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
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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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使用类型

主体结构补偿标准

室内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备  注

加工、生产等经营性用房

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拆迁集体(含股份制企业)的房屋及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对其建筑面积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10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和给予其他安置。

200

涉及设备转运的,设备转运费结合市场行情另行补偿。

钢架结构的厂房按重置成本进行补偿。

3.其他经营性用房室外设施补偿标准:有1.2米以上(含1.2米)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室外设施补偿标准为3万元/户;无1.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补偿标准为2万元/户。

4.加工、生产等经营性用房、办公、办学等用房的室外设施按重置成本确定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内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

5.与住宅房屋连为一体的房屋不得分割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其他经营性用房

按同类结构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补偿。

办公、教学等用房

按同类结构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补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