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我所主办律师王卫洲解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日期: 2012-08-28
浏览次数: 86

我所主办律师王卫洲解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2-08-27 22:49:50 

栏目名称:法眼看房产

主    题:解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嘉宾律师:王卫洲律师

本期策划:张倩

 

本期介绍:近年来发生在各地的征地拆迁纠纷,矛盾冲突越来越多,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触动着社会敏感的神经。早到2004年的嘉禾事件、2005年的定州事件,再到08年的瓮安事件,一幕幕的冲突有着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土地!今天,我们有幸为大家请到了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来为大家简单讲解一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内容。

 

 

访谈内容:

 

【法眼看房产】关注房子,解答疑难。《法眼看房产》为您解读关于房子的是是非非。各位网友大家好,又和大家见面了。今天的嘉宾是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房产》,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律师】大家好.

 

【法眼看房产】2011年年初,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了一部行政法规,为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提供了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相较之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民房屋拆迁的补偿,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和补助水平,已经不能适应农村发展的实际和农民生活的需求。根据我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征收集体土地时,需要在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下才可以征收。何为“公共利益”?目前是否有明确的范围?

【律师】公共利益,顾名思义就是社会公众的利益,物权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求可以征收集体土地,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是漫无边际的,因为目前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只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国防外交、科教文卫、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改造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列为公共利益,这是对公利益的首次界定。

【法眼看房产】在上面谈到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中,集体土地拆迁冲突的问题之一是政府的征地范围过宽,这是否与“公共利益”的范围不明有直接联系?在实际操作中,作为拆迁律师您遇到过什么样的情况?

【律师】对,目前地方政府在征地时会将一切都归纳在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范围之内,然后以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而实际上很多时候所谓的旧城改造、城市规划都是房地产开发等商业行为的借口。

 

【法眼看房产】在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征地有关的占了80%。究其原因是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不合理,不到位。那么,按照我国法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详细标准是什么?耕地与宅基地各有什么补偿标准?

【律师】我国法律规定对农民的补偿主要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些行政法规,对于土地的补偿目前依据的是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或授权制定的综合区片价,如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而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目前各地区还是比较混乱的,一般是根据市、县政府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专门为某征收片区制定一个补偿方案,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集体土地上拆迁引发的矛盾也是最多的。

 

【法眼看房产】2011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了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的原则,即“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是否有借鉴意义?

【律师】在法律上是不能适用的,因为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收主要原则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我认为如果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若被征收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当可以参照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补偿;另外如果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没有及时补偿,而被征收土地又纳入了城市规划区的,则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

【法眼看房产】您认为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或者您觉得应该如何补偿才更符合被征收者的利益,同时也符合公共利益?

【律师】我认为是不合理,因为国家在征收集体土地的时候对农民的补偿主要是根据其年产值或重置价(即成本价值)来计算;而土地被征为国有后又以商业、工业等用途的标准进行出让,同一宗土地其性质的变化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差额,由此引发被征地农民心里不平衡往往是土地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我认为应当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或经过政府审批后直接出让给用地者,而且应当制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关于土地出让款的分配办法。

【法眼看房产】有专业人士称:需要加大对失地农民的保护,在货币补偿的同事,还需要采取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律师】是的,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多次要求补偿、安置多元化,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

【法眼看房产】谈完了补偿标准,我们再来说说程序方面的事情。不管是专业人士还是草根一族,都明白我国是一个轻视程序的国家。在利益面前,有更多的人无视正当程序,实施违法行为。王律师,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是什么?在您处理的案件中,遇到哪些不合正当程序的行为?知法犯法的原因又是什么?

【律师】集体土地征收有其严格的程序,首先由市县国土部门组织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根据情况组织征地听证,之后应当逐级上报由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市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召开征地补偿听证、补偿登记、土地部门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然后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征地;如无理阻挠国家征地的应当由国土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执行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法眼看房产】在面对强势群体的不合法行为,作为被征收土地的人,可以通过何种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被征地农民可以向信访部门投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纪检部门投诉,不过由于征地拆迁一般都属于政府行为而不是某个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一般上访投诉都没有较好效果,我建议遇到这种情况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或者由媒体曝光。

 

【法眼看房产】2011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已经开始组织起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作为专业的拆迁律师,结合现状,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律师】我认为应当征地过程中增加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行为的参与权;在征地补偿上应当减少土地出让价格与征收价格的差距;对集体土地的补偿可以参照周边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补偿;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制定明确的分配办法这样的话,征地纠纷应该会大大减少。

【法眼看房产】资料表明,截至2010年底,中国耕地总量不足18.26亿亩,已接近18亿亩的红线。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希望相关部门可以更多的考虑一下全局。退一步说,在发展经济时要更好的保护被征收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感谢各位网友和xxx律师的参与。希望各位网友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期待下次与您相约,再见。

【律师】再见。

 

节目简介:《“法眼”看房产》是由搜房网和法邦网联合制作的一档“畅谈房产热点问题,普及房产法律知识,解答房产类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法律建议”的在线访谈类节目。节目采用主持 人和律师谈话模式,深入解析社会热点房产背后的法理人情。搜房网是全球排名第一的房地产与家居网络平台,在购房者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法邦网是中国知名的法律门户网站,拥有国内最丰富的律师资源。《“法眼”看房 产》侧重房产与法的结合,访谈对象全部为房产界资深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热点房产纠纷问题。因为平台权威高端,所以节目品质同样精益求精。

 


相关新闻 / News More
  • 点击次数: 21
    2021 - 08 - 23
    案件看点被告济南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依法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李女士、吴先生,山东省济南市xx市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基本案情原告李女士、吴先生在山东省济南市xx区拥有合法的房屋、车间及空白院落,因原告未见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征地手续,认为征地拆迁程序不合法,且补偿标准过低,因此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前限期拆除,原告认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法律规定,向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代理为了让被告依法撤销2020年10月19日向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李女士、吴先生二人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姜泉律师代理本案,寻求专业的帮助。万典律师认为济南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向李女士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侵害了原告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主体适格。二、案涉房屋及车间均为合法建筑,依照规定不应当被拆除,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侵害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被告滥用法律。三、被告不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权限。因为责令期限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故该行为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处理,被告虽然可能具有集中行使城市行政处罚的权限,但是被告不具有代替规划部门行使责令改正的职权,故被告所做该行政处罚是超越职权,是无效的。四、被告实施行政处罚目的是为了逼迁,违反...
  • 点击次数: 36
    2021 - 05 - 13
    原告王女士,山东省泰安市xx市xx村村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基本案情原告王女士系山东泰安市xx市xx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13间,其中8间为住宅,5间为商铺。2015年5月,泰安区xx街道办事处在未对王女士下达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组织不明身份者上百人将王女士的房屋强拆,其多年财产因该街道办的违法行为一朝尽毁。王女士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山东泰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王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后街道办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女士于2020年7月向街道办申请行政赔偿,街道办虽已知悉,却并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书”,对王女士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及赔偿。律师代理对于街道办收悉赔偿申请却迟迟未对王女士作出任何书面答复的行为,王女士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陈朝阳律师代理本案,为自己找回公道。万典律师认为王女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违法,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依法应予以赔偿。二、被告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拆行为,其违法行为严重侵犯原告一家的人身权,应予以赔偿。三、原告可以选择被告支付赔偿金或者有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告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万典律师认为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致使原告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人身受到了损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原告王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四十四条之规定向泰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决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xx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后,原告王女士在向xx办事处申请行政赔偿而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告王女士的诉请系...
  • 点击次数: 24
    2021 - 04 - 02
    导读现如今,以拆违形式作为督促搬离房屋的一种手段,在征收项目中越来越常见。这种形式一般出现在平房房屋征收或是农村的房屋征收中。那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到底能不能再被认定成违建,且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呢?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具体案例,解读面临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基本案情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合法房屋遇征收成违建?原告颜先生系枣庄市市中区xx村村民,一直在该村居住并合法拥有自己的房屋。2020年3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后陈湖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入户测量并制作《枣庄市征收房屋堪估表》。在此之前,原告颜先生房屋所在的涉案地块于2011年已经实施过一次房屋征收,当时已按照规定进行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程序,且在其入户测量与评估中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律师代理征收决定作出后再下限拆通知,疑问多多本次征收过程中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告等不同意征收的村民房屋墙壁粘贴《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颜先生等村民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冯凯、兰玲两位律师代理本案,寻求专业的帮助。颜先生认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遂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2020年8月该案开庭,庭审过程中,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涉案复函作为证据之一提交法院,涉案复函认定了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以涉案行政行为对上诉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万典律师认为该原审裁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复函已对上诉人产生实质影响。2涉案复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