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关乎被拆迁人生存的大事,所以很多被拆迁人都非常在意安置补偿,但是由于种种限制,被拆迁人往往不能及时的做出正确的决定,也找不到合适的解决办法。拆迁律师提示您,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参与听证是很重要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而且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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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嘴上说是误拆,但是实际上大多数的误拆都是故意的强拆。因为拆迁涉及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而双方的利益又不在同一个方向上,所以双方很容易产生隔阂和矛盾,一旦双方因为补偿问题僵持不下,强拆,就是拆迁人打破僵局一个强有力的出口。但是我国法律是不允许针对合法建筑行政强拆的,所以很多拆迁人为了加快进程就用误拆作为借口试图躲过法律的严格规定。这样一来很多被拆迁人就会觉得反正房子也没有了,补偿能拿多少是多少吧。一旦产生这样的想法,主动出击维权的积极性就会被削弱,而另一方面拆迁人则一边说给补偿安抚人心,一边继续开工建设。总而言之,被拆迁人就是误拆中最大的受害者。误拆是可能会涉及到犯罪的,被拆迁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误拆可能会触犯的罪名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别人的财物损毁,构成玩忽职守罪。(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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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拆迁需要搞清楚的是企业的土地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国有土地,那就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如果是集体土地,那被拆迁企业需要了解的就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的规定。比如: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次,因为征地拆迁往往涉及到政府,被拆迁企业要想在征地拆迁中维护自己的权利,还需要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性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比如: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比如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另外,由于很多企业的厂房都是租来的,所以在拆迁的时候会涉及到补偿的分配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对《合同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比如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什么情况下租赁合同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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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就要把有关的事项都记载全面。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具体的交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都是协议中必不可少的内容。首先,对于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数额,法律上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目前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被拆迁人可以自己选择。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除此之外,市、县级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其次,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是至关重要的。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协议约定的越详细对自己日后维权越有利,尤其是要注意拆迁人不履行责任时候的处理方法的约定。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没有这个意识,往往直接签订了拆迁人提前拟好的格式合同就以为万事大吉了,但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的利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所以,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如果协议上已经明确了违约责任的条款,那就要注意看它是否合理,必要的时候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帮忙分析。最后,要提醒的是签订协议前后都不能掉以轻心。签订协议之前被拆迁人需要保护好自己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证件,避免拆迁人以查看为由扣押导致日后维权出现困难。所以在签订满意的补偿协议之前必须保管好自己手里的证件,如果实在需要配合,那可以向拆迁人提供相应的复印件。除此之外,签订协议后也得保护好协议的原件。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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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二、旧城改造:旧城改造指的是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进行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以便于从根本上改善其劳动、生活和服务和休息等等的条件。既反映城市的发展过程,城市空间规划组织以及建筑和社会福利设施的完善过程;又表示物质成果,反映当时的建筑和福利设施状况。旧城改造是个不间断的过程,取决于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速度。三、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是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这样的地方生活与生产设施比较简陋,治安状况较差,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隐患,因此需要改造。(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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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改非”房屋如何补偿的问题,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实践中各地的规定,针对”住改非”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按照营业收入、利润标准等确定。例如,深圳。当政府市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收房屋时,如果能够根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则给予3个月的税后利润补偿;如果不能提供利润标准,则按照上一年度同类行业的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利润标准,或者按照同类房屋的每月市场租金计算利润标准,给予3个月的补偿。第二,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平均值确定。在拆迁公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和完整的纳税记录,同时房产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的营业地点需要一致,则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平均值确定。例如,哈尔滨的房屋征收工作针对”住改非”房屋的补偿就是这样的。第三,据经营时间、是否取得合法证件来决定补偿。例如,巢湖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针对1990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原《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认定为经营用房,并按经营用房给予补偿安置。第四,根据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补偿。如是否沿街、所在楼层等。楼层越高,补偿的越少,可能就会按照住宅性质补偿。例如,庆元县的房屋征收,”住改非”沿街房屋9米以下按照营业用房补偿,超过9米部分按照住宅评估价的1.3倍补偿;沿街房屋多层均用于经营的,第二层可按照住宅评估价的1.3倍补偿;第三层及以上部分均按照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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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村委会不是政府,不能征收土地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性组织,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推选村委会主任,村主任带头遵守、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国家各项政策,组织村委会对村民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如农林牧副渔),调解民事纠纷,解决村民面临的难点问题、关注的热点问题,向村民收集意见、要求并反馈给政府单位。关于政府,目前有五级政府,乡镇政府、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中央政府(国务院),村委会不是政府,它仅仅是一个服务于本村村民的自治组织,权力也是非常有限的。法律规定,征收土地需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无权征收土地,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在政府的征地过程中,通常扮演的是协助者的角色。如果村委会虚构征地事实出卖土地,或者以租代征,则是违法的。注意二:村委会无权发布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上面已经阐述,村委会并非政府,其可以配合张贴相关公告等,但是绝对无权发布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的,更无权进行征地批复。注意三:村委会无权自行制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尽管村委会实行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享有自主参与村务管理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村委会的某几个成员就可以自行决定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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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心理战术逼迫被拆迁人签字:在实际拆迁中,拆迁方常以政策作为挡箭牌,以“少补”或“不补偿”作为威胁,逼迫被拆迁人签字,由于被拆迁人对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了解,在很多情况下会选择妥协。在这里告诫广大被拆迁人,被拆迁方的口头威胁与政策不等于法律,在遇到此类状况时,一定果断选择维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征收补偿必须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地方不能随意偏离。其次,就是实际逼迫性,譬如被征迁人所熟悉的断水、断电、断路,砸门窗,骚扰恐吓;二是“柔性”的,譬如臭名昭著的“株连式”,以及各种花样繁多的“处罚程序”。不过无论哪种,被征收人原则上有一步是必须要走的,就是运用法律武器怼回去。2、补偿协议不够具体明确: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都绝不能签。虽然拆迁补偿协议采用空白协议和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形式都是不合法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种,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及时的让律师介入其中,通过法律来解决当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实际维权的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主要包括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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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根据相关规定,公房的承租人作为公房使用人在拆迁中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所以怎样认定公房承租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一种、承租人一直存在并且到房屋征收期间未做过变更也未搬离出房屋。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非常明确的,所以是非常容易认定的。第二种、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之前做过变更。针对这种情况,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给与房屋征收时的承租人,其实这并不一定,如果变更承租人是违反法律相关的规定变更的,那么经变更的这个人就不能认定为公房的承租人了。第三种、承租人去世或者外迁后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这种情况下认定房屋承租人的方式就是看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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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评估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大体程序分为以下几步: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向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申请复核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关系都评估结果,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进行评估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了解选定的评估机构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对要评估的事项是否有评估资质,进行评估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评估证书。最后还要检阅最终的评估报告单上是否有两名以上评估师的亲笔签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不管是整体评估还是分户评估报告,都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评估机构公章。如果没有相关评估师签字或者只有一位评估师签字,那么此次评估报告将无效。(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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