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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实务指引 拆迁律师以案说法(实践版):征地拆迁全国高院裁判惯例与承办实务指引(第一批) 在当前的法治实践中,随着城中村改造与城市更新步伐的加快,因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

日期: 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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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实务指引

拆迁律师以案说法(实践版):征地拆迁全国高院裁判惯例与承办实务指引(第一批)

在当前的法治实践中,随着城中村改造与城市更新步伐的加快,因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博弈日益凸显。无论是涉及集体土地的搬迁,还是城市房屋的重置,一份合法合规的行政协议往往是保障各方权益的核心枢纽。然而,当协商陷入僵局、拆迁补偿无法落实时,提起行政诉讼便成为了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面对此类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维权难度极高的案件,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裁判,不仅是统一全省裁判尺度、纠正一审不当裁判的“实战指南”,更是本地维权案件中名副其实的“尚方宝剑”。

本文全部案例均选自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承办的真实生效裁判,覆盖浙江、山东、河南、河北、广西、福建六省。通过对13起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提炼,旨在总结全国多省的裁判惯例,为征地拆迁案件的承办提供可落地的实务参考。

一、征收程序类案件:严守法定边界,杜绝程序规避

(一)评估程序:法定期限为底线,时点调整守公平

 【典型意义】:打破机械适用旧评估报告的做法,确立评估期限底线与动态调整机制。

 【代表省份】:浙江

 【案号】:(2019)浙行终1415号

 【律师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规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评估程序的两项核心裁判惯例:其一,评估机构协商选定期限为最低10日的法定底线,行政机关不得随意缩短;其二,若行政机关严重迟延作出补偿决定或房地产市场大幅波动,继续沿用旧评估报告无法实现公平补偿的,必须重新确定评估时点开展评估。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采纳了王卫洲律师的代理意见,打破了“评估时点一律以征收公告日为准”的机械做法,确立了动态调整机制。

(二)行政协议:排除民事规则,严格审查授权

 【典型意义】:明确行政协议不适用民事表见代理,严禁违规代签。

 【代表省份】:山东

 【案号】:(2017)鲁行终256号

 【裁判规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立了裁判惯例:仅存在亲属关系不能推定当事人具备委托授权,行政机关无法证明代签行为获得授权且事后未得到追认的,代签的搬迁补偿协议一律无效。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判决代签的行政协议无效,有效遏制了行政机关利用亲属关系违规代签协议的乱象。

(三)土地处置:严格区分征收与宅基地收回,禁止借名规避程序

 【典型意义】:厘清两项独立法律制度,严厉打击“以收回代征收”乱象。

 【代表省份】:河北

 【案号】:(2025)冀行终78号

 【律师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规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集体土地征收与村集体收回宅基地是完全独立的两项法律制度。已启动征地程序的,禁止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名义规避法定征收与补偿程序。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高院采纳了律师观点,认定行政机关混淆法律概念违法,禁止其通过“收回”名义规避法定征收程序。

(四)城中村改造:县级政府无越权审批权限

 【典型意义】:划定县级政府审批权限红线,采用柔性裁判兼顾稳定。

 【代表省份】:河南

 【案号】:(2014)豫行终字第00213号

 【裁判规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现行法律未授权县级政府直接审批收回集体土地用于城中村改造。同时考虑项目推进的现实情况,采用“部分撤销”的柔性裁判方式。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判决确认县级政府越权审批违法,并采用“部分撤销”方式,在维护法治底线的同时兼顾了社会稳定与项目推进。

二、强制拆除类案件:建筑违法不等于程序违法,强拆主体可推定

(一)强拆主体:村委会无职权,县级政府可推定

 【典型意义】:破解“村委拆房、政府甩锅”困局,明确适格被告。

 【代表省份】:河北

 【案号】:(2024)冀行终1057号

 【律师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规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立裁判惯例:村委会、街道办没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征地项目中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主体实施强拆的,直接推定县级政府为适格被告并承担违法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推定县级政府为适格被告,并判决其承担违法强拆责任。

(二)拆违程序:文书送达必须合法,单纯张贴不视为送达

 【典型意义】:贯彻“建筑违法不等于程序可违法”原则,规范拆违执法。

 【代表省份】:河北

 【案号】:(2024)冀行终413号

 【裁判规则】:即便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强拆前也必须依法送达相关决定书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仅在现场张贴公告不属于合法送达。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确认行政机关送达程序违法,进而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三)起诉期限:知晓主体才起算,不动产最长保护20年

 【典型意义】:合理设定起诉期限起算点,充分保障救济权利。

 【代表省份】:河北

 【案号】:(2024)冀行终1057号(同上案)

 【裁判规则】:强拆案件的起诉期限自当事人同时知晓拆除行为和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案件的最长保护期为20年。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采纳了关于起诉期限起算点的主张,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杜绝程序空转,赔偿不低于补偿

(一)禁止程序空转:必须实体审理,不得仅责令重作

 【典型意义】:彻底扭转循环诉讼乱象,保障当事人获赔权。

 【代表省份】:浙江

 【案号】:(2023)浙行终赔21号

 【律师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规则】:行政赔偿案件禁止程序空转。不得仅以“行政机关承诺重新作出赔偿决定”为由驳回诉请,必须对当事人的全部赔偿请求开展实体审理。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判决必须进行实体审理,不得仅责令重作,彻底扭转了循环诉讼的乱象。

(二)赔偿底线:赔偿金额绝对不低于合法征收补偿

 【典型意义】:守住赔偿底线,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代表省份】:山东、浙江

 【案号】:(2020)鲁行终575号、(2023)浙行终赔21号

 【裁判规则】: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金额,绝对不得低于当事人依法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两省高院均确立了“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底线规则,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

(三)赔偿范围:全面覆盖直接损失,包含利息、奖励

 【典型意义】:全面填补受害人损失,落实特殊群体倾斜保护。

 【代表省份】:山东、浙江、河北

 【案号】:(2024)冀行终1057号等

 【律师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规则】:违法强拆的直接损失不仅包含房屋价值,还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迟延赔偿产生的利息等。针对归侨侨眷等特殊群体,应当给予妥善安置并适当照顾。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判决赔偿范围全面覆盖直接损失,并对归侨等特殊群体给予了倾斜保护。

(四)举证责任:强拆导致举证困难的,举证责任倒置

 【典型意义】:平衡双方举证能力差距,倾斜保护弱势方财产权益。

 【代表省份】:山东、河北

 【案号】:(2020)鲁行终575号、(2024)冀行终1057号

 【裁判规则】: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导致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室内物品等损失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举证不能的,法院结合生活常识酌情认定损失数额。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结合生活常识酌情认定损失,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五)评估时点:长期未赔偿的,选用赔偿阶段时点

 【典型意义】: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确保足额赔偿并统一城乡标准。

 【代表省份】:山东

 【案号】:(2020)鲁行终575号

 【裁判规则】:房屋被违法强拆后长期未得到赔偿、房地产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可以不机械适用征收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选用赔偿诉讼阶段的评估申请日作为估价节点。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选用赔偿诉讼阶段作为评估时点,确保了受害人获得足额赔偿,应对了市场波动。

四、主体资格类案件: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地位不受行政区划影响

(一)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综合判断历史沿革,不因称谓调整否定

 【典型意义】:保障集体资产物权,畅通历史存续组织维权渠道。

 【代表省份】:福建

 【案号】:(2011)闽民终字第242号

 【裁判规则】:村委会、村民小组与生产队职能完全不同,判断生产队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结合权属凭证、资产、成员、负责人、历史沿革综合判断,不得仅以行政区划称谓调整否定其主体资格。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确认了生产队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保障了集体资产的物权。

五、应急行政类案件:区分应急处置与普通强制

(一)应急行政法律适用:优先适用突发事件法,费用不得转嫁

 【典型意义】:规范应急执法边界,兼顾效率与市场主体权益。

 【代表省份】:广西

 【案号】:(2023)桂行终372号

 【裁判规则】: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行政行为虽有瑕疵但撤销会损害重大公共利益的,采用“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的柔性裁判方式;应急搬迁、代履行产生的费用,由项目责任主体承担,不得转嫁给行政相对人。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因公共利益),并判决相关费用由项目责任主体承担,不得转嫁给企业。

结语:省高院二审裁判的实务启示与维权真相

对于征地拆迁案件的承办而言,核心要把握三点:第一,紧盯程序违法点;第二,主张实体赔偿权利,坚决反对程序空转;第三,准确区分法律制度,抓住行政机关混淆法律的核心违法点。

在此,我们也想借此机会澄清一个外界常常存在的误解:很多人以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只擅长于打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其实王律师代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从一审、二审开始全程跟进的。之所以会有众多国家级胜诉案例,是因为部分案件在一审、二审未能获得公正裁判,当事人走投无路,才不得已启动再审或申请抗诉。这并非主动的选择,而是当事人最后的希望。每一个顶层案件的胜诉背后,都是常人难以想象的专业付出与意志考验。因此,本文列举的这些省级高院二审生效裁判,恰恰最能体现其在基层法治实践中的扎实功底与攻坚能力。

万典律师将继续总结和归纳各省典型案例,以便于公众以案学法,指导案件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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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2 - 17
cctv知名主持人董倩专访,揭秘拆迁律师的幕后故事《对话.中国品牌》 cctv知名主持人董倩专访万典律师事务所近日,cctv知名主持人、记者董倩在cctv《对话.中国品牌》栏目演播室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专访,万典律师主任律师王卫洲、副主任律师刘磊代表本事务所接受董倩老师的采访,王卫洲、刘磊律师向董倩老师讲述了万典律师的品牌形成之路、拆迁律师的幕后故事。董倩素有毒舌女皇之称,善于抛开现象揭示真相、其提问以犀利、敏感著称,她的采访曾让任正菲难以招架、让董明珠难以回答,甚至有人在采访过程因问题太过于“刁钻”与董倩吵架,在网上声讨董倩,董倩的采访更像是一种审问或者质问,但也正是因为其坚持真实的风格而深受广大观众喜欢,因为她将真相还原给了管众,这正是一位新闻记者最可贵的品质!根据董倩老师的提问,王卫洲、李磊律师万典律师事务所创立的初衷、发展经历、职业梦想、工作感悟的真实故事向董倩老师进行了介绍,以下为采访全过程:董倩: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是两位律师,他们都是专业打拆迁官司的,有一系列的数字和他们是有关系的,他们所代理的业务全部是房屋土地征收类的案件,他们平均每年代理的案件达到500件以上,他们的业务足迹遍布全国三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他们代理的业务不仅是一个一个的官司,如果说把他们放在整个中国的社会法制化这样一个进程来看的话,他们所打的官司甚至推动了整个社会和法治往前的前行,我们先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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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3 - 10
2016年7月某市大地编织厂(化名)的岳先生(化名)愁容满面,因为的他的企业被当地政府决定征收,但是征收部门对该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制定的很苛刻,对征收范围内的企业非常不利,再加上岳先生的建厂规划建设手续不是太全,征收部门给岳先生的房屋征收补偿极为不利,岳先生的期望值在4-5千万,可是征收部门给予岳先生的补偿只有1000多万,岳先生实在是不愿意被征收。聘请律师维权,连连失利为了维护权益,岳先生决定聘请律师打官司维护期权益,经过多次咨询岳先生找到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经过和该律所的详细沟通,岳先生和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了律师费,这下把期望全部放在律师身上,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能维护合法权益。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诉讼,岳先生的心又提到了嗓子眼,案件进展极不顺利,提起的诉讼基本上都败诉了,眼看着最重要的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就要开庭了,岳先生异常的不安,因为这个案件再败诉就彻底完了。换律师,万典律师介入经过和家人充分商议,岳先生决定换律师,这一次岳先生不再像上次请律师那样草率,他经过网络、打听——5318,从媒体上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孔庆丰诉泗水县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使他非常激动,因为这个案件人民法院以政府征收补偿不到位而判决撤销征收决定,首次认定征收补偿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的标准进行补偿,岳先生经过查询获悉本案的承办律师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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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30
今年以来,我区集全区之力声势浩大的开展“基本无违建区”创建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中发现违建类型众多,涉及范围广,不能全部采取拆除的方式进行处置。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的文件要求,制定了本《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一、明确拆违主体《办法》明确区综合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各自领域内开展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各镇街为组织处置违法建筑的主体,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的违建认定和处置。二、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办法》明确了违法建筑的认定,根据《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温政办发〔2014〕75号)文件要求,市区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遵从该文件规定。三、明确了拆除程序《办法》明确了城市、镇规划区和乡村规划区内应当拆除的违建类型,明确了现行违建即查即拆的处置方式以及存量违建(包括新建违建)的拆除程序,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由组织实施单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改正及缓拆《办法》明确针对不同的情形的违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给予罚款后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等,并明确了改正的程序。五、明确了违建的没收及处置《办法》明确了对不能进行改正,但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拆除后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实施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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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31
海畔新村村被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根据沪奉规土(核)2018-189号批文,国家拟征收你村 原朱家村2组组范围内集体土地。一、位置: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上海彩星化工有限公司东侧、楚华支路北侧二、用途:三类工业用地三、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四、调查确认:本告知书发布后,奉贤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柘林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海畔新村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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