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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日期: 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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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目录

  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

  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

  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

  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

  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二、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普陀区政府)作出普政房征决(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德兴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孙德兴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孙德兴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2015年5月19日,普陀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孙德兴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并结合前期调查的现场勘察结果,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并据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定了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设施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因孙德兴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此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未损害孙德兴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了孙德兴的诉讼请求。孙德兴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在孙德兴拒绝评估机构入户,导致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无法评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对上述财物确定补偿数额,而是在决定中载明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人民法院判决对这一做法予以认可。此案判决不仅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值得注意的是,以个案方式引导被征收人积极协助当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二)裁判结果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江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江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王江超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中,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此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昭示了行政程序的价值,它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在土地征收当中,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才能实现和谐拆迁,才能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要求。


四、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

(一)基本案情

陆继尧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继尧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陆继尧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二)裁判结果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经查,陆继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陆继尧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据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一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继尧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强制拆除房屋以事实行为面目出现,往往会给相对人寻求救济造成困难。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证明被诉行为系行政机关而为是起诉条件之一,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相对人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如何在起诉阶段证明被告为谁,有时成为制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主要因素,寻求救济就会陷入僵局。如何破局?如何做到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诉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人民法院必须回答的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注意到强拆行为系动迁的多个执法阶段之一,通过对动迁全过程和有关规定的分析,得出被告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和强拆房屋的动因,为行为主体的推定奠定了事理和情理的基础,为案件处理创造了情理法结合的条件。此案有两点启示意义:一是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在此类案件中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二是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而为,人民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五、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8日,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吉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相关的棚户区实施改造,同日发布永政告字(2015)1号《房屋征收公告》并张贴于拆迁范围内的公告栏。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以下简称经销处)所在地段处于征收范围。2015年4月27日至29日,永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选定评估机构的实施方案,并于4月30日召开选定大会,确定改造项目的评估机构。2015年9月15日,永吉县政府依据评估结果作出永政房征补(201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销处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适用依据不合法,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诸多问题,故以永吉县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从形式要件看,分别存在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或者说明,未标注或者释明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问题;从实体内容看,在对被征收的附属物评估和资产、设备评估上均存在评估漏项的问题。上述评估报告明显缺乏客观性、公正性,不能作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遂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永吉县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永吉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与一审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征收拆迁案件当中,评估报告作为确定征收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人民法院能否依法对其进行有效审查,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能否得到实质解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审查是严格的、到位的,因而效果也是好的。在认定涉案评估报告存在遗漏评估设备、没有评估师的签字盖章、未附带资产设备的明细说明、未告知申请复核的评估权利等系列问题之后,对这些问题的性质作出评估,得出了两个结论。一是评估报告不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不能如实地反映被征收人的财产情况。二是据此认定评估报告缺乏客观公正性、不具备合法效力。在上述论理基础上撤销了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判令行政机关限期重作。本案对评估报告所进行的适度审查,可以作为此类案件的一种标杆。


六、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卫滨区政府)作出卫政(2014)41号《关于调整京广铁路与中同街交汇处西北区域征收范围的决定》(以下简称《调整征收范围决定》),将房屋征收范围调整为京广铁路以西、卫河以南、中同大街以北(不包含中同大街166号住宅房)、立新巷以东。焦吉顺系中同大街166号住宅房的所有权人。焦吉顺认为卫滨区政府作出《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不应将其所有的房屋排除在外,且《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作出后未及时公告,对原房屋征收范围不产生调整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调整征收范围决定》。

(二)裁判结果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卫滨区政府作出的《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不涉及焦吉顺所有的房屋,对其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焦吉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遂裁定驳回了焦吉顺的起诉。焦吉顺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典型意义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权利意识特别是诉讼意识持续高涨是社会和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及诉的必要性,即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要依法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是否会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增减得失?既不能对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影响视而不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也不得虚化、弱化利害关系的起诉条件,受理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条件的案件,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本案中,被告卫滨区政府决定不再征收焦吉顺所有的房屋,作出了《调整征收范围决定》。由于《调整征收范围决定》对焦吉顺的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提起本案之诉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七、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5日,王艳影与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第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办)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实物安置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并约定房屋征收办于2014年3月15日前交付安置房屋,由王艳影自行解决过渡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996.3元。然而,房屋征收办一直未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约定义务。2016年5月5日,王艳影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相关协议,选择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其实际收到补偿款316829元,并按每月996.3元的标准领取了至2016年5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后因政府发文调整征收职责,相关职责下发到各个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王艳影认为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超期未回迁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未履行足额支付其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的职责,遂以该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止的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47822.4元(以每月1992.6元为标准)。

(二)裁判结果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艳影以实物安置方式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已变更为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合同变更后,以实物安置方式为标的的回迁安置协议已终止,遂判决驳回王艳影的诉讼请求。王艳影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是否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2016年5月王艳影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时,双方关于是否双倍给付过渡期安置费问题正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未就该问题进行约定。根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5年2月实施)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浑南商贸区管委会应当双倍支付王艳影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虑及王艳影已经按照一倍标准领取了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审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浑南商贸区管委会以每月996.3元为标准,支付王艳影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另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5940.8元。

(三)典型意义

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以更加柔和、富有弹性的行政协议方式代替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高权行为,是行政管理的一个发展趋势。如何通过行政协议的方式在约束行政权的随意性与维护行政权的机动性之间建立平衡,如何将行政协议置于依法行政理念支配之下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案即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确保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要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合意,即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确定了各自行政法上具体的权利义务。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可能包罗万象,但依然会出现遗漏约定事项的情形。对于两个行政协议均未约定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内容,二审法院依据2015年2月实施的《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之规定,结合行政机关未能履行2011年协议承诺的交房义务以及2016年已协议改变补偿方式等事实,判令行政机关按照上述规定追加补偿原告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此案判决明确了人民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的裁判规则,督促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及时准确地适用各种惠及民生的新政策、新规定,对如何处理行政协议约定与既有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八、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亭湖区政府)作出涉案青年路北侧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予公告,同时公布了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亭湖区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谷玉梁、孟巧林两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后,亭湖区住建局公示了4家评估机构,并按法定方式予以确定。2015年4月21日,该局公示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并告知被征收人10日内可申请复估。后给两人留置送达了《房屋分户估价报告单》《装饰装潢评估明细表》《附属物评估明细表》,两人未书面申请复估。2016年7月26日,该局向两人发出告知书,要求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将提请亭湖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两人未在告知书指定期限内选择,也未提交书面意见。2016年10月10日,亭湖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经公证后向两人送达,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两人不服,以亭湖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亭湖区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亭湖区住建局在被征收人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于2015年4月15日通过抽签方式依法确定仁禾估价公司为评估机构。亭湖区政府根据谷玉梁、孟巧林的户籍证明、房屋登记信息表等权属证明材料,确定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用途及面积等,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涉案评估报告送达给谷玉梁、孟巧林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亭湖区政府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确定涉案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的价值,并据此确定补偿金额,并无不当。征收部门其后书面告知两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在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的情形下,亭湖区政府为充分保障其居住权,根据亭湖区住建局的报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依法向其送达。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科学合理的程序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促进实体公正。程序正当性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具有独立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此既是党的十九大对加强权力监督与运行机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确立了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并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过程运行、评估结果送达以及申请复估、申请鉴定等关键程序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也必须做到程序正当。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形成过程,着重从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事项的确定、评估报告的送达、评估异议以及补偿方式的选择等多个程序角度,分析了亭湖区政府征收全过程的程序正当性,进而肯定了安置补偿方式与结果的合法性。既强调被征收人享有的应受法律保障的程序与实体权利,也支持了本案行政机关采取的一系列正确做法,有力地发挥了司法监督作用,对于确立相关领域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标准,维护公共利益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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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8 - 10
    拆迁找律所,先看有没有这3个“硬指标”“同一个项目,同一批评估,凭什么我家每平米少补三千?”“征收方说我的房是违建,不给补偿,我该认命吗?”“协议签了字,钱迟迟不到账,去找谁都没用……”这些声音,几乎每天都会出现在拆迁维权的一线咨询中。很多被征收人并非不懂争取,而是从一开始就选错了“队友”——把行政拆迁官司当成普通民事纠纷去打,把本地万金油律师当成行政法专家去托付,结果往往是程序走完、时间耗尽、补偿依旧原地踏步。征地拆迁的本质,是公权力与私有财产权之间的法律博弈。它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各地征收政策,而非《合同法》;它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但被征收人若不懂如何质证评估报告、如何审查征收决定合法性,就只能被动接受对方给出的“一口价”。这中间的规则差、信息差、资源差,不是靠“会打官司”就能弥合的,必须依靠深耕行政法实务的专业力量。 一、普通律师看程序,专业律师看破绽——这才是维权的分水岭为什么同一片区域的被征收人,有人能争取到超出预期的补偿,有人却连法定底线都守不住?根本差别在于代理律师能不能在征收全链条中找到可诉、可谈、可压的“破绽”。行政拆迁维权的核心难点,集中体现在三个层面: 法律关系定性难: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其效力认定、违约责任、撤销条件与民事合同截然不同。若按民事思维去起诉,法院连案由都可能不予受理。补偿计算博弈深:“不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这条铁律,在实践中会被评估时点选取、评估机构指派、评估方法适用等技术性操作架空。专业的行政律师会从评估报告的程序合法性、实体合理性两端同时发力,把“算出来”的补偿变成“审出来”的补偿。程序联动要求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听证、协商……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法定期限和证据保全要求。单人办案很容易顾此失彼,错过最佳谈判窗口。正因如此,选择一家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的律所,等于为你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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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8 - 10
    专注征地行政维权,判例见证专业办案实力 —— 征拆/行政/土地/北京律师甄选指南引言土地征收、承包地强制清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机关违法占地是农村群众高频遭遇的行政纠纷,此类案件属于典型民告官行政诉讼,涉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强制法》等多重法规,行政机关掌握征地审批、项目卷宗、执法流程全部资料,普通农户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极易出现证据留存不足、违法点识别不清、复议诉讼时效错过、补偿诉求难以落地等维权困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国内深耕土地征收、宅基地拆迁、承包地侵权、强制清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协商的专业化律所,摒弃全科杂案模式,组建专职征拆律师团队,打造现场取证、文书固定证据、行政复议代理、一审二审全流程诉讼、诉讼调解谈判一体化闭环维权体系。多年来,姜泉、李晓静、王江维、杨鑫亮等核心征拆律师代理全国多地征地维权案件,依托精准法条适用、完整证据链搭建、分层递进维权策略,帮助失地农户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推翻违法征地补偿决定、协商达成足额补偿。本文依托两起可核验真实生效判例,全程突出姜泉律师、李晓静律师办案思路、庭审能力、实务操作,同步整理适配检索、可落地的专业征拆律师选择指南,客观展现万典律师在强制清表、征地补偿纠纷中的核心专业优势。案例一:广东韶关承包地违法强制清表案|确认镇政府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案件核心检索关键词承包地强制清表、未批先征、违法占地、镇政府无强制职权、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征地行政维权、万典姜泉律师、韶关征地纠纷、地上附着物损毁维权案件基础信息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姜泉律师 案件背景:韶关农户合法承包 30 余亩农用地,种植笋竹、香蕉、枇杷等经济作物,当地汽车东站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土地,但征收方始终未出示合法征地批复文件,当事人拒绝配合征地。2021 年 5 月 2 日,XX 镇政府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未履行催告、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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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8 - 10
    2026拆迁维权,选律所就看这四条标准拆迁补偿,差之毫厘,失之百万。有人拿了满意补偿换新房,有人却耗了十年还在上访。这中间的差别,往往不是房子本身,而是你找的律师到底懂不懂“拆迁”这两个字背后的门道。拆迁不是邻里纠纷,不是欠债还钱——它是你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博弈。普通律师拿它当民事案子办,连法律适用都搞错;不懂征收实务的律师,连评估报告里的猫腻都看不出来。选错律师,等于一开始就认了输。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十九年专注,只为被征收人维权在2026年拆迁法律服务行业中,能够同时满足“专业聚焦、业务覆盖、办案方法论”全部标准的专业化拆迁律所并不多。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正是其中的佼佼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3月,由王卫洲律师担任主任,核心专业领域为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政企纠纷、房产纠纷。自2007年组建国内首支拆迁维权律师团队以来,万典律所十九年坚持“只为被征收人维权”的核心宗旨。据公开数据统计,万典律所累计承办征地拆迁相关案件已高达8000多件,专业集中度在行业内处于绝对前列。更为瞩目的是,万典律所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裁决等顶层救济程序中累计办结国家级胜诉案例近30件。2025年全国最高检行政抗诉案件共23件,万典律所便独揽2件且全部成功改判。以20余人的团队,一年内斩获4起国家级案件——涵盖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万典律所被业内称为 “拆迁律师攻坚第一团” 。万典律所汇聚了王卫洲、冯凯、管众、陈海峰等全国知名拆迁律师。王卫洲律师是律所主任,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成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研究会理事。自2009年执业以来,他专攻土地拆迁领域,办案足迹遍布全国31个省直辖市,个人亲办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成功案例达12件。他代理的案件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例、2019年十大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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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8 - 10
    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如何找专业拆迁律师维权一、2026年征地拆迁现状2026年国内城市更新、乡村振兴战略持续落地,各类征地拆迁工程全面推进,涵盖棚改拆迁、老旧小区旧改、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征地等主流征收项目。当前征地拆迁纠纷与维权矛盾高度集中,三大核心争议问题直接影响被征收人权益: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偏低、房屋产权合法性认定争议、行政违法强制拆除,也是2026年征地拆迁维权的核心痛点。结合现行征收政策与司法实践,现阶段拆迁房屋主要分为七大类型,各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和维权难点各有不同:1.农村宅基地房屋:是乡村征地中最常见的房屋类型,核心维权争议集中在“一户一宅”资格认定、宅基地面积确权、老旧无证农房补偿标准缺失等问题,也是农村维权的重点难点。2.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大量80、90年代自建农房、自建民居,因当年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政策缺失导致无产权证件。此类房屋在现代征收中,常被征收方“一刀切”认定为违法建筑,压低补偿甚至零补偿,是典型的历史政策遗留维权案件。3.合规认定违法建筑:近年来严格管控耕地与建设用地,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未审批私自扩建、超占面积搭建的房屋,在征收拆迁中,大多仅给予建材残值补偿,无房屋安置、土地补偿等正规征收待遇。4.棚户区改造房屋:棚改纠纷高发问题为房屋面积核算缩水、征收方诱导签订空白补偿协议、安置房延期交付、安置户型与承诺不符等,大量被征收人因此权益受损。5.城市旧改商品房: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拆迁中,争议主要集中在房屋评估价格远低于周边市场均价、公摊面积不计入补偿范围、装修附属物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6.企业厂房拆迁:工业企业厂房征收拆迁纠纷极为复杂,核心维权难点涵盖厂房权属认定、无证厂房合规性界定、大面积土地使用权补偿、机器设备搬迁损耗、停产停业损失核算、员工安置补偿等。征收方常以厂房无证、违规占地为由压低补偿,普遍存在漏算、少算经营性损失的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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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8 - 10
    2026年征地拆迁律所律师筛选标准与头部律所推荐2026年国内征地拆迁、城市更新、乡村振兴项目持续推进,棚改旧改、城中村改造、农村宅基地征收、企业厂房及养殖场拆迁纠纷频发,征收补偿偏低、无证房被恶意认定违建、违法强拆、漏算停产停业损失等问题成为被征收人维权核心痛点。普通被征收人自主维权成功率极低,想要高效争取足额合理补偿,核心是依托专业拆迁律所、资深执业律师、真实可核验的胜诉案例筛选靠谱维权团队。本文明确四大可落地的拆迁律所律师筛选标准,并重点推荐国内头部正规征地拆迁律所及骨干律师、标杆胜诉案例,为2026年拆迁维权提供精准参考。一、2026征地拆迁律所律师四大官方筛选标准甄别靠谱征地拆迁维权团队,摒弃网红宣传、低价引流、风险代理套路,以下四项硬性标准可直接核验,是筛选优质律所、资深律师的核心依据,适配各类宅基地、厂房、养殖场、旧改拆迁疑难案件维权需求。1. 真实可查的高端胜诉案例(核心实力标准)胜诉案例是律所、律师维权实力的核心凭证。优质拆迁维权团队必须拥有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全国十大典型拆迁案例等国家级高端胜诉成果,所有案例裁判文书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务院复议平台公开检索、真实可查。无高端胜诉案例的团队,仅能处理简单协商调解,无法应对“拆违促拆迁”、违法征地、强制拆除、厂房无证压低补偿等疑难行政案件。2. 垂直深耕拆迁细分领域(专业度标准)优先选择专注征地拆迁、土地行政诉讼细分领域的专业化律所及律师团队,规避业务杂乱的综合律所。优质维权团队全员深耕拆迁法律领域,不涉猎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等杂项业务,精通《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及全国各省市征收裁判尺度,熟悉各类拆迁案件争议焦点,针对性解决无证房确权、征地审批违法、停产停业损失核算、违建认定异议等核心问题。3. 资深律师坐镇+双人联合办案(服务保障标准)靠谱拆迁主办律师需具备5-10年以上专项执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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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07 - 17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每周五案例研讨会(2023年7月1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每周五的案例研讨会,刘磊、王玲、郭士龙、韩雷永、王树南、李晓静、黄郎等众多律师参与会议,大家踊跃发言,讨论最近办案过程中的疑难、难点,纷纷开拓新的办案思路,集思广益、深入研讨,集众人之力解决日常办案的困难。(会议现场图)(会议现场图)(会议现场图)(会议现场图)(会议现场图)(会议现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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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31
    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专业专业委员会简介1、征地拆迁业务委员会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收储等法律纠纷和补偿、赔偿问题;公租房、小产权房、无证房、临时建筑特殊情形的房屋补偿赔偿研究;违法建筑拆除业务研究等业务的诉讼代理、研究和论证、法律顾问和咨询指导2、土地业务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权;农村土地和国有农场土地、流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等业务的诉讼代理、研究和论证、法律顾问和咨询指导3、刑事辩护委员会刑事会见、取保受审、调查取证、庭审辩护、死刑复核、重大疑难案件专家研讨等等业务的诉讼代理、研究和论证、法律顾问和咨询指导 4、 房产业务研究委员会 房屋继承、分家析产、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借名买房、物业服务等法律纠纷等业务的诉讼代理、研究和论证、法律顾问和咨询指导;房地产开发、转让纠纷;央产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宅基地等特殊房屋的买卖、租赁、转让、继承等问题研究和论证   5、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拟定和审查、合同履行诉讼、合同违约诉讼、工程款纠纷等业务的诉讼代理、研究和论证、法律顾问和咨询指导6、婚姻家庭业务委员会   财产继承、遗嘱订立、财产过户、分家析产、离婚、解除同居关系、财富传承等等业务的诉讼代理、研究和论证、法律顾问和咨询指导7、营商环境业务委员会   对以下业务的研究和论证、纠纷解决和咨询指导   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政企纠纷、土地、规划、房产、环评各关节分析等业务的诉讼代理、研究和论证、法律顾问和咨询指导 8、行政诉讼业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治安管理、行政记等行政复议、诉讼业务诉讼代理、研究和论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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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8
    地方建设是为了能够提供更好的建设场所可以使用,这其中一些规划会涉及到居民用地,这点是无法避免的。但是相对应的会给予居民一些补偿,因而则就有了拆迁这一情况的出现。双方都能够达成统一协定,那么拆迁补偿款则可以拿到手。只是有时候因为一些原因,出现拆迁纠纷,这样则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要选择口碑好的拆迁律师,本文将从一些角度进行阐述,让更多用户能够知道律师的关键作用。1、能为委托人争取相关利益口碑好的拆迁律师,意味着大多数以前合作过的客户都给予了很多的好评,双方合作进展顺利,并且案件的胜诉率是比较高的,因而才说需要选择口碑比较好的律师合作,能为我们的个人利益尽量争取。像拆迁补偿款,没有人会嫌弃给的多,但是如果给少了则也是无法接受的,这时候就需要律师出马,帮助我们争取更多好处。2、收费方面无需担忧报价高口碑好的律师也不用担心在收费方面会胡乱收取,毕竟他们需要维护自己的口碑,不可能做出这种违反道德的事情,该收取多少便收取多少,价格都是公开透明化的,能够让委托人知晓相关的费用在哪里。收费价格过高,但是还无法为当事人尽心尽责处理事情,像这样的律师奉劝大家尽量避开,以防止出现后续纠纷。3、能在合作期间确保合作顺利进行本身因为拆迁问题就比较困扰,如果在与拆迁律师合作的过程中还不能顺利的话,相信会带来更多烦恼。因而挑选口碑好的律师,也是为了能够让合作过程能更顺利进行,案件走向能往好的方向前进。以上几点就是需要寻找口碑好的拆迁律师合作的一些原因,合作是双向的,选择好的律师是给自己减少麻烦的一个有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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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6
    为了使得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能够得到合理的改善很多的地方会将老旧的房子进行征收,并且让居民能够获取到相应的费用之后去购买新的地方的房子,从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以及环境,使得人们能够在一个较为优美并且良好的环境下去进行生活,但是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宜是较为繁琐的,需要人们认真的去进行对待才能够防止当中出现问题或者矛盾。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当某些地方的房子需要进行征收的时候就需要给到房屋主人一定的补偿,而这种补偿有时是需要根据各种条件和规定去进行计算的,并不是人们所想的那么简单,有时这种补偿是需要通过房屋面积以及居住人员数量来进行计算,但是因为计算的方式以及流程是不一样的从而有一些人对此并不了解。为了保障人们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当中是以合理合法的过程来进行计算以及获取到相应的补偿,人们可以去与有经验的律师进行相关的了解以及沟通,从而明白自己在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当中获取到怎样的补偿是较为合理并且符合规定的,只有以较为了解规定以及规则的方式去对待房屋征收,才能够保障后续人们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认可,在进行相应的沟通当中人们需要了解到相关的政策以及条款是什么样子,并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进行商讨,只有以良好的沟通方式以及交流方式去进行沟通确认才能够保证自己在获取到征收补偿的时候是没有漏的,如果出现了遗漏就很可能会给房子的主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并且未来的居住环境和条件也可能会因为没有进行征收补偿的相关了解,而遭受到侵害或者出现一部分的经济损失导致人们未来无法良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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