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公民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者虽然是两种救济途径,但也不是没有关系。某些行政行为,只能复议,某些行政行为,复议前置再诉讼,某些行政行为复议诉讼两者都可以,相对自由。在拆迁中大多数行政行为复议诉讼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行政复议,一般来说相对高效,维权成本也比较低,由于这种优点,被征迁人也比较喜欢使用此种方式,诉讼方式一般要把行政机关送上被告席,就是大众说的民告官,因为中国有厌诉的传统,大多数被征迁人不喜欢使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权,并且对于能够胜诉也没有信心,或者在复议之后再去诉讼,然而这样的想法却对维权造成了新的障碍。复议诉讼虽然由两部法律规定,但是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当你提起行政复议,一般复议有以下三种结果,一是复议维持,二是复议改变,三是不作为。复议维持就是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肯定与支持,复议改变就是改变原行为的结果,比如罚款5000改为4000,复议不作为就是对你的复议申请没有实质性的反馈,态度模棱两可。为什么说复议之后会造成新的障碍呢,因为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在列被告时会比没有复议有很大的不同,假如是复议维持,要把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若是改变,列被告就是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可以在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中选择一个告,在前两种情况中复议机关一定会成为被告,这就对原告非常不利,本来是告县政府现在要把市政府加进来,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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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征收人决定征收被征迁人的土地时,被征迁人首先要判断征收人是否有资格征收被征迁人的土地,也就是说征收人能不能征收被征迁人的土地,如果能,被征迁人应当配合征收人的征地行为,积极地将土地交出去,并及时申请土地补偿款,以避免不必要的肢体冲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都要遵循合法的行政程序,如果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恶意征收被征收人的土地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国有土地的被征收人在受到政府的征收决定后对决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在决定作出后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政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往往是主要的征收对象,集体土地一般不能被征收,如果要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征收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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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危房改造关乎到农村贫困居民的切身利益,其申请程序也比较严格,主要是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一榜公示、二榜公示、三榜公示,最后才能进行批准改造。符合危房改造申请条件的居民在每年1月至2月底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补助申请表。2、民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就申请人提出的相关资料上面的事项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查所述情况是否属实,严格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试行)》的标准进行评定,同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房屋危险程度确定后,由乡(镇)家危改领导小组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复核。 在经历一榜公示、二榜公示、三榜公示的同时,还应当分别在一榜公示和二榜公示之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批,三榜公示以后才能批准改造。(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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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签订拆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具备主体资格:拆迁协议属于双方意思自治成立的协议,能适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这些法律对合同的成立规定一系列条件,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都有一定的限制,这就要求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一定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属于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签订的拆迁协议,与他们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合,该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其法定监护人进行追认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而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除此以外,拆迁人还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取得拆迁许可证方可进行拆迁,否则为违法拆迁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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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处罚方式,包括: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3、对历史和社会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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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费用事关被拆迁人搬迁之后能否恢复正常的生活水平。一、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拆迁赔偿费用的内容拆迁赔偿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是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征收后遭受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算。周转补偿费针对被拆迁人在搬迁时有一段过渡时期,在此期间被拆迁人来不及找到居住房时,由拆迁方提供临时居住房,按照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档,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为标准按月进行补偿。而奖励性补偿费顾名思义,就是一项鼓励性费用,对于被拆迁人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者主动放弃一些权利的,由拆迁方提供一些奖励性费用给被拆迁人。三、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包括哪些呢?房屋拆迁赔偿方式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调换产权房的方式,被拆迁人究竟选择何种方式,应当结合自身的状况进行确定,这包含个人的一定偏好,有些人喜欢直接性的钱,有些人就是只想要房屋,是好是坏,由当事人自行评价,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如果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计算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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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协议生效条件拆迁协议首先要求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还要求他们对协议内容的签订一定是符合真实意思,不存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破迫使对方在不属于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那么被欺诈、被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或者重新签订一个新的补偿协议。签订协议时最后还要求双方签名盖章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有任一方没有签章的,协议都不能生效。协议的内容还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作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规定,协议的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不仅如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先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取得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后进行搬迁。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就补偿协议而言,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双方还可以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后,可以选择仲裁或者是诉讼,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约定,否则该争议解决条款无效。即使补偿协议本身无效,也不影响该争议解决条款发生独立的效力,也不影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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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应当由政府督促进行改造,由此产生了危房改造。危房改造对于贫困人员是一项福利,可以保障他们的居住安全和人身安全。其中危房如果被确认为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的前提:不是所有的建筑稍微有点危险就能获得危房改造的资格的,建筑物还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才能申请为危房。除了应当符合《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还要求该房屋必须是农村户口居住的合法建筑为前提,如果是城镇居民建房、违章建筑的,不能获得补偿。不仅如此,如果该房屋已经纳入征收范围的也不予补助,应当按照征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房调换。近年来已享受过政府建房补助、已在城镇购房、新建房屋不住或者让给子女居住而自己现仍住危房的,不能列入危房改造范围。但要注意,因为农村居民有条件能够不居住危房却反其道而行之,偏偏住在危房,此种情况则不会对其进行补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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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也就是说,棚户区改造的补偿由四部分组成: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问题二: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方式是什么?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针对棚户区改造,重强调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见,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问题三;选择实物安置,过渡期间应该怎么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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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讲了改造项目的前六个程序,本文接着讲剩下的五个程序以及注意事项。一、方案征询:方案征询是指,拟定好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征询被征收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的意见。征收补偿方案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征收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公房承租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此外,如果被征收人对这一阶段无异议,改造项目在接下来的进程中就几乎没有障碍了。在此郑重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对公开征求意见的补偿方案中所列明的补偿标准、方式明确不满,则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自己或是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团结有共同利益诉求的被征收人书面提交意见,争取听证会的召开,进而促成对征收补偿方案内容的实质性修改。二、预签协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具体比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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