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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郑某某等被征地农民复议省政府征地批复案

日期: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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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复[2013]292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核心裁判规则:土地实际利用现状与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用途)记载不一致时,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实地利用现状认定地类。土地现状变更后,相关部门未及时做年度变更调查、更新图纸的,征地报批时不得按原图斑性质上报,需依实际情况履行农用地转用及耕地补充手续。

关键事实:安徽阜南13.12公顷河滩地(1996年调查为未利用地),被征地农民长期耕种且持有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按耕地缴纳农业税。2006年当地征地报批时,仍按旧图以“未利用地”上报,未履行耕地相关审批手续,也未告知农户听证权利。

国务院裁决观点:地类认定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现状变更未及时更新图纸的,需按实地现状认定。本案中涉案土地已实际为耕地,安徽省政府按未利用地批准征收,未办农用地转用、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裁决结果:确认安徽省政府相关征地批复违法,责成其督促相关单位补办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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