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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修国道承包地被禁种,10年后遇征收又被强制推平占用,可真荒唐!

日期: 2021-10-20
浏览次数: 11

上诉人

杨xx

代理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振仪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xx县自然资源局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乡人民政府



【 宁夏】修国道承包地被禁种,10年后遇征收又被强制推平占用,可真荒唐!
基本案情


上诉人杨女士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村村民,在村中享有合法承包地,承包合同载明人口为7人,上诉人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柳树、枣树、枸杞树等。2010年起,因修建S101国道要对上诉人承包地实施征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将水渠断掉毁坏,并禁止上诉人继续耕种,此后,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征收方也一直没有对上诉人进行补偿安置。

2020年4月,当地乡政府告知因自来水相关项目要对上诉人承包地进行征收,2020年4月22、23日,三被上诉人在未经上诉人同意、未依法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强行征收上诉人合法承包地中的8.1亩土地,将上诉人在涉案土地上的种植的作物、围墙、地上房屋等强制推平,将涉案土地进行平整。

【 宁夏】修国道承包地被禁种,10年后遇征收又被强制推平占用,可真荒唐!

2020年6月22日左右,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上诉人承包地上开始施工,后告知上诉人其承包地范围内实施了“xx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项目。

杨女士认为此次征收未经自己同意,就强行占地施工,毁坏耕种作物,对自己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了维护权益,杨女士与家人商量后,最终选择委托拆迁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陈振仪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翻阅案件相关材料后,发现此次征收方清理杨女士土地时未通知上诉人到场,没有制作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没有进行登记、核实工作,也没和上诉人共同做登记核实工作,并且没有落实相关补偿安置工作,严重违法,于是协助杨女士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宁夏】修国道承包地被禁种,10年后遇征收又被强制推平占用,可真荒唐!
一审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从杨xx关于2010年起,因修建S1010国道要对杨xx承包地实施征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将水渠断掉毁坏,并禁止杨xx继续耕种。此后,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从2010年起案涉土地再没有种植过农作物或经济作物,案涉土地上也就无附着物可言,故杨xx主张无事实依据,裁定驳回杨xx的起诉。

万典律师认为,案涉行为发生之时,杨xx与征收方并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该土地仍然系杨xx所有,被上诉人无权强行清理案涉土地,而且因被上诉人涉案行为导致上诉人无法继续使用土地进行耕种,上诉人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耕地,因而申请人主张地上附着物赔偿、因不能继续耕种产生的各项损失赔偿于法有据。

【 宁夏】修国道承包地被禁种,10年后遇征收又被强制推平占用,可真荒唐!


【 宁夏】修国道承包地被禁种,10年后遇征收又被强制推平占用,可真荒唐!
提起上诉,继续审理


随后杨xx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

杨xx一审诉讼请求为确认三被上诉人于2020年4月22日、23日强制清理、推平杨xx8.1亩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并未围绕杨xx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以杨xx陈述及xx乡的答辩意见认为从2010年起案涉土地再没有种植过农作物或经济作物,案涉土地上也就无附着物可言,认定杨xx诉讼主张无事实依据,驳回杨xx的起诉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20)宁0324行初x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宁夏】修国道承包地被禁种,10年后遇征收又被强制推平占用,可真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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