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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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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征地要保障农民知情权,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裁判要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案中,征地报批前,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向市皓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征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缺少有效证据证明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向被征地农民告知了有关征地事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仅经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和3名村民确认,且没有提供对被征地农户使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的证据材料。综合来看,征地前的告知、确认程序履行基本不到位,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吴xx、黄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裁定结果确认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批准征收城关乡市皓村15.7548公顷集体土地的部分违法;【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17〕1337号申请人:吴xx、黄xx住  所: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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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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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裁决案例:行政机关通过核销方式将基本农田调为非基本农田进而征收,构成违法裁判要点:2004年8月28日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本案中,有关部门通过核销的方式将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进而报被申请人批准征收,属于规避征收基本农田应当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行为。申请人王xx、高xx等29人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21〕522号申请人:王xx等29人(具体名单附后)申请人代表:王xx、高xx、孙xx、陈xx、李xx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安国镇张庄村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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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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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村土地部分被征收,村民能否要求获得社保安置?原告王xx、王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情介绍原告王xx二人系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承包土地18.65亩。2018年当地村委会与原告家人商谈土地收储事宜,告知原告其土地需要被收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更是以不签署补偿协议就拘留为威胁,强迫原告签署了《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因原告并不认可涉案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经后续调查取证得知,涉案土地于2018年12月29日被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转正函【2018】1977号《关于唐山市2018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予以征收。王玲律师指出,本案实质上属于集体土地行政征收,征收人应当依法对原告及家属落实失地农民社保安置和工作安置。为了争取相应权利原告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邮寄《落实社保补偿按时申请书》,但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处理,后王玲律师协助原告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责令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意见。2021年11月29日,原告收到以唐山市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作出的《关于王xx、王x要求落实社保安置申请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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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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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评估报告不合法,拆迁户告县政府胜诉,法院:撤销补偿决定书!原告宋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安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宋xx系湖北省公安县居民,为实施xx社区道路升级改造工程“双征”计划,被告公安县政府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公政征[202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及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原告宋xx坐落于公安县的案涉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之内。在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原告宋道远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2年3月22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宋xx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宋xx收到前述估价报告后,先是向原估价机构荆州市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复核估价,该公司书面告知宋道远复核结果与评估报告意见一致,评估结果没有变化。对评估报告申请鉴定宋道远对该回复结果不服,向荆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2022年6月23日,专家委员会书面回复宋xx: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及流程,不是专家评审小组对评估技术报告进行鉴定的内容;二、估价报告在报告中阐明被征收人未提供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宋xx在现场向专家评审小组提供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面积为189平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面积不明。而评估报告中将一楼设定为商业用途,二楼及以上设定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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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8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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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村委会收到征地补偿款不分配给村民,怎么办?原告王xx、尹xx等四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xx村民委员会案情介绍原告王xx、尹xx等四人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17年因“首都环线高速公路通州至大兴段'项目,征收了xx村部分村民的土地,其中包含了原告的确权承包地。2018年11月20日,西集镇人民政府向xx村经济合作社作出《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西集段)预拨征地补偿款通知》:“目前征地批复手续尚在办理中,无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现预拨征收土地补偿款部分。如果相关部门出具的面积与此通知中征地面积不符,则以相关部门公布的面积为准,实行多退少补,多出部分直接转入人员安置费,不足部分则按照面积和补偿标准给予补齐。本项目征收桥上村集体土地约42.627亩,现预拨征地补偿款852.54万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征收具体情况以及补偿款如何分配,原告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师晶二位律师代理案件。01信息公开2021年7月21日,原告就征地补偿款如何进行分配向xx村委会申请信息公开,村委会于2022年1月19日向原告公开了《关于'首都环线高速公路通州至大兴段'项目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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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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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对于征收后迟迟拿不到合理的补偿款,被征收人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上诉人杨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01案件事实被上诉人杨xx系河北省某村村民。1997年3月,xx县人民政府为他们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133.4平方米,建筑面积74.75平方米,用途为住宅。2003年xx镇人民政府将涉案地块在内的土地拍卖给xx公司。2008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地块中的0.54亩被征收为国有土地。2011年7月,原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注销土地登记通知》并送达给本案被上诉人杨xx,通知其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予以注销,限其于两日内交回所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逾期不交回,将公告废止。因被上诉人杨xx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该土地使用证,xx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8日公告将上述土地使用证作废。02诉讼过程杨xx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代理案件,经过诉讼,关于xx县人民政府、原xx县国土资源局注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唐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xx县人民政府、原xx县国土资源局注销xx集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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