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之:司法强拆的概念、司法强拆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
2018-12-17

司法强拆之:司法强拆的概念、司法强拆的相关规定


一、司法强拆的概念:

所谓司法强拆,就是指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

二、司法强拆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如果补偿明显不公,法院不能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规定》提出了7种不能强执的情况: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就受理程序及异议处理方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