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之: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

发布日期:
2019-03-28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之: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


农村宅基地的增值也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纠纷增加。

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

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时,往往约定房屋产权分配份额。但由于政策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共建人中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另一方对房屋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因此,此类共建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其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