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复[2017]1271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征地纠纷,农民针对省政府三个土地征收批复申请行政复议:一场经国务院裁决确认省政府土地批复违法;一场经省政府原级行政复议,撤销土地批复;一场经双方协调达成一致,撤回复议,案件终止。本案一场征地纠纷,涉及三个不同的对批复,三个不同的处理结果,具有很好的普法意义。
一、国务院裁决:确认省政府征地批复,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国务院对本所王卫洲、冯凯律师代理的泗水县相xx等30人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不服征收土地批复案件作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裁决结果为:
1、确认鲁政土字[2011]1208号批复关于批准征收考棚街、西关街社区集体土地的决定违法。
2、撤销(鲁政复决字[2013]17号)行政复议决定。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当事人高兴的说,没想到,真的没想到,我们跟省政府、县政府打官司打赢了,消息立即传播出来,《新京报》记者对代理律师王卫洲和被征地农民进行采访,并以整个版面报道了此事,一度引发社会关注。
西关街、考棚街社区改造项目中,泗水县政府一共向山东政府申请三个批次的征地,分别是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1208号),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2010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160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2010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0]1853号)。
裁决观点整理:
本案中,国务院裁决认为:在征地之前多年进行的地上建筑物调查核实,不能代表土地现状,启动征地时,张贴土地征收调查复核公告,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权,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不能代表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2010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16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认为:组织社区居委会对被征收房屋和宅基地进行调查登记,但其发生在征地预公告之前,不能视为对土地现状进行了调查确认。
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3]5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鲁政土字[2011]160号)中涉及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西关街社区的7.6753公顷的集体土地。
(省政府撤销土地批复行政复议决定)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2010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0]1853号),2013年3月3日申请行政复议。
2013年5月延期一月,因期间达成协调,相关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2017年6月17日山东省政府作出《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鲁政复终字[2013]53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双方达成和解,撤回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决定书)
在行政复议期间,双方可以协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