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5318-6190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D座411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周六至周日:13:00-22:00
万典讲堂
第一、要知道房屋评估的目的在拆迁前期,征收方都会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征收部门还有被拆迁方清楚的了解房屋的实际价值,为后期补偿提供依据。对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是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实际补偿,这个是重中之重。第二、评估机构如何选定当今,房屋评估机构也是非常之多,在选择时一定要详细了解,是否具有评估资质,只有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才可靠,并且,评估机构事由被征收人协商进行选择的,协商不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如果征收的面积较大,也是可以选择两家评估公司的,不过要有一家公司作为牵头单位方可。要注意如果评估机构没有资质或者未经评估就进行拆迁,这样是完全不合法的。第三、在评估中,征收方要履行的义务1.调查前期,征收方要对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公司要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调查房屋实际情况,做好拍摄录像等工作,这些资料要能反映出房屋内外的实际情况并妥善保管。对于这些资料,被征收方要进行签字确认。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都要有征收方盖章、评估公司盖章、被征收人签字。2.公示期间,评估公司要评估结果提供给征收方,征收方要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如果没有异议,就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存在异议的话,评估公司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解释说明,还有就是要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于复核结果还不满意,就要在10日内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2
没有建房手续不一定是违建。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相关有权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以上规定,任何单位、个人进行建设都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由有权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是《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上规定只能规范制约2008年以后的建设行为,“管不着”2008年以前的建设行为。我们都知道在很早之前《土地管理法》并没有那么严格,很多的农房都是没有证件的,对于农民的宅基地大都采取十分简单的审批手续,往往宅基地划定的地块通过审批后,农民们都只会拿到一张纸,上面写着审批的内容,同时盖有政府的公章。当然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导致至今很多农民的房屋都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但这不是农民的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法律部...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2
2019棚改与过去做法有差异:在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对城镇老旧小区进行大力改造和提升。但是专家指出,棚户区改造的数量将减少。随着各地的棚改项目目标被报出来以后,我们可以看到,相比以往,2019年的棚改任务目标则进行了大幅度的下调。其中,山西从12.52万套下调至3.26万套;河南从50万套下调至15万套;四川从25.5万套下调至15万套;北京从2.36万套下调至1.15万套;安徽从28.18万套下调至21.45万套;西藏从3.5万套下调至1.89万套。另外货币化安置的逐渐收紧也已经是趋势。不过未来2年,棚改总体规模逐渐回落也符合按照计划目标推进的预期,但一刀切的可能性不存在。关于棚改被拆迁人要知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确定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这是棚户区改造的启动程序和先决条件。同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并根据被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意见及时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听证等。也就是说棚户区改造必须是要符合公益性质的,一切打着公益性的征收都存在违法行为。棚户区改造本是国家推行的福利政策,是为了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改善老百姓生存生活条件。而不是连最基本的住房需求都无法得到满足,或是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棚户区...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2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设基金。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式为(1)产权置换补偿:将房屋面积折算成楼房面积分新的房产补偿;(2)货币补偿:按照当地经济水平以货币方式来补偿;(3)综合性补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来补偿。补偿原则是,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其补偿包括(1)被征...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2
要注意这样的强拆是合法的强拆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非常的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强制拆迁都是违法的。在征地拆迁中,有一种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涉及到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这一种就是司法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实施司法强拆也要符合规定的条件。1、申请人要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权申请强拆。2、申请期限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条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当两者同时满足时,相关部门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征收人已经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相关部门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中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也没有履行补偿决,才能实施强制拆迁。4、司法强拆以补偿决定为前提。被拆迁人应当要知道,对于合法建筑,在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时,不能进行强制拆除,如果实施强拆,就是违法。不过提示一下大家,我们这里所说的强制拆除是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对于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的,就不需要作...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2
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对于已经公布实施的新补偿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尽快调整提高。确保征地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其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条款,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例如河南省,在《2011年河南省纠正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拆迁中违法违规问题工作实施意见》就中指出:要严格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各地要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因此,如果当地有新的补偿标准出现,拆迁方还按照以前的标准来补偿,那显然是有失公平的。被拆迁人可拒绝签字。(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2
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1、拆迁补偿项目是否明确,金额是否与拆迁方达成一致根据实际维权的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方面,仔细审阅补偿协议中是否有下列内容:(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同时查看安置补偿协议中的补偿金额是否是与拆迁方谈好的数额,哪怕是少一个零都会让被拆迁户的补偿瞬间失去很多。2、拆迁补偿方式是否满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或是两种方式结合使用。也就是说,这几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如果拆迁方强行让被拆迁户选择某一种补偿方式的话,被拆迁户有权提出异议或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2
首先,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程序是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确定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这是棚户区改造的启动程序和先决条件。同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并根据被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意见及时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听证等。其次,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这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决策程序,当然也是法定程序。最后,将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等。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基本程序,征收报批阶段程序,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发布拟征地公告并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并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其次征收实施过程中的基本程序,有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登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公告、听取意见(听证)并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2
一、《征收决定》公告阶段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目的,征收主体等内容有异议,即可启动法律程序,具体而言:(1)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被征收人也可以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就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及法定期限。二、房屋价值评估阶段《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在评估机构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被征收如果有疑问一定要及时向评估机构提出,要求他们作出解释。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出具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会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拿到分户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2
一、空白协议不能签: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空白协议很常见,征收方通常会让工作人员挨家挨户的走访,并以口头承诺被征收人补偿有多少,这个口头承诺的补偿通常是合理补偿或者稍高一些,还有些会许诺“只要被征收人提前签字,就能获得高于他人的补偿金”,然后让被征收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或者在农村地区会让村委会出面,让被征收人集体来“村里”签协议,说是上头安排,都这么签,补偿肯定少不了大家的之类的话儿。再次提醒大家,这个空白协议是一定不能签的,一旦被征收方签了空白协议,而协议内容尚未确定,主动权就掌握在拆迁方手中,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协议内容征收方想怎么填就怎么填,而被征收人只能被动接受。虽然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又往往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维权,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不管征收方说得如何天花乱坠,许以何种好处,绝对不要上当受骗,空白协议一定不能签!二、内容模糊缺失的不能签: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对于内容模糊、缺失的协议不能签。如果内容模糊、缺失,如果征收方不履行协议,被征收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无法明确征收方该如何履行,有理说不清。一般而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至少应该具备以下几项内容:(1)该对补偿方式应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2)货币补偿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3)选择产权调换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2
1850页次19/185首页上一页...  14151617181920212223...下一页尾页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