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房屋土地征拆有关的法律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这其中并未有直接的法条规定只有一般房屋在红线内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所以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我们只能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结合事实情况来推断合法的实施方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样不能损害群众的利益。一般的房屋都是整体设计建造的,其中的承重、耐久都是以整体为基础,一旦对建筑本身造成较大规模的破坏,那么很难保证剩余建筑部分的安全。依照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确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法律的作用不是损害公民的利益,法律有实事求是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如果真的按照红线范围实施拆迁,那么必然会造成吴女士房屋质量的损害,很可能成为危房。这对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极大的威胁。因此在实务中,当红线只纳入一部分房屋时,应当对房屋整体进行拆迁,这不光是对于法律原则的正确理解,也是对于公民利益的保护。(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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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就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论是征收还是文物腾退,国家的目的和希望都是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可以得到改善,被征收人生活质量可以得到提高。但是如果生活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反而下降的话。说明肯定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拒绝签字,然后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同点就是选择评估公司的权利。征收是根据2014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物腾退主要的依据是《文物保护法》和《合同法》。对于属于租赁合同关系的,应依据《合同法》解除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文物保护法》和《合同法》这两个法令中并没有规定评估公司的选择,所以投资公司有权利自主选择评估公司。但是在征收中,被征收人是有权利决定选择评估公司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是在实际中,大多数情况政府会主动选择评估公司,或者不同意被征收人所选择的评估公司。评估公司的选择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直接影响咱们被征收人可以拿到的补偿金额。(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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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还是了解一下房屋补偿范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17条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并没有规定对院落及空地进行补偿。那么对于带有院落的房屋拆迁就真的没有任何补偿?法律规定: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法律对占用土地使用权是有明确的补偿的。因此,对于有院落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应该在评估的时候根据房屋所有人对于院落的使用情况,作出合理的补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中也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继续使用的,为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及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因此,根据上诉法条在房屋拆迁中院落和空地都是应该有补偿,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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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补偿: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征收方会抛出各种诱人的补偿,但是很多的时候只是口头承诺,并没有写进协议内容里,甚至连协议都没有签署。这种时候作为被拆迁户一定要谨慎,除了书面形式的补偿,任何口头补偿都是无稽之谈,后期在法庭上没有任何的法律效率。当你签署完协议后,征收方就可以不履行口头协议,甚至会逼迫当事人尽快腾空房屋。所以,口头补偿不要轻信,还是要白纸黑字的承诺是最有效率。二、不要草率签署空白协议:虽说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阶段是重要的环节,但是很多的被拆迁户经不住拆迁方的威逼利诱,轻信拆迁方签署了空白协议。给予了拆迁方在后期随意在协议上填写权利义务及补偿金额的空间。虽说,签订空白协议是法律层面上是不合法,但是苦于举证困难,没办法证明当时签订的确实是空白协议。所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头脑清醒,对空白协议一定要说“不”。三、协议原件要手留一份:当拆迁方跟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时,会以各种理由不给您留协议原件。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合同一般来说都是一式三份,拆迁方手中一份,被拆迁人留一份,剩余一份是需要备份,都是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的。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手留一份原件协议,避免后期拆迁方不履行合同内容时保留证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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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口头承诺补偿,空白协议时被拆迁人要拒绝签字。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面对不公平,不合理的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可以拒绝签字,如果一旦签字,合同是有法律效率的,就表示同意拆迁方的安置补偿。一定要保留好协议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借口来收回所有原件时,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签字的,一定要在当场双方签订协议,盖章签字。这样才能后期拆迁方不履行协议时,按照合同的内容起诉至法院要求拆迁方履行合同内容。协议里要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一般来说,拆迁方出具的协议里往往不会具体写这方面的内容。所以,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要详细的看协议内容,如果缺失或者没有明确违约责任条款时,一定要要求拆迁方明确违约责任,这样后期才能约束对方正确履行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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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先确认补偿是否合理,如果补偿标准过低,或者对补偿不满意有异议的情况下,不要签署任何协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提高补偿。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对协议内容详细的审查。协议里一定要明确补偿款的发放时间或者安置房的交付时间及区位;还有合同必须要有签署机关以及盖章签字。三、在合同中切记要明确违约责任。如果后期碰到征收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应该如何处理,必须在合同里写清楚,这也是对征收方的约束。四、合同一般是一式三份,一份征收方,一份进行备案,还有一份原件合同要自己保存留好。不管是以什么样的理由原因,不留原件的合同不要盲目的去签字。五、如果碰到政府逾期不履行合同内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联系专业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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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法回迁:拆迁方为了尽快签协议,通常会口头承诺可以回迁,但其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就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那么回迁就成为不能实现的梦。另外,需要尤其注意的是,回迁的前提条件是在被拆迁区域要有居住用地的规划,一般表现为规划用地许可证。如果没有,就不具备这个法律基础,就算注明了“回迁”字样,也无法实现。被拆迁户在签订协议时要格外留意,不仅要注意是否有“回迁”字样,还要审视是不是具有回迁的法律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就要特别堤防掉入陷阱。二、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能力:任何事情都是讲起来容易行动起来难,即使被拆迁户意识到了签订协议的种种坑,但是在具体签订协议时,面对经验丰富的拆迁办工作人员仍然束手无策。因为实际情况是复杂的,拆迁方的手段层出不穷,防不胜防,拆迁户很难做到随机应变,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来把住最后关口。三、补偿协议不留底: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双方协商的结果,双方都要持有这个协议,实践当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被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迟迟不返还到被拆迁人手里,这样做很容易让拆迁方钻了空子。一是不返还给被拆迁户协议,二是擅自修改协议并减少合同数额,不论如何,直接导致被拆迁户的利益时刻处于风险之中,后果是,即使被拆迁户主张权利也没有协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维权路径被堵死。因此,被拆迁户一定要坚守一个原则: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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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白协议做幌子: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然后诱惑被拆迁户签订空白协议,一旦签字,协议就被拆迁方拿走,内容任意填写,与口头承诺相差很大。等被拆迁户看到协议时,恍然大悟但为时已晚。二、证件不全:为了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颁布法律明确规定,先安置后搬迁,按照基本建设流程,一个房屋建设项目必须经历立项、规划、土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五证审批。如果安置地段不能达到五证齐全,则被拆迁户面临极大风险,更不应该签订协议。三、违约责任不明确:一份完整的补偿协议,对被拆迁户而言,越具体越详细则越有利。补偿协议当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会制衡拆迁方不轻易违约,一旦出现违约情形,被拆迁户也能得到较好的赔偿。但事实是,拆迁方给出的协议文本,一般比较抽象笼统,对于违约条款和损失赔偿条款均为空白。在涉及被拆迁户的重要利益方面,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并明确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协议拆迁圈套很多,作为被拆迁户,改革的红利无法享受却成为直接牺牲者,细思极恐。作为被拆迁人及时关注拆迁法律及政策性规定、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是目前需要考虑的问题。(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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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验是否丰富:一个专业的处理征地拆迁的律师一定有很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是那些去到全国各个城市办理过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他们经手的案件多,遇到的实际问题也多,自然,针对各种实际突发情况就可以有很多应对方法,所以,在选择律师时,一定要问一问,他或她都经手过哪些案件,都去过哪些城市办理案件。二、交谈时专业水平的判断:我们在考察一个律师是否专业时还可以通过与他/她交谈时看言谈举止来考察。一名专业的律师一定是有着极高的专业素养的。所以在你问他/她专业的法律知识时他们一定可以流畅地作答,并且,对于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一定了熟于心,并且及时掌握当下的时事政策,对你所在城市的征地拆迁的法规政策也有深入的了解,这样,才能帮委托人办好案子。三、律师所在行业的口碑:一个好的律师,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他所在的律师团队一定也在业界有着良好的口碑。所以,看一个律师的好坏,也可以从他们所在律所的角度去侧面考察,如果那个律所的口碑很好,那么,那个律所律师的专业性也就可以得到保障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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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分为三:1、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另行申请宅基地,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2、出嫁后,在新居住地另行申请宅基地,一般不能分得原来征地补偿款。3、出嫁后,户口迁入城市的,一般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一般原则上应以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习惯和合法两个原则解决。二、相关法条:1、《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3、《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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