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泰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19-03-27
浏览次数: 76

泰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泰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辖区(含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体制】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和补偿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本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房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作机制】 市辖区实行属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相关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负责作出征收决定并组织实施。

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和泰山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决定由征收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应向委托实施单位支付房屋征收工作服务经费,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六条 【征收委托业务】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测绘、调查摸底、征收补偿费用预算、预评估、房地产评估、征收拆迁服务、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启动程序】 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申请及拟征收房屋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的说明;

(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确定房屋征收项目】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提报的房屋征收项目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确定拟征收范围】 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拟征收房屋范围并公布。

第十条 【确定和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项目以及拟征收房屋范围确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确定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拟征收房屋范围确定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冻结通告发布、征收范围内的禁止活动】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发布冻结通告。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调查登记、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财政、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涉及的有关单位和拟被征收人应当提供便利,并积极配合。

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房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认定,并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户型设计、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及安置选房办法;

(六)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征求公众意见】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旧城区改建的听证程序】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 【人数较多的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五百户(含)以上或房屋征收面积达到五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被征收人五百户以下或房屋征收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辖区内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由管委会会同属地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征收补偿费用筹集单位应将不低于征收项目预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预付区房屋征收部门,剩余费用根据房屋征收进度及时支付到位。

第十九条 【征收决定公告、救济途径】 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 【补偿内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 【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九十。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有争议的,根据争议内容由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 【货币奖励政策】 征收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在征收项目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的,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旧城区改建中就近安置规定】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及差价结算办法】 住宅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就近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安置部分不找差价;在不同区位异地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安置部分,按照双方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内(含十平方米)的,按泰安市上一年度末相似类型房屋的建安成本价结算;超过十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承担,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被征收人不同意以上结算方式的,也可以按市场评估价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八条 【最低面积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建筑面积四十五平方米多层住宅进行最低面积补偿;安置高层住宅进行最低面积补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多层住宅的套内建筑面积。按照最低面积补偿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承担。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九条 【搬迁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需要周转过渡的,给予二次搬迁费。

第三十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区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公布的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通知回迁结算交房截止日;被征收人选择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公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通知回迁结算交房截止日。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结算回迁后,再一次性支付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一条【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经营类型和房屋所处位置,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区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公布的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直至通知回迁结算交房截止日;被征收人选择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公布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直至通知回迁结算交房截止日。

第三十二条 【出租情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可与承租人依法解除合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分配,双方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充分协商。双方存在纠纷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存,不妨碍征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搬迁奖励】 征收住宅、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腾空移交房屋的,给予搬迁奖励。

第三十四条 【搬迁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住宅的,搬迁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的,搬迁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过渡期限,根据工程工期合理确定,具体期限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附属物评估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价值补偿及设备、大宗物品等迁移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涉及特殊设备等的迁移费用,评估机构可选聘技术水平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会商,作为评估参考。

第三十六条 【住改非的情形】 被征收住宅房屋改作营业用房,房屋权属证书与营业执照注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一致,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合法经营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给予补偿安置,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七条 【设有抵押权的情形】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管线迁移】 因房屋征收需要迁移管线的,由权属单位负责迁移。

第三十九条【公布评估机构选定方式、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律师、公证人员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条【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合法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十一条 【征收补偿协议内容】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结算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四十二条 【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形、公告、救济途径】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人搬迁义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四条 【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房屋、土地的注销登记】 被征收人搬迁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异地安置的保障政策】 住宅房屋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回迁安置后,安置小区的社会事务及物业管理等,统一纳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书或区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在子女入托、入学方面,可享受原房屋所在学区入学政策,也可享受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入学政策。被征收人就业、养老、医疗、低保等,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建设部门职责】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市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计划管理及项目备案制度】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投资计划,依法编制并公布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区人民政府在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前,应征求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条【房屋征收行业、从业管理】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五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评估、征收拆迁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管,实行跟踪考核,建立信用档案,将服务质量作为评价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房屋拆除安全管理】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纳入属地负责、行业监管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房屋拆除、扬尘防治及垃圾外运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五十三条【旧城区改建群众监督制度】 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房屋征收活动并协助做好搬迁动员工作。

第五十四条 【督查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将重点征收项目纳入政府工作督查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的项目,继续按原有规定办理。

(采晴整理)


相关新闻 / News More
  • 点击次数: 0
    2026 - 09 - 15
    宅基地征收中房屋权属与安置资格争议如何解决?北京万典律师从事实审查到程序推进的实践探索随着农村土地征收、村庄改造以及城乡建设持续推进,宅基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权属、土地权益和安置资格问题逐渐增多。在实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面临的并非简单的补偿金额争议,而是房屋到底属于谁、哪些家庭成员享有安置权益、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是否准确等复杂问题。对于这类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土地征收以及行政争议领域。在办理宅基地征收相关案件过程中,我们认为,解决此类争议的关键,并不是单纯围绕补偿金额进行谈判,而是需要从房屋形成历史、土地使用情况、行政认定依据以及法律程序路径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宅基地征收争议,首先需要厘清权利基础农村宅基地房屋往往形成时间较长,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在案件处理中,我们经常需要面对:l 房屋建设人与登记主体不一致;l 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权益分配争议;l 宅基地使用资格发生变化;l 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补偿对象、安置资格认定存在争议。因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首先梳理房屋和土地权益形成过程,明确争议产生的原因,再结合征收程序判断后续解决路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相关案件处理中,通常会围绕土地取得情况、房屋建设历史、行政行为依据以及当事人实际诉求进行综合研判。通过行政程序推动复杂征收争议解决宅基地征收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律师可能需要通过:l 政府信息公开;l 行政复议;l 行政诉讼;l 行政赔偿程序;l 协商沟通等方式,推动问题依法解决。在实践中,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通过单一程序解决。对于事实形成时间较长、行政关系复杂的案件,需要根据案件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处理策略。十四年复杂土地权益案件:通过多程序推进解决长期补偿争议在“超复杂土地案件:维权路十四年当事人太难”案件中,当事人因早期项目开发、土地权益变化等问题,后续在征收过程中长期面临...
  • 点击次数: 0
    2026 - 09 - 14
    在万典办理的宅基地征收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拿着一份征收部门的答复来问:“说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给安置,这个说法成立吗?”也有人遇到另一种情况:“我的户口早就迁走了,但房子和宅基地一直是我的,而且政府以前已经和我签过安置协议,现在还能不给我安置吗?”这两类问题表面上都在问“有没有安置资格”,但在实际办案中,万典律师通常不会仅凭户口是否在村里就直接作出判断。因为宅基地征收中的房屋权属、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征收安置资格,是彼此关联、但不能简单画等号的几个问题。对于这类案件,北京万典律师首先要做的,是把这些法律关系拆开。一、万典律师首先审查的,不是补偿多少钱,而是谁享有什么权利宅基地征收发生以后,很多当事人最先关注补偿标准。但如果征收部门已经对房屋权属或者安置资格提出异议,那么补偿金额往往还不是第一步。万典通常会先核查几个时间节点:l 宅基地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取得的?l 房屋是谁建设的,有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历史审批材料?l 家庭成员的户籍什么时候迁入、什么时候迁出?l 是否曾经被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l 有没有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能够反映与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材料?l 征收发生时,当地适用的是哪一份补偿安置方案?l 行政机关此前有没有通过登记、协议、补偿决定等方式认可过当事人的宅基地或者安置权益?把这些事实按照时间顺序梳理清楚以后,才能进一步判断争议究竟发生在哪里。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丧失以及部分特殊情形作出规定;《土地管理法》则明确要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和合法住房财产权益。因此,在万典处理这类案件时,不会简单把“户籍变化”直接等同于“所有征收权益全部消失”。二、如果行政机关已经明确说“不安置”,万典律师会继续...
  • 点击次数: 11
    2026 - 09 - 11
    养殖场遇到征收、道路建设、规划调整、禁养区整治或者限期拆除时,经营者经常先问我们:“养殖场到底能补多少钱?”但在实际案件中,我们通常不会先从一个补偿数字开始判断。养殖场拆迁与普通住宅不同。土地怎么取得、养殖场什么时候建设、有哪些经营和环保防疫手续、棚舍和辅助设施是什么性质、拆迁原因是什么、目前已经出现哪些行政文件,都会影响后续处理。有些养殖场真正争议的是征收补偿,有些是资产评估差距,有些是行政机关将建筑认定为违法建设,还有一些在补偿没有解决之前已经发生了强制拆除。因此,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处理养殖场征拆案件时,会先从项目性质、用地与经营手续、资产损失以及行政程序四个方向还原案件,再确定协商、复议、诉讼或者赔偿路径。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开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目前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万典的公开案件中,也已有养殖合作社强拆、养殖企业因高速项目建设发生补偿和赔偿争议等实践。我们如何判断养殖场拆迁案件面对养殖场拆迁,我们首先确认的是:这次要求搬迁或拆除,法律上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包括土地征收、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占地、规划调整、禁养区或者环境综合整治,也可能出现行政机关直接以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等理由要求拆除。这些情形看上去最终都是“养殖场搬走”,但适用的程序和审查重点并不相同。例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定规划调整、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相关综合整治等情况下,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土地征收时,《土地管理法》还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作出了规定。所以,我们通常先查看征收文件、项目文件、通知书、补偿方案、限期拆除决定等材料,明确当前行政行为和实施主体。只有把“为什么拆”弄清楚,才能进一步判断“哪些权益需要核验”。从养殖场形成历史和现有手续开始审...
  • 点击次数: 10
    2026 - 09 - 11
    随着国内城镇化建设持续推进,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集体土地征收、企业厂房搬迁项目不断落地,征收补偿争议、违法强拆、以拆违促拆迁、违法强制清表等行政纠纷频发。征地拆迁属于典型行政类案件,受起诉期限、复议期限、举证期限等严格法定程序约束,很多被征收人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容易轻信口头承诺,误选泛化接案的法律服务人员,错失维权窗口期,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作为长期深耕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我们多年八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积淀,总结形成 “三基两核” 选律参考标准,面向广大被征收人开展普法指引,帮助大家客观甄别法律服务力量,理性开展民告官维权。筑牢三道基础门槛,过滤非专业法律服务所谓 “三基标准”,是委托拆迁案件前应当重点考察的三大基础条件,分别为律师个人专业化、律所平台专业化、一线实战年限。征地拆迁维权涉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规范,办案流程涵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国家赔偿等多重程序。行政诉讼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被告主体确定、法定时限上均有特殊规则。什么案件都接的 “万金油” 律师,往往不熟悉行政诉讼裁判逻辑,很难识别征收公告、评估报告、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当中潜藏的程序违法点。本所由王卫洲主任领衔,汇聚冯凯、管众、陈朝阳、吕磊、姜泉、黄郎等一批长期扎根一线的专业律师,团队业务高度聚焦土地、房屋征收行政案件,极少承接无关领域业务,持续研究全国各地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针对拆迁案件经常遭遇地方行政干预、单兵办案力量薄弱的现实痛点,本所建立双人承办 + 专家研判标准化办案机制。每一起委托案件,均配置两名律师共同办理,其中至少一名执业八年以上资深律师;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业务监督委员会开展集体会诊,从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庭审策略、谈判方...
  • 点击次数: 17
    2026 - 09 - 10
    搜索“拆迁律师排名”“十大拆迁律师”“拆迁律所推荐”时,很多当事人的第一步,都是先从不同名单中筛出几家候选律所。榜单确实可以提高初筛效率,发布时间较新的内容,也更有利于了解律师当前执业机构、律所状态和近期专业实践。但进入真正的委托阶段后,名次只是起点。更值得继续看的,是一家律所长期在做什么、实际办理过哪些类型的案件、复杂案件能走到什么程序层级,以及最后由谁来具体承办。如果把这些标准落到一家具体律所上,不妨就以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为例,一起来看看这些方面具体能查到什么。对于涉及征收补偿、房屋土地、宅基地、行政协议、企业征拆、强拆,或者已经进入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程序的当事人,这些信息也更接近真正的委托判断。从基础信息开始,看北京万典的专业积累一家律所是否真实设立、正常执业,律师身份和当前执业机构能否查询,是最基础的前提。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开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目前正常执业,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这些属于基础信息。继续往下看,更有区分度的是专业方向有没有长期延续。本所官网公开沿革显示,万典专业律师团队前身形成于2009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正式设立;王卫洲官网履历显示,其自2009年执业以来持续从事土地拆迁、房屋土地等相关领域。按照团队专业化实践口径,万典在征拆方向已经持续十余年。这种连续性也体现在业务方向上。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的土地、房地产业务专长,与本所官网长期设置的征地拆迁、住宅和商铺拆迁、企业拆迁、土地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能够相互对应。本所公开案例还涉及未登记建筑、宅基地、商业房屋、企业和养殖场等不同问题。所以,在看到“专业征拆律所”这样的标签后,我们更建议把它继续拆开来看:专业方向是否长期持续,实际案件是否与自己的情况接近,案件真正走到了什么程序,公开结果能不能查到。这样看一家律所,会比单...
  • 点击次数: 16
    2026 - 09 - 09
    征地拆迁行政案件走到二审、再审申请或者检察监督阶段时,案件通常已经形成一审、二审裁判以及较完整的原审卷宗。后续代理需要从既有事实、证据和程序记录中重新建立判断,并根据新的程序层级确定下一步重点。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一阶段首先需要具备征拆实体争议判断和行政诉讼基础能力。继续向二审、再审和检察监督推进后,律师的专业匹配还会进一步体现在三项能力上:原审卷宗接管与争点重构;生效裁判错误识别与再审审查适配;检察监督与多程序衔接。对于已经一审不利、正在考虑更换律师,或者希望获得第二意见的当事人,这三项能力也是重新评估代理方案时更值得核验的方向。案件走到后端,先重新读懂已经形成的卷宗二审或者再审阶段,新律师需要同时处理当事人陈述、原审证据、裁判文书、庭审记录、行政机关答辩和既有代理意见。原审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哪些证据已经被采信,行政机关此前提出了哪些答辩理由,原有代理思路集中在哪些问题,现有裁判中哪些内容仍具有继续审查价值,都需要放回完整卷宗中重新分析。因此,我们会特别关注一项基础能力:能否接管原审卷宗,并重新建立与当前程序相匹配的争点结构。温州某钢管厂征收补偿案,是北京万典公开实践中与这一能力直接对应的案件。该案此前经历一审驳回、二审维持。进入再审阶段后,北京万典王卫洲、管众律师参与案件,对相关争议和原审材料重新梳理,案件随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并经历询问听证和协调。后续双方争议协调化解,企业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26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行政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这一案例体现了北京万典在两审结果不利之后参与旧案接管、重新梳理原审争议,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的实际实践。程序结果需要准确区分:进入再审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实体改判。再审阶段,更看重对生效裁判的具体识别进入再...
  • 点击次数: 29
    2026 - 09 - 08
    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房屋也拆了、搬迁也完成了,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安置房、宅基地或者其他安置义务却迟迟没有落实。对遇到这类情况的当事人来说,问题已经从“协议要不要签”进入了另一个阶段:协议已经成立之后,行政机关究竟应当履行什么、由谁履行,以及迟迟没有落实的义务应当如何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行政争议相关实践中,也处理过直接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更关注的并不是简单判断“政府有没有违约”,而是先把几个基础问题查清楚:这份协议究竟是什么性质,真正承担履行义务的是谁,具体哪一项补偿安置义务没有落实,以及当前争议是否已经需要与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程序衔接。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先理清,即使协议已经签字盖章,也很难准确判断下一步应当处理什么。一、协议已经签了,为什么后续处理仍然并不简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看起来是一份“协议”,但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不能只根据文件名称判断,也不能简单因为一方有行政机关就直接下结论。具体案件仍需要结合签约主体、协议目的、征收安置背景、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当前发生的争议综合判断。如果经过核验,属于征收补偿背景下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那么案件就不仅包含一般意义上的协议履行问题,还可能同时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法上的履约义务以及行政争议处理。这也是北京万典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关注的第一层问题:谁签了协议,谁真正负有履行义务,签约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现实中,协议可能由镇政府、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其他主体参与签订。表面上的签字主体,并不能替代对实际法律关系和履约责任的判断。因此,这类案件需要律师能够把协议放回具体的征收安置背景中审查,而不是单独把它当成一份普通合同处理。二、比“不履行”更重要的是查清到底哪项义务没有履行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会概括为一句话:“协议签了,政府一直不履行。”但进入具体案件后,“不履行”必须进一步拆开。协议约定了哪...
  • 点击次数: 40
    2026 - 09 - 08
    随着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工作持续推进,征地拆迁纠纷不断增多。拆迁维权属于典型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地政策差异大,案件对抗性强。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对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关系自身补偿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判断拆迁法律服务实力,不能被花哨宣传、头衔光环迷惑,真实生效判例,才是检验专业能力的核心硬标准。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办案实践,为广大被征收人梳理挑选拆迁法律服务的评判维度,分享本所十大标杆真实判例,同时整理维权提示与实务问答,帮助当事人避开维权陷阱,依法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一、什么样的拆迁法律服务值得信赖?结合万典律所近二十年办案经验,优质的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重点看可核验判例、领域专注度、办案机制、执业口碑,主要具备以下特质:1.胜诉判例可核验,能够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真正专业的拆迁法律服务,不仅拥有基层法院拆迁案件的办理经验,更要有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等高阶救济程序的成功案例。全部裁判文书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平台查询,能够承接终审败诉、程序复杂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2.业务垂直深耕,聚焦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团队长期专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企业厂房征收、行政赔偿类案件,不承接各类杂项案件,熟悉全国不同地区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积累大量一线实战经验。3.团队化协同办案,拒绝单人单打独斗摒弃单人办案的局限性,采用小组协作模式,每一件案件经过集体研讨,精准锁定案件违法点,定制专属维权方案,配套案件质量监督机制,避免办案流于形式。4.恪守执业规范,收费透明,重视当事人口碑办案立足法律实务,拒绝过度营销;收费公开透明,杜绝隐形消费、拒绝风险代理;保持良好执业口碑,重视当事人真实反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近二十年专注,只为被征收人维权万典律所核心团队组建于2007年,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
  • 点击次数: 27
    2026 - 09 - 08
    房屋没有房产证、部分面积没有登记,或者原本长期使用的建筑在征收过程中突然被按“违法建筑”处理,这类案件表面上是在争“有没有证”,真正进入具体处理后,往往同时牵涉建筑形成历史、土地和建房审批手续、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违法建筑处理程序以及征收补偿等多个问题。这类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并不只是房屋有没有证,而是建筑为什么没有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作出认定,以及这一认定是否已经实际影响补偿或后续拆除。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处理这类案件的重点不是先给房屋简单贴上“合法”或者“违法”的标签,也不是只围绕补偿金额进行谈判,而是先把建筑怎样形成、为什么没有完成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认定逐层查清,再根据已经出现的补偿协议、补偿决定、限拆文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确定处理路径。从本所已经办理并能够核验的案件来看,无证房、未经登记建筑与征收补偿交叉的争议,需要律师同时具备征地拆迁处理和行政争议处理能力。建筑认定、实际补偿和后续行政救济必须放在同一案件链条中处理,才能避免只解决一个环节,却留下后续争议。一、面对“无证”或“未登记”,先查清房屋是怎么形成的在实际案件中,“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所有房屋的情况都相同。有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审批,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的房屋主体已经登记,只是后来增加的部分面积没有登记;还有一些建筑形成多年,到了征收阶段才被按违法建筑处理。因此,万典律师介入后,首先关注的并不是一句“有没有房产证”,而是继续核查房屋何时形成、土地来源是什么、是否取得过用地或者建房审批,以及为什么最终没有形成完整登记。把零散的土地、建房、登记等材料重新还原为完整的建筑形成事实,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北京万典代理的温州伍某案就是一个直接对应的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3行终232号行政判决记载,涉案房屋取得过土地使用证和《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个人...
  • 点击次数: 44
    2026 - 09 - 04
    对征地批复、补偿决定、安置资格或者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少当事人首先面对的并不是“申请书怎么写”,而是更基础也更关键的问题:究竟应当针对哪一个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现有材料能够支持什么请求,以及复议结果不利后还能进入什么程序。征地拆迁案件通常包含征地报批、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履职答复和具体实施等多个环节。行政行为识别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复议对象、管辖机关或者请求方向随之偏离。对于已经取得省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还可能进一步涉及行政诉讼或者国务院裁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行政争议相关业务。**在相关案件中,万典律师团队已经实际参与征地争议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申请、裁决程序中的协调解决,以及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答复复议等具体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对于征地批复审查、复杂征地材料梳理以及省级复议后的高层级行政救济,万典律师团队能够以真实案件中的程序措施和处理结果作为实践基础。我们如何判断征拆行政复议案件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第一步,是从已有文书、送达材料和实际争议中锁定需要审查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征地有问题”,实际争议可能指向征地批复,也可能指向征收补偿决定、安置资格答复、信息公开答复、限期拆除或交地通知,还可能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补偿、查处或者公开职责。不同对象对应不同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具体请求。因此,万典律师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围绕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和程序层级进行判断。对于征地批复与后续实施行为交织的案件,需要区分各行为在征收流程中的位置;对于信息公开答复,需要审查申请内容、答复理由和未公开部分;对于履职争议,则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承担相应法定职责。只有先确定“复议什么”,才能进一步确定“向谁申请”...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