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征地拆迁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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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山东省曲阜市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正式发布——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裁判要点精选

为系统梳理征地拆迁行政争议的司法裁判标准,为山东省曲阜地区被征收人提供清晰、可参考的依法维权路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正式发布曲阜市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均由本所资深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团队亲办,覆盖农村旧城改造、宅基地房屋限期拆除、农村自建房强制拆除、用地批复信息公开、征收集体土地未批先征……等全流程争议场景。万典律师团队始终坚持从征收拆迁全链条合法性审查切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实质性化解等多元路径,全方位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精选的七起典型案例均为曲阜市生效裁判案件,兼具规则代表性与实务指导性,具体如下:

案例一:农村旧城改造用地批复信息公开案

案号:曲政复决字【2021]35号

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表明:“经我局查询档案材料和实施现场核查,该用地批复所涉及林家村被征收集体土地现仍为政府储备用地,未实施供地。”然在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明确表明:涉案批次涉及的土地于2017年2月27日出让给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涉案答复书涉及的内容明显有误,主要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基本案情

林先生系山东省曲阜市某村村民,对其在该村居住的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为实施旧村改造,2018年10月19日曲阜市某街道办事处以其名义作出《公告》及《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将申请人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

林先生为了解涉案土地出让情况,在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的帮助下,于2018年5月13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书面公开涉案土地涉及的出让文件,后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曲自资依复[2019]X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

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表明:“经我局查询档案材料和实施现场核查,该用地批复所涉及某某村被征收集体土地现仍未政府储备用地,未实施供地。”

然而当事人林某某之前曾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过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这份答复书中明确表明:涉案批次涉及的土地于2017年2月27日出让给曲阜市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行政复议

很明显,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的内容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的答复并不一致,之后林先生在万典律师协助下向曲阜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

1、撤销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曲资依复(2019)X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提交证据材料

申请人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并未依法全面答复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存在明显遗漏行为,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

二、涉案答复书内容不属实,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表明:“经我局查询档案材料和实施现场核查,该用地批复所涉及林家村被征收集体土地现仍为政府储备用地,未实施供地。”然在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明确表明:涉案批次涉及的土地于2017年2月27日出让给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涉案答复书涉及的内容明显有误,主要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案件结果

曲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撤销曲自资依复(2019)x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

【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核查土地流转、出让情况,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首要途径。行政机关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应当全面核查档案、如实陈述客观事实,答复内容不得与上级主管机关书面文件相互矛盾。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不实答复、责令重新答复,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与客观事实相悖的虚假答复。

 

 

案例二:农村宅基地房屋强制拆除案

案号:(2020)鲁0881行初230号

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基本案情

原告王先生系山东省曲阜市某村村民,对其在该村居住的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其房屋被纳入该村房屋拆迁范围内。因补偿标准低,原告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12月28日,当地镇政府组织公安、特警、城建、消防等多个部门人员上百人,动用数台大型挖掘机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挽回损失,王先生聘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奔赴当地实地调查,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后,迅速向山东省曲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

主要理由如下:

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依法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告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反先补偿安置后拆迁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10]15号)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规定,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者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以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

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应依法履行征收程序,被告与原告协商不成则应依法对原告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予以补偿,而被告既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依法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对原告进行补偿,却直接非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属于典型的越权执法,不符合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也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本案中,被告xx镇政府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没有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更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无法律依据,亦无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由于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曲阜市xx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8日拆除原告王xx房屋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重申集体土地拆迁先补偿安置、后搬迁的核心原则,划清无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的行为边界。镇政府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未完成补偿安置,也未履行催告、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下直接强拆,属于典型程序违法、越权实施强制。

 

案例三:农村房屋被下达《限期拆除通知》

案号:曲政复决字【2021]35号

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关于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内容为“因挖损、塌陷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该规定内容与本案申请人建房行为明显不相符,被申请人引用此条规定作为依据,明显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基本案情

申请人林xx系山东省曲阜市某村村民,对其在该村居住的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为实施旧村改造,2018年10月19日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以其名义作出《公告》及《xx街道办事处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将申请人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林xx认为街道办没有征收房屋的权力,属于违法征收,所以一直没有签拆迁补偿协议。

为了逼迫林xx搬迁,当地街道办于2021年9月9日对林xx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你户在xx街道xx村耕地上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未依法办理用地及建设规划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之规定,限你户接通知后3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耕种条件,逾期将强制拆除,拆除费由你户承担。”

为了保住房屋,林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代理案件,经过查阅当事人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后,万典律师认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街道办作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明显属于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据上述规定城乡规划部门是法定的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机构改革后应当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规划建设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具有查处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其无权认定申请人属于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明显超越法定职权。

二、街道办事处认定事实错误,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的虽然未办理土地证书、房产证,那是因为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不能由申请人承担未办证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对于涉案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多年来一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合法用地。

涉案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属于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所在的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6月15日出具《证明》,证明涉案房屋属于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以涉案房屋为地址办理了曲阜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且多年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曲阜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一直缴纳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即使涉案土地和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但是也属于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属于申请人的合法房屋,被申请人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随后林xx向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在行政复议期间林xx房屋被当地街道办强制拆除。

曲阜市人民政府认为:

关于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内容为“因挖损、塌陷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该规定内容与本案申请人建房行为明显不相符,被申请人引用此条规定作为依据,明显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此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守法定程序,应当履行包括调查、现场勘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程序。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虽然其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后虽然多次同申请人进行沟通协商,但被申请人亦应该在通知书中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也未告知其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实属不妥,但鉴于申请人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故应确认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不再撤销。

另,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不得违法对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因目前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拆除行为系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案件结果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林xx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征收中常见的 “以拆违促拆迁” 套路确立审查标准。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必须职权合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匹配、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救济告知权利。街道办不具备违建查处法定职权,错引法条、未告知救济权利,即便房屋后续被拆除,复议机关依然确认该限期拆除通知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