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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孙某某等82人不服政府征地批复及征地补偿标准案

日期: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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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国复[2016]188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孙xx、张xx等82位农民是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的普通农民,2005年当地县政府决定对该县的项目单位进行改建,需要征收xx县xx村孙xx、张xx等82户农民的承包地,但是征地补偿一直谈不好,双方差异太大,矛盾一度升级,农民多次到县政府上访但问题没有得到任何缓解。

而且在争议解决不了的前提下用地项目单位已经开始组织施工,农民与施工单位的矛盾因此进入白热化,施工方组织了大量的社会闲散人员准备强行施工,而农民也毫不示弱到现场进行阻工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最终土地虽然没有被占用,但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形势非常紧急。

农民们也担心这样闹下去会出问题,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冯凯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代理本案首先到现场和各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经查xx县政府在2010年将项目单位项目用地上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征收,但办理用地手续时并未告知被征地农民,万典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一些严重违法问题:1、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补办用地手续之前,项目单位已经开始用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尚未清理;3、征地报批之前没有经过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落实;5、土地报批时按照旱田上报,而土地实际用途为水田。 

这是一个先征后批的违法行为,而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其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按照从高从新的原则补偿。

本案中政府存在最严重的问题是用地手续违法,但是农民需要解决的问题却是补偿标准,针对这样的实际情况,王律师决定,首先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xx县201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函[2010]604号),另外向xx市政府申请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即要求xx县政府协调征地补偿标准。双管齐下既可以引起高层的重视,又可以表达清楚农民的诉求。

法律程序启动以后,xx市政府针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问题召开听证会,经过协调,xx县政府同意适当增加一定的补偿,但是与农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

本案虽然得到一定的效果,但还不能实现当事人的诉求,双方各持己见,协调一度进入停滞阶段,但是法律程序一直在进行,双方关于撤销用地批复的案件进入了国务院裁决阶段,征地补偿案件也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xx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征地补偿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同月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人员到xx市关于用地手续是否合法的问题就该案件召开听证会,农民与县政府、自治区政府展开了面对面的激烈辩论,王律师将政府违法之处逐条列举并提供法律依据和证据,对方观点大部分属于主观臆断且没有法律依据,听证会与庭审的效果非常好,王律师对农民说:“可能不久问题就会解决”

案件结果

xx县政府与被征地农民进行了沟通协调,最终按照农民提出的标准进行补偿,当事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作出国复[2016]188号行政复议裁决终止决定书,案件取得圆满的结局。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82户农民,律师介入后,通过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司法诉讼等法治化程序,推进逐步积累谈判优势,最终促成政府按农民提出标准进行补偿。这一过程表明,在重大群体性征地纠纷中,专业律师通过系统化法律程序,能够有效化解社会风险,实现“以法止争、以调促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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