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生产等经营性用房 | 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拆迁集体(含股份制企业)的房屋及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对其建筑面积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10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和给予其他安置。 | 200 | 涉及设备转运的,设备转运费结合市场行情另行补偿。 钢架结构的厂房按重置成本进行补偿。 3.其他经营性用房室外设施补偿标准:有1.2米以上(含1.2米)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室外设施补偿标准为3万元/户;无1.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补偿标准为2万元/户。 4.加工、生产等经营性用房、办公、办学等用房的室外设施按重置成本确定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内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 5.与住宅房屋连为一体的房屋不得分割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