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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以“不让上班”为由逼签协议,委托万典律师两个月获满意补偿!

日期: 2022-10-23
浏览次数: 2

原告

朱xx

代理律师

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江维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协办助理

第三人

兆xx(原告之子)

被告

建德市xx镇人民政府

建德市xx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女士在建德市xx镇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该镇实施古城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原告房屋位于该拆迁范围之内。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原告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以“不让上班”为由逼迁协议

2017年8月9日,镇政府以不让洪xx(原告之子)上班为由,强行逼迫洪xx签订《xx镇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住宅)》,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授权其签字。

后原告一直在此居住,一直到2019年3月份,被告强行破门进入房屋,并让施工工人在房屋居住,原告无法回家。

四处走访无果之下,朱女士及其家人于2019年11月份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决定将案件委托给万典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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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2019年11月7日,朱女士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确认该协议无效,返还原告房屋,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才是被征收人,该协议没有经过产权人签字应属无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可见,房屋所有权人就是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应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案中拆迁房屋产权人是原告,被征收人是原告,该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没有与作为被征收人的原告签订,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

二、洪xx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字的,其签字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的签订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应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本案中,被告让洪xx签字,不签字就不让他上班,被告是用胁迫的方式逼迫洪xx签字,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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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没有授权洪xx签字,洪xx没有代理权来签订协议,其在代理人处签字行为无效,也不对原告产生代理效果。

原告房屋是祖宗留下来的,都好几代了,原告一直不同意拆迁。原告没有授权洪xx签字,房屋钥匙都没交,钥匙还在原告这里,原告要保留房屋不同意拆迁。在没有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洪xx单方面代理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也应属无效。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还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本案洪xx没有授权就不享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本案中,原告没有委托洪xx订立合同,洪xx没有代理权不符合合同法第9条和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

四、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破门夺取房屋,应向原告返还房屋。

2019年3月份,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强行破门进入并夺取房屋,还让施工工人在家里居住,弄的家里很乱。原告并没有交钥匙,至今钥匙还在原告手中,被告应返还房屋。

综上,该补偿协议应属无效。

达成协议,圆满结案

在朱女士起诉后没过多久,当地征收方便找朱女士一家人进行调解,经过一番协商之后,征收方接受了朱女士的补偿要求,双方达成一致。之后朱女士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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