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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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的经营权。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其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具体事务。第二章 原则与方式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原则;(二)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三)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四)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五)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的剩余年限;(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