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山东省曲阜市征地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正式发布——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裁判要点精选
案例四:农村自建房注册商贸公司强制拆除案
案号:(2022)鲁0883行初46号
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本案中,被告xx街道办事处针对原告林xx涉案房屋的拆除,既未依照法定程序对案涉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也未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径行组织人员予以强制拆除,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基本案情
原告林xx系山东省曲阜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自建房屋院落一处,与其身份证记载住址一致。2012年6月28日,原告林xx以上述房屋院落为住所注册成立了曲阜xx商贸有限公司,证载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5年8月1日)(有效期内以许可证为准),农副产品、针织服装、小家电、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销售,配货服务。
2018年9月5日,曲阜市人民政府制发《授权委托书》,授权被告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代表市政府全权处理xx村旧村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补偿、拆除、安置等事宜。
因原告等部分村民认为此次征收程序不合法,一直未与街道办签订协议。2021年8月10日,被告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原告林xx名下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现场勘查登记,并制作《房屋及附属物现场勘查登记表》。
2021年9月9日,被告制作并在原告大门口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经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被撤销),限原告接通知后3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耕种条件,逾期将强制拆除。2021年9月23日上午,由xx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冯xx、综治办主任王xx等带领几十人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
强拆之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冯凯代理案件,并向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街道办事处系在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且行使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虽然只是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但是它承担着一定区域内一级政府应有的组织和管理职能。
因此,街道办事处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针对街道办事处作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街道办事处为适格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自认是被诉强拆行为的组织者、实施者,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原告林xx作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系被诉强拆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案涉房屋于2021年9月23日被强制拆除,原告林xx于2021年12月11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相对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行政相对人逾期仍不 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xx街道办事处针对原告林xx涉案房屋的拆除,既未依照法定程序对案涉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也未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径行组织人员予以强制拆除,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林xx确认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9月23日对原告林xx的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兼顾农村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保护与行政强制程序规范,明确街道办作为派出机关可作为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案涉房屋不仅是居住用房,还注册商事主体、用于经营,强拆会同时侵害居住权益与经营权益。
案例五:征收集体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
案号:济政复决字【2018]182号
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前提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批准征收。本案中,被申请人曲阜市人民政府未向本机关提交其征收使用小雪街道办事处石X村部分集体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使用、并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的证据材料。因此,被申请人曲阜市人民政府授权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在涉案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作出《小雪街道办事处石X村、北XX村、林X村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曲雪办发【2018】XX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孔XX等人系山东省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在村子里都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18年听闻村子要进行旧城改造工作,征收自己家中的房屋,孔先生一行人都觉得好事来临。
2018年10月19日,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作出《小学街道办事处石X村、北XX村、林X村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搬迁安置方案》),开始对这些村子实施征收。
看到《搬迁安置方案》后孔先生等人有了疑问,一般情况下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工作,这个街道办究竟有没有权力发布这些文件,他们来实施征收会不会有什么猫腻呢?
为了搞清事情的真相,了解更多关于此次旧城改造的信息,孔先生等人咨询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在咨询过程中孔先生等人谈到,对于此次征收除了《搬迁安置方案》外什么都没看到,既没有房屋征收公告,也没有征收决定等文件,而且在方案中只让他们选择产权调换,并没有提供货币的补偿方式。
孔先生等人希望冯凯律师能够亲自代理他们的案件,为他们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拿到合理的补偿。了解了基本案情后万典律所决定接受此案,并指派冯凯律师办理。
首先关于街道办是否有权力进行作出作出《搬迁安置方案》并进行征收的问题。
2018年11月15日,孔XX向曲阜市小学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公开,12月2日收到回复,得知2018年9月5日曲阜市人民政府向曲阜市小雪街道办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小雪街道办事处实施此次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拆除、安置等事宜,此时孔XX等人才得知征收的主体是曲阜市人民政府。
收到信息公开答复后,万典律师第一时间协助孔XX等人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曲阜市人民政府作出涉案的《搬迁安置方案》。
关键问题:这份《搬迁安置方案》是否违法?
万典律师提出以下看法:
孔XX等人均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其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此可见,如果曲阜市人民政府要征收孔XX等人的集体土地,应当经过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但曲阜市人民政府未出示任何征收审批文件,在未被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征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权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及土地。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审理认为:“……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前提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批准征收。本案中,被申请人曲阜市人民政府未向本机关提交其征收使用小雪街道办事处石X村部分集体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使用、并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的证据材料。因此,被申请人曲阜市人民政府授权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在涉案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作出《小雪街道办事处石X村、北XX村、林X村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曲雪办发【2018】XX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虽然该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因缺乏合法的前提条件明显不当,本应予以撤销,但因征收范围内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搬迁,撤销该方案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案件结果
确认被申请人曲阜市人民政府作出《小雪街道办事处石X村、北XX村、林X村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曲雪办发【2018】XX号)中涉及孔XX等7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进行征收。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 “先批后征” 的刚性规则,禁止以搬迁方案、旧村改造公告替代法定征地批复,提醒被征收人优先核查征地批文这一基础性文件,也督促征收机关严格落实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制度。
案例六:未签协议房屋遭遇限期拆除案
案号:(2019)鲁08行初14号
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且要求要有法律依据。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原告孔令强在7日内交付房屋及附属物否则强制拆除,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或通知应当有土地管理或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但是,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行政行为,并没有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没有提供限期拆除原告房屋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或房屋征收方面的任何法律依据。因此,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之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撤销。
基本案情
孔XX等人系山东省曲阜市某村村民,在村子里都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去年原告等人的房屋被划入曲阜市旧城村改造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孔XX等人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曲阜市城市建设项目总指挥部于2018年12月18日对孔XX等人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原告孔XX在7日内签订搬迁协议,交付房屋及附属物,否则将强制拆除。
孔XX等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立即告知万典律师,冯凯律师得知后连夜准备材料、写起诉状,并在第一时间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万典律师认为:
从《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内容可以看出,该通知书要求原告孔XX在7日内签订搬迁协议,交付房屋及附属物,否则其房屋将被强制拆除。
该文书对原告设定了义务,对其财产权利处分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限期拆除通知书》对原告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因此具有可诉性。
二、《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应当撤销?
万典律师认为:
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已经委托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全面代表曲阜市人民政府全权处理涉案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拆除、安置等事宜,曲阜市城市建设项目总指挥部无权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8年9月5日,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向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小雪街道办事处代表曲阜市人民政府全面处理石X村、北XX村、林X村旧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拆除、安置等事宜,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对小雪街道办事处的授权,曲阜市城市建设项目总指挥部无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曲阜市城市建设项目总指挥作出的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书应予撤销。
诉讼中房屋遭强拆
虽然律师已经在第一时间采取了法律程序,谁曾想孔XX等人的房屋还是遭遇了强制拆除。
在诉讼过程中,曲阜市人民政府以原告房屋已经被强拆为由认为本案缺乏法律实益,应驳回起诉。
针对被告的观点,万典律师认为:
原告提起本案之诉与其房屋被强制拆除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被告以原告房屋被强拆提起本案欠缺法律实益严重错误,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被告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之后,原告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行政行为之诉,在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本案所诉行政行为与被告作出的强拆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两个行政行为均依法享有诉权,且原告对两个行政行为的诉权不能因为房屋的灭失而丧失。
被告关于原告房屋已经被强拆提起本案之诉欠缺实益的答辩理由严重错误,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其作出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其在作出违法强拆行为来否定原告对《限期拆除通知书》这一行政行为的诉权严重错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8日以“曲阜市城市建设项目总指挥部”名义向原告孔XX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典型意义】
裁判区分了限期拆除通知和后续强拆是两个独立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分别救济。该案有效防范征收中通过临时机构下发施压文书、规避法定主体与程序的操作,引导当事人及时对施压类文书单独起诉止损。
案例七:未经法院准许行政机关自行强拆房屋案
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未能向法院提交征收集体土地或征收房屋决定的公告,其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既未下达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未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即无论被告系征收涉案土地还是涉案房屋均未履行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并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基本案情
孔令X、孔X等人系山东省曲阜市某村村民,在村子里都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18年10月19日,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在曲阜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下,作出《小学街道办事处石X村、北XX村、林X村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搬迁安置方案》),开始对这些村子实施征收。
因市政府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孔XX等人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他们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冯凯律师。
2018年12月29日上午,征收方组织人员和数台大型挖掘机强制拆除了原告等人的房屋,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就强拆一案,当事人委托万典律师于2019年2月12日向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未能向法院提交征收集体土地或征收房屋决定的公告,其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既未下达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未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即无论被告系征收涉案土地还是涉案房屋均未履行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并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诉讼中,被告也未能提供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该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上述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关于应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孔XX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再次重申集体土地征收中司法强制的底线规则: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补偿安置落实后,行政机关如需强制拆除,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行政机关本身不享有自行强拆的权力。
结语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行政争议解决领域,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专业团队,业务覆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违法建筑处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全品类行政法律事务。
后续事务所将持续分批次发布各地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拆解裁判规则、梳理维权路径,为广大被征收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