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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屋的强制拆除,必须要满足这些条件!

日期: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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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房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所以如果在征收行为程序合法,而被征收人既不搬迁也不进行复议或诉讼的情况下,房屋就可能面临强制拆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强拆。

需要明确的是,针对合法建筑的拆除,我国现在是禁止行政强拆的,即行政机关和征收方无权决定强拆,因为将决定强拆的权力交给征收方,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针对合法房屋,征收方和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强拆就是绝对违法的。而司法强拆是法律所允许的,当被征收人不提起针对补偿协议的复议和诉讼却又不在补偿协议期限内不搬离房屋,市县一级的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拆。

合法房屋的强制拆除,必须要满足这些条件!

但是对合法房屋进行司法强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合法房屋的强制拆除,必须要满足这些条件!

司法强拆的法律依据: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强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只满足任意一个条件,则行政机关就无权申请司法强拆,在实践中很多拆迁方因工期进度等因素并不满足司法强拆的依据和条件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强拆,这明显是违法的,作为被拆迁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合法房屋的强制拆除,必须要满足这些条件!

合法房屋的强制拆除,必须要满足这些条件!
申请强制拆迁的法律文件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合法房屋的强制拆除,必须要满足这些条件!
合法强制拆迁,必经的程序

1、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2、进行催告

被征收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拒绝搬家腾房的,根据《行政强制法》54条规定,征收方应当下发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催告函送达被征收人起10个工作日后,被征收人仍然拒绝搬迁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即使被征收人依然没有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方也不能擅自强拆。

合法房屋的强制拆除,必须要满足这些条件!

4、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等形式,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查。

这个环节很重要,这个过程,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异议,进行依法维权。如果经过审查,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法院就会立案并及时执行。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5、强制执行

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便可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合法房屋的强制拆除,必须要满足这些条件!

以下强拆情形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1)没有满足被拆迁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救济权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时,应该事先告知被拆迁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救济的权利,并作出书面通知。而在很多违法强拆案件中,拆迁方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被拆迁人根本没有说话的机会,房屋被莫名其妙认定为违建并强拆,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合法房屋的强制拆除,必须要满足这些条件!

2)没有进行催告

强制拆除之前,还应当下发催告书,不能在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径直予以拆除,催告程序中,房主仍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催告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逾期未履行义务的后果。

房主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房主的意见,对房主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房主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所以,没有进行催告直接实施了强拆,也属于程序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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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27
禄口街道陆纲社区集体有关农户: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禄口街道陆纲社区集体土地合计2.372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拟征土地用途江宁区2019年度征(转)用地15201906726号地块二、拟征土地位置禄口街道陆纲社区马塘十一组、十二组三、拟定补偿标准及拟定安置途径(1)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江宁政规发〔2016〕4号)文件和标准规定,此次征地补偿安置按上述文件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及兑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2)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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