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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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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行赔申478号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判规则: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赔偿或者产权调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提供两种补偿方案,供被拆除人选择。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理由: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问题。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考虑到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该时间点评估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人民法院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案片区类似新建商品房(住宅)价格进行评估,并确定赔偿数额,充分体现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平补偿的原则。对于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赔偿义务机关给予当事人产权调换安置房,并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按照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关于未登记建筑赔偿问题。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未登记建筑属依法应予补偿的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人民法院参照《征收房屋分项勘估表》《房屋征收评估调查表》按照附属物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关于院落问题。土地使用权系评估房屋价值时应考虑的因素,涉案房地产评估时已经充分考虑了院落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4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秀军,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洲、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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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再3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淑荣,女,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淑荣因诉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绿园区政府)确认征补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行终2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94号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淑荣申请再审称:绿园区政府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征地审批文件,再审申请人与绿园区政府签订的《住宅房屋附着物征迁补偿协议书》应当为无效,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本院认为,王淑荣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绿园区政府签订的行政协议无效。本案争议焦点是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之诉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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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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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行申3804号代理律师:王卫洲、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判规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有主动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法定义务,无需当事人先行申请,即可直接起诉政府不履行公告职责。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有主动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法定义务,无需当事人先行申请,即可直接起诉政府不履行公告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38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经营场所: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三英上社村。经营者李鑫华。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姜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张广贤,区长。委托代理人杨畅,潮州市潮安区司法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以下简称鑫信服装厂)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潮安区政府)不履行征收公告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7)粤行终14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5月14日下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组织公开询问活动。再审申请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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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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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最高法行抗8号基本案情1、农民房屋被强拆,不服一审赔偿判决,被省高院驳回。本案由万典律师代理,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原告依法申请行政赔偿,但赔偿判决结果,当事人不认可,依法提出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万典律师依法帮助委托人申请再审依然没有获得支持,之后万典律师本着珍惜每一份委托,力求将每一份案件打造为经典案例的追求,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监督。2、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检察建议,竟然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本案中,委托人因不服原审行政赔偿判决,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经审查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符合抗诉条件,依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该建议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经万典律师争取,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公平正义,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3、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定原审判决存在证据明显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同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意见,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抗诉。4、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动监督的典型范例,彰显了中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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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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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青行申27号再审申请人马xx三人系青海省海东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居住的房屋及所使用的土地,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修建于1995年,房屋总面积4000余平方米。当地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下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马先生三人拆除其修建的砖混结构房屋。后未经当事人的同意,2017年12月当地行政部门对马先生三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导致他们的房屋全部成为废墟,室内物品也被掩埋,马先生等人立即选择法律维权,并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被申请人拆除了申请人宅基地上的房屋,2018年9月18日申请人提起诉讼,以当地县政府、县住建局、县城管局为被告,经过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作出生效裁定,终审裁定xx县人民政府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以“诉讼超期”为由,驳回起诉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行政裁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后依法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3日申请人收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青0203行初18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一审裁定”),一审法院以申请人在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二审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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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浙行申208号再审申请人林女士系浙江省温州市某村村民,2017年5月浙江省温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组织对林女士所在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并一直持续至今。未签协议房屋遭强拆征收过程中林女士一家认为此次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程序不合法,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2017年12月22日上午9点,区街道办事处派人强拆了林xx的房屋,并将其屋内物品强行搬出并损坏。房屋强拆后林女士一家人立刻选择法律维权。经过多番考量,最终林女士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委托冯凯律师提起法律程序为维护合法权益林女士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强拆违法过程中区街道办事处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月25日对林女士作出的温鹿综认字[2019]第012-001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当看到这份《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时,林女士一家人就很纳闷,明明自家的合法房屋在2017年12月22日已经被强拆了,为什么在2019年1月25日的时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又对涉案房屋作出了《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呢?这种先拆房后补手续的行为明显违法。坚持不懈将官司打到省高院林女士于2019年2月14日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取该《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后,寻求了冯凯律师的意见,认为区执法局作出的决定书超越职权、认定事实不清,依法诉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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