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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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修订。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第一款)“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二款)本条规定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有以下几处修订:一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的两款规定合并为一款,分三个层次作了规定。二是将第八条中“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分别修改为“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