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如今“强拆”这个词已经不多见了,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后,如果想要强拆掉老百姓的合法房屋,那么只能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再由征收方申请法院去强拆。一般当拆迁户遇到以下两种情况时,会被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是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即房屋产权存在争议诉讼中,或无产权证明,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等。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产权不明房屋除外);
(二)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权属和房屋使用情况;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补偿安置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等;
(五)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六)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
(七)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
2、对于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公示
3、对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调查、登记、认定、处理相关文件
4、经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求征求公众意见的资料
5、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程序
6、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
7、与被征收人的协商记录
8、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
9、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
很简单,复议或者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裁定非诉执行。据此,及时提起程序阻却强拆的进逼对于被征收人的维权来说是最为重要的事情,绝没有任何打折扣、含糊的余地!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稀里糊涂就错过了对补偿决定提程序的期限,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才想起来要维权,局面就会变得极为被动、不利。粗暴一点的讲,如果补偿决定打不掉,房屋遭强拆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山东省临沂市xx县居民王女士,2020年4月22日,被告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同年4月24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内容为: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机构的权利,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即为本片区改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xx街道组织通过抓阄、摇号认定。在选定评估机构时,被告采用的是投票协商选定方式,过半数即为通过。
4月26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内容如下∶经过公开唱票,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得票超过半数,当选为本片区经协商产生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加快本片区的征收步伐、尽快实施征收、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现予以公告。
4月30日,该建设局又公告了还建安置楼优惠价执行标准,内容如下∶还建楼房优惠价为2820元每平方米,地下储藏室产权置换价为2220元每平方米。
2020年6月20日,xx评估公司对案涉房产作出评估报告,原告房产被评估为723784元。此次征收周边周边住房价值在6000元,商铺价值在13000元一平,原告有将近100平米的房屋属于营业商铺,但都按照住宅价值补偿,也没有停产停业的损失。王女士向征收部门申请对评估结果复核,但一直没有得到征收方的回应。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王女士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王丽媛律师来维权。随后王女士在律师的协助下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调查审理发现,此次征收被告县政府主张本片区共计拆迁590户,发出了580张选票,收回506张票。拆迁过程中拆分成近700户。经法庭对被告提交的选票进行核实,被告发出的580张选票均是2019年发出的,不是2020年被告通知选定评估公司以后发出的选票,在收回的506张选票中,空白票是114票,选其他公司的是15票,不同意选定评估机构的是 70票,重复43票,选定xx公司的只有264票,明显未超过半数。
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县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