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安徽省征地拆迁典型案例精讲
集体土地征收 · 房屋补偿 · 行政赔偿 · 强制拆除 · 企业经营权益
前言
征地拆迁过程中,土地权属、征收范围、补偿评估、行政强制和损失赔偿等问题相互交织。相关争议既可能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阶段,也可能出现在补偿安置、强制拆除及后续行政赔偿过程中。
安徽地区的相关案件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承包地清表、违法强制拆除、家庭安置及企业经营权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将代理的相关案件整理如下,呈现不同征地拆迁场景中的争议焦点、程序经过和裁判结果。
一、亳州地区:违法强拆后的赔偿与安置争议
案例一:某村民房屋遭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发回重审
案号及文号:强拆确认违法案:(2021)皖1623行初103号;赔偿一审案:(2022)皖1623行赔初7号;赔偿二审案:(2023)皖16行赔终9号。
代理律师:姜泉律师
一名村民的房屋位于亳州市某县某镇某村整庄搬迁项目范围内。2018年,涉案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当地政府发布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年11月14日,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该村民的房屋。此后,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村民申请行政赔偿未获处理,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一审根据评估材料认定房屋及附属物损失为57,298元,并酌定室内物品损失3,000元;该村民对赔偿范围及安置问题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赔偿一审判决确认未依法答复赔偿申请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房屋及附属物损失、室内物品损失共计60,298元。该村民上诉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缺少当地房屋补偿标准及安置人口等关键证据,主要事实尚未查清,遂撤销赔偿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确定的60,298元并非最终赔偿金额。
典型意义: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不仅涉及房屋评估价值,还可能涉及当地征收补偿标准、附属物、室内物品、家庭安置人口及过渡费用等事项。赔偿案件发回重审,说明相关损失项目和补偿依据仍需进一步查明。
案例二:征地清除地上附着物后,村民就赔偿及家庭安置提起诉讼
案号及文号:强制征地违法案:(2021)皖1623行初102号;赔偿二审案:(2023)皖16行赔终8号;安置一审案:(2022)皖1623行初68号;安置二审案:(2023)皖16行终79号。
代理律师:姜泉律师
另一名村民在亳州市某县某镇某村拥有承包地。2021年5月9日至6月15日,某镇人民政府对其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实施清除。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确认强制征地行为违法。裁判认定,镇政府曾向该村民支付土地补偿款159,315元、地上附属物补偿款25,200元。该村民认为补偿范围和标准不足,并就土地、树木、迁坟、水井等损失提出赔偿请求;同时,其还以户主身份就部分家庭成员未获安置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赔偿程序中,一审未支持该村民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二审认为,未处理赔偿申请涉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条件,一审合并处理不当;迁坟损失存在遗漏评价,征地补偿标准及其他损失也需要进一步查明,遂撤销赔偿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家庭安置程序中,一审以该村民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二审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一般以户为单位,该村民以户主名义就部分家庭成员未获安置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继续审理。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两个相互关联但程序不同的争议:一是违法征地后的财产损失赔偿,二是家庭成员的补偿安置权益。赔偿案件发回重审,意味着损失项目及补偿标准仍需审查;安置案件二审解决的是起诉主体资格问题,并未直接判令为特定家庭成员分配住房。
二、宿州地区: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与行政权限审查
案例三:集体土地未依法征收为国有,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案号:(2018)皖13行初49号;被诉征收决定:埇征政〔2017〕22号。
王某某的房屋位于宿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2017年12月7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涉案房屋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王某某因房屋补偿面积问题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相关部门回复显示,涉案房屋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未发现该项目相应的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裁判结果: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埇征政〔2017〕22号征收决定违法。法院认为,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并不当然改变土地性质,某区人民政府未能证明涉案集体土地已经依法征收为国有,直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作出征收决定,超越法定职权。考虑项目涉及户数较多、绝大多数住户已签约等情况,法院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但未予撤销。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土地性质与征收程序之间的关系。集体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或者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并不当然转为国有土地。审查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当核对土地权属、征地批准文件及行政机关采取的征收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与撤销行政行为,属于不同的裁判方式。
三、明光地区:企业经营限制与政府信息公开
案例四:某科技公司申请公开停产依据,诉讼期间因政府同意复工撤诉
案号:(2017)皖11行初27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律师
某科技公司持有明光市某矿区南段凹凸棒石粘土矿的采矿许可证。因矿产资源整合及相关经营安排,公司认为生产经营受到限制。2017年5月25日,公司申请公开停产停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停产期限;明光市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5日答复称,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司随后就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记载,某科技公司以明光市人民政府同意其复工为由申请撤诉。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公司承担。该裁定未对停产行为的合法性及企业损失作出实体认定。
典型意义:企业经营受到行政管理措施影响时,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成为核实行政依据和相关事实的途径。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束,裁定记载的直接原因是政府同意复工;撤诉裁定本身并未对停产行为是否合法或企业损失是否应予赔偿作出实体判断。
四、池州地区:征收范围与补偿评估争议
案例五: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五名居民获得违法确认判决
案号及文号:一审案号:(2019)皖17行初31号;二审案号:(2020)皖行终151号;被诉征收决定:青政房征字〔2019〕2号。
朱某某等七人的房屋位于池州市某县某镇某改造项目周边。某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附规划红线图及补偿方案。案件审理查明,七名上诉人中有五人的房屋不在被诉决定所附规划红线范围内,另两人的房屋不属于红线外情形。一审法院驳回七人的诉讼请求,七人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某县人民政府以青政房征字〔2019〕2号决定征收其中五名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驳回另外两名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考虑项目区域其他住户已按方案实施补偿等因素,没有撤销整体征收决定。
典型意义:征收范围应以正式征收决定及其附图等材料为依据。行政机关向红线外居民送达征收决定,并不能当然取得对其房屋实施征收的依据。本案中,五名当事人获得确认违法判决,另两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裁判结果应按各自房屋是否位于征收范围分别理解。
案例六:房屋评估程序存在缺陷,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案号及文号:(2021)皖17行初9号;被诉补偿决定:青政征补〔2020〕5号。
袁某某的房屋位于池州市某县某镇某改造项目范围内。某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袁某某此前已就针对其房屋实施征收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确认违法判决。2020年9月3日,某县人民政府依据此前形成的评估报告作出青政征补〔2020〕5号补偿决定。袁某某认为房屋面积调查、未登记建筑处理及评估报告有效期等方面存在问题,遂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实地查勘程序合法的材料,相关记录不能作为有效评估依据;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未向评估机构提供,导致评估存在遗漏;作出补偿决定时,评估报告已超过其载明的一年有效期,县政府未能证明仍可据此实现公平补偿。法院以评估报告不合法、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青政征补〔2020〕5号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补偿金额,还取决于实地查勘、面积认定、未登记建筑处理及评估报告有效性等基础环节。本案撤销的是针对袁某某个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体现了评估程序和评估依据对补偿决定合法性的影响。
五、潜山地区:征地批复与强制清表程序
案例七:征地已有批准文件,镇政府直接清表仍被确认违法
案号及文号:一审案号:(2021)皖0824行初67号;二审案号:(2022)皖08行终64号;建设用地批复:皖政地〔2018〕779号。
代理律师:陈朝阳律师
葛某某在安庆市某市某镇某村拥有承包地,涉案土地涉及当地医院建设项目,并已有皖政地〔2018〕779号建设用地批复。2018年12月25日,施工单位及相关村民组对土地实施平整,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场。双方尚未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葛某某对单方支付补偿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此前生效裁定已明确,相关清表行为属于征地实施机关委托实施的行为,某镇人民政府是适格被告。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在未先行作出责令交地决定、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镇政府未证明自身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直接清表超越法定权限。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驳回镇政府上诉,维持确认2018年12月25日清表行为违法的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征地批准解决的是征地审批问题,并不当然赋予基层政府自行实施强制清表的权力。征地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仍须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责令交地及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并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主体实施。
六、芜湖地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自行撤销
案例八:补偿决定未明确产权调换房安排,县政府在诉讼期间自行撤销
案号及文号:原补偿决定:〔2017〕第19号;撤销文件:〔2018〕第9号。
某居民等七人的房屋位于芜湖市原某县某镇某道路沿线。2017年12月15日,某县人民政府对七名被征收人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项目、评估价格、门面房前共有空地,以及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提出异议,并就相关决定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诉讼过程中,某县人民政府作出〔2018〕第9号《关于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撤销此前作出的〔2017〕第19号补偿决定。正式撤销文件载明,原补偿决定未对产权调换房作出具体安排。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撤销被诉补偿决定,与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属于不同的争议处理方式。本案正式撤销文件明确记载的理由是产权调换房未作具体安排,不能将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补偿异议一并视为行政机关已经认可。
七、蚌埠地区:强制拆除责任主体与起诉条件
案例九:村民诉区政府自建房强制拆除案——二审维持确认拆除违法
案号:(2017)皖03行初94号;二审案号:(2018)皖行终843号;征收公告:禹征〔2015〕8号。
代理律师:冯凯律师
刘某某在蚌埠市某区某公园北门周边拥有产权房,并在相邻区域建有自建房。某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日发布征收公告。因补偿协商未果,2017年6月13日,某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拆除刘某某的自建房。刘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某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3日拆除刘某某自建房的行为违法。某区人民政府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结合征收主体身份、现场视频及政府工作人员在场等证据,认定区政府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指出行政机关未证明履行必要的强制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强制拆除责任主体的认定,不能仅依据现场具体操作人员作出判断,还应结合征收组织关系、现场情况及行政机关掌握的证据综合审查。即使行政机关认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也不能省略法定强制执行程序。
案例十:房屋被拆后难以查明实施主体,二审撤销驳回起诉裁定
案号及文号:一审案号:(2018)皖03行初102号;二审案号:(2019)皖行终517号;征收公告:禹征〔2015〕8号。
代理律师:冯凯律师
周某某的房屋位于蚌埠市某区某公园周边征收范围内。二审裁定认定,房屋三楼约35平方米自建房已被拆除,产权房其他部分亦受到一定程度损坏。拆除发生时周某某不在现场,事后未能明确具体实施主体。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拆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拆除时当事人不在场,要求其证明具体实施主体不符合实际;周某某以征收机关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并无不当。某区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拆除由他人实施且与其无关,一审驳回起诉不当。二审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典型意义:强拆案件中,行政机关是否为适格被告,不能机械地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客观上难以取得的现场组织证据。征收机关对征收区域内房屋拆除负有组织管理职责时,应结合其掌握的证据说明相关行为是否由其实施。本案二审解决的是起诉条件和被告适格问题,并未直接对2018年拆除行为作出违法认定。
案例十一:两名村民2017年房屋拆除系列案
案号:周某某案(2017)皖03行初93号;刘某某案(2017)皖03行初94号。刘某某案二审案号:(2018)皖行终843号;征收公告:禹征〔2015〕8号。
代理律师:冯凯律师
周某某、刘某某分别在蚌埠市某区张公山公园北门周边拥有房屋,并在相邻区域建有简易房或自建房。某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日发布征收公告。2016年11月1日,金域社区居委会张贴拆除违法建筑通知。因补偿协商未果,2017年6月13日,某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分别拆除周某某的简易房和刘某某的自建房。两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两起案件。周某某案一审判决确认某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3日强制拆除其简易房的行为违法;刘某某案一审判决确认同日拆除其自建房的行为违法。刘某某案二审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驳回区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两案均发生于同一征收项目,且拆除时间相同,但分别由当事人独立起诉并形成不同裁判。法院结合征收组织关系、现场情况及政府工作人员在场等证据认定区政府承担责任,并指出即使行政机关主张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也应依法履行强制执行程序。周某某案与刘某某案应分别对应各自的判决主文。
结语
安徽地区的相关案件显示,征地拆迁争议贯穿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行政强制及后续赔偿等多个环节。土地性质和征收范围影响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启动征收程序;补偿评估的调查、认定和报告有效性关系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强制清表、强制拆除则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对于违法强拆后的赔偿,还应结合房屋及附属物损失、室内物品、补偿标准和安置人口等具体情况审查。企业因行政管理措施影响经营的,也可以依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核实行政依据,并根据实际争议选择相应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