苗补偿

连片青苗是指建设项目用地上连片种植的粮食、糖料、油料、瓜果、蔬菜、林木、水面养殖等我市常见的农、林、水经济作物。连片青苗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一)一年生以内(含一年)种植作物和普通林木、水面养殖,属于生长初期的,青苗补偿费按三级计算;属于生长中期的,

青苗补偿费按二级计算;属于生产后期的,青苗补偿费按一级计算。

(二)属于多年生种植作物或名贵林木, 前期投入较大或经济价值较高的,可参照园林绿化苗木给予评估补偿。

三、住宅房屋认定

按住宅房屋给予认定补偿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为已建成,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用于居住生活的私有住宅房屋;

(二)属于批准建筑占地范围内并与主体住宅房屋结构一致且整体建设的其他房屋;

(三)正在进行建设且显著用于居住用途并已经完成结构封顶的房屋。

四、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面积核算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以被拆迁人家庭户为单位进行核算。每户以经审核符合拆迁补偿认定条件的人员,按人均 80 平方米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补偿(补助)认定基准。

(二)补偿人口人均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上(含 80 平方米)的,对已认定为合法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全部按规定标准足额给予补偿。

(三)补偿人口人均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80 平方米,但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达到 80 平方米及以上的,对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80 平方米以内部分(先计算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再计算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最后计算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给予足额补偿,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的 90%给予补偿,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的 80%给予补偿。

(四)补偿人口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 80 平方米,以补偿人口人均 80 平方米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核算补偿费用。实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前一款规定计算补偿,与人均住宅房屋 80 平方米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的,按实有住宅房屋评估价核减相应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给予差额补助;按政府指导价给予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实有住宅房屋指导价格标准核减相应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被拆迁房屋属于多种结构并存的,核算差额补助时先计算框架结构,其次计算砖混结构,再计算砖木结构,最后计算简易结构。

(五)除纳入补偿认定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外,被拆迁人还有其他手续不全和无手续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于 2014 年 9 月 1 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施行前建设的,可参照相应结构的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标准给予补助。

2.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属于 2014 年 9 月 1 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实施后、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建设的,原则上不应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积极配合并承诺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可按相应结构材料费标准给予补助。

(六)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属于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建、加建、改建、扩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被拆迁人能按规定及时自行拆除或积极主动协助拆迁人实施拆除的,可按相应结构助拆费标准给予补助。

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计算

(一)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宅房屋,或住宅房屋中合法、手续不全、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并存的,应将被拆迁人所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补偿。

(二)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外本集体土地上还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在进行补偿认定时,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并实行同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但当次拆迁范围内外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在今后实施拆迁时予以支付。

(三)经查实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外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有其他住宅房屋已被拆迁的,在进行补偿认定时,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同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扣除已支付拆迁补偿、补助费和已发放临时过渡费后,支付其余拆迁补偿、补助费。

(四)拆迁补偿费计算:

1.评估价补偿方式

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上合法房屋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单价。

补偿金额=分类评估单价×房屋成新率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折扣率+装修补偿金额

2.政府指导价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指导价格标准÷0.8× 房屋成新率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折扣率+装修补偿金额

3.重置价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标准×被拆迁房屋补偿认定建筑面积×折扣率+装修补偿金额

六、按合法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认定

合法住宅房屋是指被拆迁人按房屋建设当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有批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后进行建设,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所有权的私有住宅房屋。按合法住宅房屋给予认定补偿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特定时期建设的私有住宅房屋:

1.1982 年 2 月 13 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房屋。

2.1982 年 2 月 13 日至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房屋。

3.1990 年 4 月 1 日至 1999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房屋。所建房屋用地面积符合当时自治区规定标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建房屋需同时持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

4.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用地许可证件,且在批准的集体土地建筑占地范围内建设的房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建房屋需同时持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

5.其他依法取得国土、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且属于用 地许可证件和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共同框定范围内的房屋。

(二)已依法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的房屋。

(三)被拆迁人持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但未能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标示的建筑占地范围内第一层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未标注建筑占地面积的,以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准)。

七、按手续不全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认定

手续不全住宅房屋是指被拆迁人在房屋建设前未按房屋建设当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只办理了部分许可证件即行建设的私有住宅房屋。按手续不全房屋给予认定补偿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拆迁人持有用地许可证件,但未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属于批准建筑占地范围内建设的二至四层的房屋。

(二)被拆迁人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但未持有用地许可证件的,属于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标示范围内的房屋。

(三)被拆迁人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所建房屋超出产权面积, 合法有效建筑占地范围内扣除产权面积后仍有剩余面积房屋的, 剩余面积房屋属于四层以内的部分。合法有效建筑占地范围按下列方式认定:

1.房屋产权证标示有建筑占地范围的,以房屋产权证标示为准。

2.房屋产权证未标示建筑占地范围的,以产权证办理当时不超过自治区用地标准的实际占地面积为准。

八、按无手续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认定

无手续住宅房屋是指被拆迁人未取得任何许可证件即行建设的私有住宅房屋。按无手续房屋给予认定补偿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拆迁人未持有任何许可证件的房屋。

(二)被拆迁人持有用地许可证件,但未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属于批准建筑占地范围内建设的超出四层以上以及超出批准建筑占地范围建设的房屋。

(三)被拆迁人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但未持有用地许可证件的,超出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标示范围的房屋。

(四)被拆迁人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所建房屋超出产权面积,经认定合法有效建筑占地范围内所建房屋扣除产权面积后还有剩余面积的,属于超出四层以上部分的房屋。

九、住宅房屋拆迁差额补助

(一)住宅房屋拆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差额补助范围:

1.补偿人口人均合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上(含80 平方米)的;

2.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拆迁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

3.参照应安置人员给予补偿但不符合拆迁安置认定资格条件的。

(二)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外还有住宅房屋的,差额补助在当次拆迁范围外的住宅房屋今后实施拆迁时计算支付。

十、特殊人员房屋拆迁的补偿

(一)属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前户口登记为非农业的人员, 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房屋产权,其家庭成员房屋拆迁适用评估价补偿方式的,其享有面积部分适用政府指导价补偿方式;其家庭成员房屋拆迁适用其它补偿方式的,其享有面积部分与其家庭成员共用同一种补偿方式。

共有合法房屋产权但未明确各自享有法定具体份额的,按等额方式认定补偿。

(二)被拆迁人户口不在被拆迁地,但被拆迁房屋属于合法继承的,房屋拆迁适用政府指导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原户口在被拆迁地的人员,有证据证明其房屋属于户口迁移前所建,并拥有合法房屋产权份额的,房屋拆迁适用政府指导价补偿。

(四)被拆迁人通过公开市场化合法途径取得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拆迁适用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五)被拆迁人通过本集体内部转让等方式取得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被拆迁房屋与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其他房屋实行合并计算补偿。

十一、增加安置人口的补偿安置

实行重置价或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安排宅基地或购买政府统建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时可以计算一个安置人口:

(一)与原在册农业人员结婚满三年以上的配偶,从未享受过拆迁安置房以及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已退出的除外)等国家福利或保障性质住房政策的,可以纳入安置人口认定范围,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之结婚的原在册农业人员经认定符合安置资格认定条件;

2.在安置资格审核时婚姻关系依然存在;

3.该配偶在安置资格审核时属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经认定该配偶符合安置条件,但没有证据证明享有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份额的,不纳入补偿人口认定范围。

(二)已婚尚未有子女,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至少有一方以上属于拆迁应安置人员;

2.在安置资格审核时婚姻关系依然存在;

3.被拆迁安置人员属于鳏、寡、老等情形的除外。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人员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原在册农业人口且符合拆迁安置资格条件;

2.被拆迁安置人领取独生子女证时具备生育“两孩”的法定条件,但自愿放弃“两孩”实行“独生”,且在安置资格审核时独生子女的事实依然存在;

3.鳏、寡、老人领取独生子女证等明显属于为博取增加拆迁安置人数而领取独生子女证情形的除外。

十二、住宅房屋拆迁奖励

(一)房屋拆迁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评估价部分建筑面积的拆迁补偿单价可在评估单价基础上上浮 20%给予奖励。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配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对属于认定补偿范围内的实有房屋,可按相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 10%给予奖励。

(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 45 日内配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对属于补偿认定范围内的实有房屋,可按相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 5%给予奖励。

(四)《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 45 日内未能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给予奖励。

十三、产业用房拆迁补偿

产业用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产业用地上建设的用于发展非农生产的非住宅房屋,不包含杂物房、农配房、养殖房以及集体办公用房等,也不包含非产业用地上建设的实际用于非农生产的房屋。产业用房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一)合法产业用房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给予补偿。

(二)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已办理相关用地、规划、报建等手续的,按照规定标准乘以 90%给予补偿。

(三)规划、报建等手续不全的,按照规定标准乘以 80%给予补偿。

(四)未办理相关规划、报建等手续的,按照规定标准乘以70%给予补偿。

十四、杂物房和农配房的认定及补偿

(一)按杂物房给予认定补偿的房屋主要包含以下几类情形:

1.附属并服务于主体房屋的其他房屋。

2.建设用地上服务于生产生活的其他房屋。

(二)按农配房给予认定补偿的房屋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设施农用地上用于看护、存放农业生产工具等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配套用房。

2.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房。

(三)杂物房按如下方式补偿:

1.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或持有合法报建手续的,按规定标准足额给予补偿。

2.未持有合法报建手续,属于 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2014 年 9 月 1 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施行前建设的,按规定标准乘以 70%给予补偿。

3.未持有合法报建手续,属于 2014 年 9 月 1 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施行后到预公告发布前建设的,原则上不应给予补偿,但被拆迁人积极配合并承诺按期腾空交付拆除的, 可按相应结构材料费标准给予补助。

十五、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 建筑面积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进行计算,外墙边与外墙边丈量的距离相乘为建筑面积。楼顶梯间,以及外阳台和外楼梯属于开放式或半封闭的,建筑面积按二分之一计算。

(二)框架、砖混结构的边雨蓬及砖木结构四周瓦檐(飘檐),  其补偿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内,不另行计算建筑面积。

(三)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楼顶防水构造、隔热层(包括红阶砖、水泥板或凳式隔热层)、四周砖墙或围栏,其补偿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内,不另行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权属登记为商业、住宅混合的,第一层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用房标准给予评估补偿,但应纳入住宅房屋合并计算范围,二层及以上房屋按照住宅房屋核定计算。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权属登记未附注商业用途,但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住宅房屋进行计算,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第二十一点规定执行。

(三)利用其他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且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房屋拆迁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第二十一点规定执行。

十七、特殊建构筑物的补偿

水塔、机打井、烟囱、砖窑等建构筑物,结合使用年限根据评估工程造价成本给予补偿,但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工程造价成本的 20%。

十八、装修的补偿

(一)各项装修补偿金额按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结合使用年限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的 20%。

装修项目补偿金额=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标准使用年限- 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

(二)各项装修的标准使用年限按如下标准核定计算:

住宅 10 年;办公用房 7 年;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 5 年。

(三)被拆迁房屋存在特殊装修或装修维护较好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纳入补偿范围建筑面积内的装修进行评估补偿。

十九、住宅房屋拆迁临时过渡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无它处住宅,需要给予临时过渡的,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予安排:

1.按标准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自行过渡。

2.入住政府统建临时周转房周转过渡。周转房入住期限自被拆迁住宅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后 3 个月止。

(二)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自行过渡的,临时过渡费发放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行评估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临时过渡补助费一次性 按 12 个月支付。

2.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申请购买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落实安置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设需要拆除农民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自被拆迁住宅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 3 个月止,但过渡费支付时间累计不超过 48 个月。

除已落实拆迁安置用地外,被拆迁人过渡期间转为申领购房补贴自行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落实安置的,应予准许,临时过渡费支付至购房补贴发放后 12 个月止,但累计时间不超过 48 个月。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支付 3 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3.实行重置价补偿方式,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自行周转过渡的,支付不超过 12 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二十、购房补贴

(一)基准地价按照市区城镇住宅用地核定。

(二)被拆迁人家庭整体或部分成员已经申领购房补贴的, 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另行申请安排临时过渡。

(三)购房补贴由项目前期推进单位承担,作为安置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已经不具备承担条件的,由市财政给予支付。

二十一、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产业用房拆迁一次性支付 12 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

(二)不属于产业用房拆迁,但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属于铺面、酒店(餐饮)、办公用房的,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属于工业用房的,一次性支付 9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属于其他经营性用房的,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二十二、坟墓迁移奖励

(一)坟墓所有权人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配合签订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实施迁移的,可按相应规定迁移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坟墓所有权人在《迁坟通告》规定期限内配合签订坟墓迁移协议并自行迁移的,可按相应规定迁移奖励标准的 80%给予奖励。

(三)超过《迁坟通告》规定期限后实施迁移的,不再给予迁移奖励。

二十三、本指导意见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指导意见自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实施,有效期五年。2009 年 4 月 9 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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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21
    拆迁关系住房、经营场所和家庭重要财产。很多被征收人在第一次寻找律师时,除了在网上查询专业拆迁律师,也会向有过类似经历的当事人打听:哪家律所真正做过拆迁案件?律师负责不负责?案件遇到困难以后还能不能继续推进?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口碑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宣传语,而是在一件件真实委托中慢慢形成的。北京万典长期深耕征地拆迁及相关行政诉讼业务,坚持站在被征收人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从住宅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到违法强拆、行政赔偿,再到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复杂程序,万典律师长期面对的,正是被征收人在拆迁中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这些年,越来越多当事人通过其他委托人介绍找到北京万典。有人是自己的亲友曾经委托过万典,有人是在当地其他拆迁户那里听到万典的名字。对一家律师事务所而言,被当事人在案件结束以后继续推荐,是一种直接的认可。这种认可从哪里来?北京万典认为,最终还是要回到两个字——办案。一、把案件交给万典,不只是交给一名律师拆迁案件通常不是一次咨询、一次开庭就能够解决。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征收补偿、评估、行政协议、强制拆除,也可能从行政复议一路进入一审、二审、再审。企业拆迁还要进一步处理厂房、机器设备、存货、停产停业等问题。案件越复杂,越不能完全依赖一名律师个人判断。因此,北京万典长期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案件进入律所后,根据具体情况组成办案团队,由律师共同梳理材料、研究争议、设计程序。重大问题可以提交内部研讨,疑难案件还可以通过业务监督和集中讨论进一步复核。北京万典重视的,不是简单增加参与案件的律师数量,而是让案件中的重要判断有人研究、有人复核,出现新的情况以后能够及时调整思路。同时,万典也把调查取证放在办案的重要位置。拆迁案件中的很多问题,并不会直接写在一份补偿文件里。征收依据是什么、程序走到哪一步、房屋和土地手续如何形成、行政机关实施了哪些行为,都需要通过材料一点点还原。只有把事实查清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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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8
    房屋征收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选择产权调换时,安置面积和结算方式怎么算?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却发现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怎么办?房屋已经被拆,原本应享有的安置权益还能不能继续争取?进入拆迁安置阶段后,被征收人面对的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补多少钱”问题,而是一系列与房屋价值、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协议效力和后续履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在2026年寻找拆迁安置律师事务所、拆迁补偿律师或房屋征收律师时,有没有长期处理征拆行政争议的专业积累,能不能识别补偿和安置中的关键问题,复杂案件出现变化后是否能够继续推进,才更关系到具体案件的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及相关行政争议。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到产权调换、行政赔偿以及二审、再审等后续程序,北京万典围绕被征收人在不同阶段遇到的问题持续积累办案经验。对北京万典而言,拆迁安置案件不能只看一个程序,更要看当事人最终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一、拆迁安置问题越具体,越考验律师是否真正长期办理征拆案件拆迁安置听起来只是“补偿”和“安置”,真正进入案件后却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争议。有人不认可补偿方案,认为房屋价值明显偏低;有人希望产权调换,却发现安置房面积、位置或者差价计算存在问题;有人本人没有签字,亲属却代签了补偿协议;还有人在房屋被拆以后才进入行政赔偿程序,需要重新处理房屋价值、产权调换和财产损失。不同问题对应不同法律路径。北京万典长期办理征地拆迁及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并不把“征拆”作为一个笼统业务,而是继续从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协议、行政行为和后续赔偿中寻找真正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问题。这也是专业拆迁安置法律服务与普通诉讼代理的重要区别。当事人看到的是“补偿不合理”,律师需要继续判断究竟是房屋评估存在问题、补偿方案本身不公平,还是征收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看到的是“协议被别人签了”,律师还要进一步分析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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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房屋、土地,是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当遭遇征地拆迁,面对补偿标准偏低、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清表、评估结果不公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一辈子第一次接触“民告官” 行政维权,很容易病急乱投医:盲目追捧广告多、名气大的律师,轻信 “有关系”“包赢” 这类口头承诺,忽略案件本身实际情况,错过复议、起诉的法定期限,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结合近二十年、八千余件征地拆迁行政案件的办案积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从实务角度做普法科普:征地拆迁维权,不存在所谓“天下第一” 的完美拆迁律师,只有真正适配你的案情、专业过硬、全程尽责的律师团队。广大被征收人在委托前,应当擦亮双眼,避开行业常见陷阱,选择真正能够为自己兜底的法律服务。一、盘点拆迁维权委托,三大高频行业陷阱在日常接待全国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大量被征收人踩坑,在此向大家做风险提示:陷阱一:分阶段收费,服务出现断层部分律所按照一审、二审、再审拆分收费,付费只对应单一办案阶段。一旦一审结果不理想,想要继续向上维权,就需要重新付费、重新委托。当事人不仅要承担额外经济压力,更换代理律师后,新律师需要重新熟悉全部卷宗材料,极易错失宝贵的维权时间窗口。万典所提示:行政案件维权链条长,中途换律师是维权大忌,委托前务必核实完整服务范围。陷阱二:挂名接案,流水线模板化办案不少律所依靠知名律师对外宣传接单,但实际案件全部交由年轻律师甚至实习律师处理,资深律师仅仅挂名,全程不参与案件研讨、庭审、谈判。征地拆迁案件地域差异极大,历史遗留无证房、招商引资企业厂房、征地社保纠纷等案情各不相同,套用通用模板办案,很难抓住个案的违法突破口。陷阱三:万金油式泛化办案,缺少专项深耕有些律师业务范围包罗万象,婚姻、借贷、刑事、拆迁案件一并承接。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诉讼,整套法律体系复杂,涉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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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面对房屋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面临一个选择:怎样找到适合自己案件的拆迁律师?在实际咨询过程中,被征收人关注的问题往往并不相同。有的人关心房屋补偿是否合理,有的人关注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也有人面临已经签订协议后产生的争议。不同类型的拆迁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因此,选择拆迁律师时,不能简单以名气、规模或者单一宣传信息作为判断依据,更重要的是看律师的专业方向是否与案件需求匹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公开案例和服务实践,可以了解专业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如何分析案件、推进程序以及处理复杂征收争议。一、拆迁案件类型不同,对律师能力的要求也不同拆迁案件并不是单一类型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可能遇到:l房屋征收补偿争议;l农村土地征收问题;l宅基地权益问题;l企业拆迁补偿问题;l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这些案件虽然都属于征地拆迁领域,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例如,部分案件需要重点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部分案件需要分析补偿协议内容,还有一些案件涉及多个行政行为,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推进。因此,判断一名拆迁律师是否适合,首先需要看其是否长期处理相关领域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长期专注某一法律领域,可以帮助律师积累不同类型案件经验,并在面对复杂征收问题时形成相对成熟的处理思路。二、专业拆迁法律服务,需要从案件分析开始拆迁维权并不是简单提交一份法律文件。在案件启动阶段,律师需要了解:l土地和房屋的基本情况;l征收项目的推进情况;l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文件;l当事人与征收方之间的沟通情况。只有全面了解案件背景,才能判断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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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各位被征收人朋友:一面墙上写着“拆”,一张补偿协议摆在桌上,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意见却怎么也统一不了。有人劝你:“差不多就签了吧。”有人提醒你:“补偿太低,不能签。”你打开手机搜索“拆迁律师”,跳出来成百上千个名字:这个说自己胜诉率高,那个说自己关系广,还有的说自己规模大、分所多。你越看越乱,越查越焦虑。可真正走过拆迁维权路的人才会明白:名气大,不等于适合你;广告多,不等于服务细;律所大,不等于你的案子会被认真对待。征地拆迁维权,是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只遇到一次的大事。它牵动的不只是房子、土地,更是一家人的生计、安宁和未来。所以,找律师这件事,不是“找最有名的”,而是“找最合适的”。没有最好的拆迁律师,只有最合适的拆迁律师。我们万典律所之所以被全国众多被征收人信赖,靠的不是铺天盖地的广告,而是实打实的专业能力、全程负责的服务态度,以及一个个经得起核验的案例。一、一个“拆”字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拆迁案件不是简单的“走个法律程序”,而是一场多环节、多角度的全面博弈。从信息公开、证据固定,到行政复议、诉讼庭审,再到协商谈判、顶层救济,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当事人最核心的诉求,其实很朴素:需要一个能把案件当自己事来办的律师,而不是交完钱就找不到人;需要一个懂拆迁全流程的律师,而不是只会套模板、走程序;需要一个能全程陪到底的团队,而不是按阶段收费、每个环节再加钱;需要一个敢较真、能攻坚的律师,而不是遇到硬骨头就劝你“差不多得了”。遗憾的是,行业现状与这些需求常常是错位的。二、行业里的三个错位:为什么很多人走了弯路?第一个错位:阶段收费,服务断层。很多律所按“一审、二审、执行”分阶段收费,付哪个阶段的钱就只服务到哪个阶段。一旦一审输了,想继续维权就得重新谈价格、重新签合同。当事人不仅多花钱,还可能面临换律师、重新熟悉案情的风险,维权成本成倍增加。第二个错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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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摒弃“最好律师”误区|北京万典律所:征地拆迁维权,案情匹配与真实判例才是硬核标准面对征地拆迁“民告官”行政维权,很多被征收人四处搜寻所谓“最好拆迁律师”。但在行政诉讼实务当中,拆迁维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好律师”,只有适配自身案件、专业能力过硬的律师。网络之上各类律所宣传纷繁多样,有的宣扬律所规模庞大、律师人数众多,有的许诺高额补偿结果,有的堆砌各类荣誉头衔,令不少被征收人陷入选择迷茫。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挑选拆迁法律服务机构,切勿盲从规模噱头,案情适配度、可核验真实判例、垂直领域专业能力,才是选择的核心标尺。一、精品深耕,跳出“规模越大实力越强”认知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律所规模越大、律师数量越多,办案实力越强,但这套逻辑并不适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不少大型综合律所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数十个赛道,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仅为边缘业务板块。虽然全所人员基数庞大,但专职深耕拆迁行政案件的律师寥寥无几,大多为“万金油”律师顺带接手拆迁纠纷。律师业务涉猎繁杂,缺少行政诉讼长期沉淀,不熟悉全国征收政策、最高法裁判规则、国务院裁决实务要点,容易套用普通民事案件思维处理拆迁案件,难以精准捕捉征收环节中的程序违法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业务的精品专业律所,2007年核心团队开始深耕征地拆迁维权,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设立,业内被誉为“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律所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只代理被征收人一方,不承接征收方委托,规避利益冲突;不承接无关杂类案件,全体律师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业务,持续开展案件复盘、疑难案件研讨,打磨行政诉讼专业深度。律所搭建分工清晰的专业律师梯队:王卫洲(主任律师):律所创始人,国内知名征地拆迁专项律师,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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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6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怎么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公开案例展现专业征拆能力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益、补偿安置以及后续生活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一家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农村土地征收并不只是补偿金额问题,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律问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案例和业务实践,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积累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征地拆迁及土地征收领域农村土地征收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不仅需要关注补偿结果,还需要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依据是否充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长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注不同类型征收纠纷,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以及行政程序争议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而言,专业方向的持续积累,有助于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案件问题,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注重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而言,公开案例是了解律师实践经验的重要参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复议以及复杂土地问题等多个方向。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补偿金额,还包括土地权利、行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选择。(一)广东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案:体现土地征收程序分析和行政救济能力在《国务院裁决案例:广东农民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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