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明白的一点: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都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房屋拆迁补偿简要解读:房屋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结合性补偿(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一、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二)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三)房屋拆迁安置费(包括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如商业用房)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二、除去房屋本身的补偿,被拆迁人还能享受哪些补助和补偿?(一)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1、搬迁补助费。2、过渡补助费。3、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费。(二)提前搬家奖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四)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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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它的程序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大致相似。要经过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全额到位、作出征收决定、签订补偿协议直至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法院司法强拆等一系列工作。广大被征收人要时刻关注征收工作进度,看征收方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例如,调查登记是否入户了?没有调查情况就不可能获得合理的补偿;是否征询了棚改居民意见?未经征询意见就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听证权;征收决定是否公告了?经常有被征收人由始至终并未看到征收决定,那种一户一户发的做法更是于法无据……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被征收人才能不受损失,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预签模拟补偿协议的操作手法多用在棚改类项目中。大家只需要牢记:预签,合适了再签,不合适完全可以不签,签那个正式的也完全可以。(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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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违法一户多宅,这类宅基地将会被收回!不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农村土地征收不仅需要考虑房屋征收补偿,还需要考虑宅基地征收的事项。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是包括两方面,房屋补偿款和宅基地补偿款。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款都是按照宅基地证书来补偿的,只要有证书就一定会按照上面的面积给相应的补偿款,在补偿方面当局也有一定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基本上都是根据规定给老百姓发放补偿款。没有宅基地证,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宅基地使用权,有些情况在征地拆迁时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等特点。由于宅基地存在已久,可能因为历史遗留问题一直就没有办证,但这不意味着没有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分阶段来看具体的情况,例如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因此,在因为某些历史原因而造成的没有宅基地证的情况下,是可以补办的。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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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或违法建设是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这些房屋设施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它可以表现为下列状态:一、占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用地;二、未按规划图纸施工;三、擅自加建、改建;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存在大量的违建、无证房,这些房屋建造时可能还未实施《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在当时并不是违建,但遇到征收项目时,征收方大多会将其认定为违建,以此为由来减少补偿或干脆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由于对法律不熟悉,签订了一份补偿不合理的协议,甚至眼看着房屋被拆也没有维权来争取补偿。此类情况,让很多被征收人蒙受损失。(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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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执行先补偿后拆迁:被征收人要谨记:所有让您“先拆迁后签字补偿”的征收政策都是耍流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如果征收办工作人员上门动员让您先拆后补,万不可答应。若您同意,那您的补偿一定不会合理。二、若补偿应该有哪些,心中要有数:拆迁协商中会涉及搬迁、安置等问题,这里补偿款项就要细化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拆迁地随房走,房屋土地的补偿一般会包含在房屋价值中。但如果被征收人有空地、院落的,还应该对这部分给予补偿,除此之外,您的附属设施比如:水井、沼气池等也是要补偿的,甚至对您院子的一棵树都要进行补偿,因为这些是您的私有财产。而征收农民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位被征收人可以上本地国土资源部官网查询。三、补偿是否降低您的现有生活水平:有了上一条,相信被征收人已经明白自己应该获得哪些补偿了。在此基础上,被征收人就要详细了解自己土地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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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裁决的范围: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二、申请裁决程序: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国务院裁决除外。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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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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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是必须针对被征收人进行公示的。如果没有进行公示,那么征收程序上肯定是存在违法。这两份文件一般是在当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官网或者社区村委会等比较醒目的地方进行张贴公示,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一、征收公告:通常包含征地公告和拆迁公告。征收公告一般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公示,而且征收公告里会载明征地批文的文号,征收项目名称,拆迁范围等内容。(二)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包含此次征地拆迁项目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人口等重要内容。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补偿方案是极其重要的一份文件。当然,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制定的标准有异议的话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相信很多被征收人明知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但却不知如何去获取征地拆迁违法证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国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和保障了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一)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同时第三章第1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二)获取途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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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案件当中,因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同,赔偿和补偿的意义其补偿范畴也是有所不同。一、概念不同:国家赔偿通常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对公民造成损害依法给予的赔偿。国家补偿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行使职权行为导致对公民造成的损失给予的弥补制度。二、适用法律不同:国家赔偿需要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补偿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三、前提条件不同:国家赔偿一般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导致的直接损失的赔偿,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国家补偿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性质职权时合法行为引起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四、发生时间不同:国家赔偿的发生时间即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后进行的赔偿;在征地拆迁案件当中,当地行政机关行使职能进行的强拆强征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国家补偿的发生时间即在损害产生之前,也可以在损害产生之后;在征地拆迁案件当中,当地行政机关制定的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当然补偿标准也应当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给予补偿。五、法律规定不同: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遭遇违法强拆的房屋和被毁坏的屋内物品,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国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需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能降低,长远生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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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征地拆迁项目都会以安置房进行补偿,安置房已成为大势所趋。然后层出不穷的安置房给大众的第一印象就是,质量不如商品房。因此在拿到安置房之前,被拆迁人会有担心:“要是这房子质量不过关,怎么办?”房子质量不达标,有办法解决。《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相关的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按法律规定,保修期限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竣工后在法定的最低保修期内,如果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建设或施工方必须承担保修责任,进行维修工作。在保修过程中,所有的修理费用均由建设责任方承担,并且如相关质量缺陷导致了财产损害,责任方也应当赔偿。另外注意,如果您的安置房真的出现质量问题,首先拍照取证。拿着证据要求维修赔偿,即使建设方不愿承担,也可以借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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