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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案例|暴力拆迁5年不给赔偿,法院判决限期作出赔偿决定!

日期: 2021-05-13
浏览次数: 32

万典案例|暴力拆迁5年不给赔偿,法院判决限期作出赔偿决定!



原告

王女士,山东省泰安市xx市xx村村民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朝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泰安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万典案例|暴力拆迁5年不给赔偿,法院判决限期作出赔偿决定!


基本案情

原告王女士系山东泰安市xx市xx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13间,其中8间为住宅,5间为商铺。2015年5月,泰安区xx街道办事处在未对王女士下达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组织不明身份者上百人将王女士的房屋强拆,其多年财产因该街道办的违法行为一朝尽毁。

王女士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山东泰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王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后街道办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女士于2020年7月向街道办申请行政赔偿,街道办虽已知悉,却并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书”,对王女士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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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

对于街道办收悉赔偿申请却迟迟未对王女士作出任何书面答复的行为,王女士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陈朝阳律师代理本案,为自己找回公道。

万典律师认为王女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违法,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依法应予以赔偿。

二、被告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拆行为,其违法行为严重侵犯原告一家的人身权,应予以赔偿。

三、原告可以选择被告支付赔偿金或者有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告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万典律师认为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致使原告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人身受到了损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原告王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四十四条之规定向泰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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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xx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后,原告王女士在向xx办事处申请行政赔偿而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告王女士的诉请系判令被告xx办事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损失,也可以视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法定职责。据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上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 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被告xx办事处强拆原告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故被告应就其该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履行赔偿法定职责。王女士若认为被告xx街道办事处后续作出的处理决定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仍有权依法寻求司法救济。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责令被告泰安市xx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原告王女士的行政赔偿请求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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