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就征收补偿纠纷而言,核心矛盾就在于那份专业评估机构所做出的房屋评估报告上。如果被征收人对报告的结论不服,究竟都有哪些可能有效的救济途径呢?申请复核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时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拆迁律师认为,申请复核评估在本质上程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主要作用在于走程序、拖战线,而难以改变评估的结果。不过这一程序也能从客观上引导被征收人了解、审视涉案评估行为的具体程序、选用方法等细节事实,对于日后对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会产生间接的帮助。复核评估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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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中村与棚户区区别:棚户区一般指的是平房密度大、房屋质量差、使用年限久以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环境比较脏、乱等区域。而城中村是后续发展中被包围的村庄,虽然在城市中,农民也可能转为了城市居民,但需要明确一点的,城中村是属于在“城市中的农村”,而且主要积聚在城市的郊区。其土地是集体土地性质,但土地上的房屋却属于城市房屋的价值。二、城中村改造补偿是按集体土地的价值补偿还是按国有土地的价值补偿呢?律师在此要说的是:从拆迁方的角度来想的话,拆迁方为了达到低补偿且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方会想尽一切办法按照集体土地的价值来补偿。且在实践中很多当地拆迁方也是这么做的。不过很明显,这种做为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对此,最高法根据实践中出现的众多城中村、棚改补偿不合理的现象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直白点说就是城中村改造、或者棚改,即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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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补偿方面,城中村的情况算是比较的复杂,有些城中村的土地已经转变成了国有土地,但有的仍是集体土地,在实践时还需要调查确定。1、不过对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的,一般会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选择产权调换的,是拆一还一。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完全可以自由选择。2、对于还是集体土地的,通常也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已还是集体土地的,不能单纯以农村的补偿标准为准,应该要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即参考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也是必须要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的标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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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府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因征收决定的作出而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之所以明确“先补偿、后拆迁(执行)”原则,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在土地或房屋被征收后,获得安置补偿前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条件。一般而言,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机关开始按照安置补偿协议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二是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机关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补偿行为,即安置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补偿款已经支付或者专户储存。实践中存在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主动将土地或房屋交征收机关处理,征收机关据此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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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周围市场价比较: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二、是否先补偿后搬迁:在保护被拆迁者利益上,必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不少拆迁方为了节约成本,采用“先拆后补”的方式进行拆迁,这是非常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三、是否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拆迁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只能是以政府名义进行,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原则上保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与以前的拆迁政策相比,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到征收程序启动,包括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强制搬迁程序、救济程序等,都要求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且在房屋拆迁中的被征收人至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获得公平补偿权、拒绝非法强拆权、举报权和复议诉讼权等六大权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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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养殖场畜禽屋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拆违无补偿。第二种:养殖场非法占用农用地,责令限期拆除,不予补偿。关于以上两种破绽明显的逃避补偿的理由,《畜牧法》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早有规定,也讲明了畜牧养殖用地的性质: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性质仍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就是说,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以这样的理由责令或强制实施拆除行为的,实际上往往是为了逃避对养殖场主的补偿义务的手段。第三种: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进行环境整治,被拆迁养殖场不符合环评要求,无补偿。《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因此,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迁方逃避合法补偿的手段,并没有法律依据。以环保、违建或政策要求为由逃避对养殖场的拆迁补偿本身就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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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办测量房屋面积时,往往会减小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那么当被征迁人房屋在拆迁办测量下的面积小于房产证上的面积,被征迁人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所以,当被征迁人遇到测量面积与房产证上的面积不符合时,被征迁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异议。其次,房屋的面积与房产证上的面积不符,这也是常见的。对于房屋的建造,许多人为了住的宽敞一些,会在相关部门许可建房的面积之外,进行扩建房屋,以至于到了拆迁的时候,拆迁办不予补偿多余的房屋面积,就着急了。明明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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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征迁人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时,被征迁人该怎么维护被征迁人的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你房屋面积超出的还是没有证的房屋或者是违建的,被征迁人都是需要先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这样,你的房屋究竟该怎么补偿,就一目了然。那么有人就会问,被征迁人怎么知道自己的房屋是不是违章建筑呢?首先,合法的房屋是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次,是要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准的范围、使用性质建造出来的房屋。最后,关于临时性建筑要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没有满足这些要求的就是违法建筑。但是,大家也是知道,有一般情形就会有特殊情形。大家都知道,有许多房屋是因为历史因素使得房屋没有登记在合法的手续下。对于这一部分的房屋,在没有经过合理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之前,被征迁人是不能认定它就是违法建筑,更不能拆迁不予补偿。所以,对于超出面积或者没有证的房屋不一定就是违法建筑,拆迁办对超出面积不予补偿的行为,被征迁人是可以拒绝的。当大家的房屋被告知是违法建筑时,大家更不要就觉得说,自己的就是违法建筑了,补偿地点是应该的,凡是被征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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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证据线索:征收方决定房屋征收一般都会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各类的通知文件,一些被征收人的第一反应是把公告撕掉,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撕掉公告并不能改变征收方发布公告的法律后果,而且造成以后起诉维权缺乏证据线索的问题,这个时间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线索。二、熟悉法律法规:维护权益必须要学习法律、也许您并不关注征收方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您只关注拆迁补偿,但律师告诉你,争取合理补偿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学法、懂法、依法维权是维护财产权益的利剑。三、咨询律师维权:虽然法律条文在网络和其他媒体上法规多,但是并不是手持法条就能维权的,因为单从法条文字上无法判断出哪一条适用于拆迁的实际情况、无法掌握征收方征收哪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征收项目哪一点是违法的,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专业律师通过实战、研究等常年累月积累的经验、技巧等各方面的素质绝非看看法条就能代替的,要读懂文字背后的文字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四、提起法律程序:在征收方发布征收公告后,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那么必须提起法律程序,而不能被动的等待,很多人是等着征收方启动强拆的时候才会想到起诉,平时则被动的等待,但诉讼是有法定期限的,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开始起算,一旦超过起诉期限,征收公告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征收是违法的也很难救济。(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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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主选择拆迁评估:在征收实施中,征收方会告知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评估机构,但评估机构的名单一般都是征收方推荐的,被征收人此时一定要考察好这些评估公司的可信度,如缺乏信任的应该在征收方推荐的名单之外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二、冷静对待协商补偿:确定拆迁补偿虽然在法律上讲是靠评估,但现实中完全依靠评估确定补偿金额的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一些拆迁户和征收方工作人员协商时情绪激动,这对拆迁补偿是无益的,因为激动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要把自己的房子的价值计算好,把相关法律掌握好,做到心中有数,如对方诚心协商可以协商价格,若对方根本无意协商可则以法律说话。三、面对强拆多取经:拆迁拆迁,强拆问题是绕不过的,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必然会出现强拆,1、征收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作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3、甚至未经任何程序直接派人强制拆除、4、突然之间房子被人偷拆了,怎么办?遇到这种问题谁都会着慌,但是行为过激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把自己搭进去,这个阶段要多问问有经验的人,特别是专门处理拆迁案件的律师,寻求解决方案。四、签订协议多留神:经过九九八十一难终于到了签订协议的时候,对于协议的条款要注意,谨防条款内容模糊、有歧义、是否可实现、特别是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签完协议自己要留一份,无论对方以什么借口不肯提供给你协议都不要轻信,最后提示:一定等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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