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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补偿决定书是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出现的概念,在这之前对应的是拆迁裁决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书虽然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进行拆迁所必须的一道手续。但决定书一旦做出,也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这也是被拆迁人不愿意看到的。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而集体土地上与此补偿决定书相对应的则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不管是哪一种决定书,都会开启强拆或者强征的大门,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是个非常危险并且需要认真对待的文件。现实中,很多被拆迁人因为长期以来与拆迁方因补偿问题协商不快,自然会产生一些抵触情绪,加上自身法律知识的缺失,对于拆迁方给自己的文件不予理睬,更不去启动相关的程序进行阻止,这可就掉进可无底深渊,到头来房子被强拆了还无法说理,因为补偿决定书是合法的,拆迁方启动这个程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启...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安置补偿协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拆迁补偿协议,这个协议的签署可不是签个名字那么简单,这一纸协议可能承载了你的全部家产,搞不好,真的会一无所有。在现实中,很多的被拆迁人天真地相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稀里糊涂地签订协议,或者屈服于拆迁方的恐吓、威胁等非法逼迁手段而无奈签字,甚至还有一部分被拆迁人竟然在“别人都签字了”的随波逐流中签署空白协议。可是你在签字的时候真的做到对自己负责了吗?如果你真的如我上述那样签协议,今后的日子你将会在拆迁方不认账、政府部门多方扯皮、四处跑断腿却无人负责的烦恼中度过。那么签署协议到底应该如何签呢?首先,千万不可签署空白协议,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诱人,给出的补偿条件多么优厚,空白的就等于零,事后拆迁方填上去的补偿数额一定不会是他所说的那样,而你在补偿问题上已经再也没有话语权了,只能被动地任人摆布。其次,安置协议必须对如何安置也就是拆迁如何补偿作出明确约定,比如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位置,面积等等细节都要明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都会影响你的合法权利,留下的问题日后仍会困扰你,那时候你的房子已经拆除,再想和拆迁方去谈判,显然已经处于劣势。再者,关于付款或者交付房屋的期限也必须约定明确,没有约定日期的在执行时会有问题。另外,关于违约责任也要考虑到位,万一拆迁方到期交不了房子,而过渡费又没有超期的约定,被拆迁人的利益就会被侵害。这小小一纸拆迁协议不简单吧,哪里...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被拆迁人首先应该要明白签补偿协议上面的字意味着什么?在实践拆迁中,补偿协议一般都是由政府拟定好之后再拿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相关金额以及支付期限、产权调换面积、地点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补偿安置事项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如果此时被拆迁人选择签订该补偿协议,那么就意味着被拆迁人同意拆迁方所作出的这份补偿,但要注意,被拆迁人在签字之后,补偿协议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应,此时如果被拆迁人觉得补偿不合理了反悔了,那都是无可奈何的。其次,就是被拆迁人在签补偿协议之前要想明白补偿是否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且补偿不能低于被拆迁人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必须要参考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倾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关于宅基地继承问题:国家在《土地管理法》中就有着明确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所以宅基地根本就不存在继承问题,当宅基地的使用家庭成为绝户,那么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不过虽然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但是农民朋友却享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和使用权,当家庭的户主去世,宅基地将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使用,但不存在继承问题。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农村宅基地也在面临着拆除征收等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可以征收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但需要给予农民适当的补偿,那么农民朋友的拆迁补偿能不能继承呢?在2018年国家对农村房屋拆迁征收的补偿方式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对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征收的补偿范围也扩大了,在宅基地和房屋的拆迁征收过程之中,其补偿主要分为: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其附属物补偿以及房屋装修补偿等等,随着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调整之后,土地补偿、房屋补偿都将会发放到农民朋友手中,同时还会给予农民安置补偿,保障农民朋友的基本生活,由此可以看出以上的补偿之中,除开土地补偿之外,其他补偿对于农民朋友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的宅基地在拆迁过程中,补贴都是给予农民朋友固有资产的补偿,补偿款项也是属于农民朋友的固有资产,所以拆迁补偿能够被继承,所以农民朋友并不需要担心这一问题,不过如果家里老人去世后,房屋在宅基地拆迁之前,已经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那么此类房屋将会不...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法律对拆迁的程序以及补偿的标准都是有严格规定的。在实践过程中拆迁中的问题之所以会有这么多,不仅仅是因为双方各自的利益原因,还有就是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因此,“民告官”的案子也就随之越来越多。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且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也有两大类型,比如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之类的,就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而棚户区改造,新城改造之类的则是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不过这两者都大同小异,那么,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一、得通过审批拿到征地批文。实践中仍有部门拆迁项目未得到征地批文就开始征收,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二、发布征地公告--制作补偿方案--组织听证--发布补偿方案。三、房屋评估、确定补偿款:1、房屋评估,其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其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可选用一种或是多种进行评估。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当然,如果对房屋评估结果不满意,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2、确定补偿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一、政府是想征收就能征收的吗?政府征收房屋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说修路、修高铁、水利等。有了公共利益的理由之外,征收也必须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必须要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时,以于补偿方案必须要征求公众的意见,要有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等。在正式拆迁之前,政府一般都会发布征收公告的,不过大家要注意的是,在发布公告之后,被拆迁人不得在要被征收的范围之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以及房屋用途等。二、房子如果没有在红线区域内,或者说只是部分在红线区域内,是不是政府就不能拆我的房子了?律师说,在征地拆迁中这种情况也算是常见的,一般来讲的话,出于房屋安全性等考虑,也有可能会将没有纳入规划的部分房子一并给征收。三、对于征收补偿不满意的怎么办?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不满意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是完全不同的,行政强拆是政府部门作出的,但司法强拆是法院作出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予以区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强拆:1、含义: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2、主体:《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府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3、对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强拆的对象有两类,第一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是完全不同的,行政强拆是政府部门作出的,但司法强拆是法院作出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予以区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司法强拆:一、含义:司法强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二、对象:房屋征收过程中,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三、前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司法强拆的进行有以下前提要求:(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也即已经完成了“先补偿”。“先补偿”是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选择货币补偿时,要求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时。在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时,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指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环境等,且实际交付房屋。(二)在完成“先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未能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判断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况: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法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适格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房屋征收的要件是否已具备?1、一般应符合以下要件:(1)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2)符合城市规划要求。(3)遵循法定程序。(4)满足“确需征收房屋”的要求。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之所以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先补偿,后搬迁”固定下来,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不被侵害。众所周知,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证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其法律意识淡薄,对基础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无法充分获取相关的重要信息。因此,法律规定“先补偿,后补偿”为了减少被征收人未拿到合理补偿房屋就被拆除情况的发生。同时,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的地位,本身就不平等,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那么,就意味着其,又失去了一个有利的谈判筹码。因此,坚持先补偿,再搬迁意味着被征收人更有发言权,拥有谈判的主动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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