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拆迁户来说,最重要还是补偿问题。而实践中更多时候,补偿安置最终都是通过补偿协议确定的。由于拆迁户们大都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又给了拆迁方可乘之机。现实中,通常是拆迁方拟好合同后,直接拿给被拆迁人签字。而在这样一份格式合同中,拆迁方对补偿金额、补偿期限、违约责任的约定常常都是十分笼统和模糊的,这样一份协议,对被拆迁人而言其实存在巨大风险。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包括:被拆迁人拿到的安置房与当初拆迁方承诺的不一样,面积、户型等存在问题,回迁迟迟得不到落实,拆迁方对补偿款一拖再拖等等。而由于补偿协议本身内容模糊,被拆迁人即使通过法律维权也会显得很被动。因此,对于补偿协议,一定要严格对待。具体而言,补偿协议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首先,补偿协议应该对补偿方式进行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2)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3)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4)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进行约定;(5)对停业停产损失作出约定;(6)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作出约定;(7)对补助与奖励、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8)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如果拆迁方提供的补偿协议缺少上述事项,或者表述不够明确,一定要在签字之前提出来,协商一致后写入协议中;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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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在此期间,我们要主动配合调查,有证件丢失等情形的,也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补办。此外,还要注意的是,房屋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二、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条例》第10条中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的内容都是在补偿安置方案的基础上确定,可见其重要性。因而在此期间,被征收人也要主动参与,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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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说白了就是城里的农村。这两年随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越来越多,关注城中村改造的人也是随之增多,尤其是关于城中村改造补偿的问题,但由于城中村地处比较的复杂,拆迁补偿又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方式成了改造过程中谈判的重点对象。一、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城中村的土地原则上是农村集体土地。但对于已经纳入到了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必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最高法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解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二、对已经转为国有土地的,一般会提供货币补偿或是产权调换两种方试。1、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最高人民法院曾不止一次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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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中村改造中的补偿方式,四川省在2018年出台的《四川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规划中提出,建议改进城中村集体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在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双轮驱动建设中,四川省各地都存在大量城中村需要重新规划改造,如何对城中村房屋进行合理的征收补偿,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调研后发现,目前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补偿普遍面临补偿标准偏低,城中村征地问题缺乏对应的政策依据等不足之处。为此,相关人员建议针对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补偿问题,制定符合实际的补偿标准,对如何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制定操作细则,相关人员建议:“研究制定补偿金额中集体与个人的分配方式,坚持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原则,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利于体现农民房地产的真实价值,有利于平衡同区域内不同土地所有权性质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差异,而且这一方式在司法解释中也得到了认可。因此,制定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操作细则是解决目前困境的必然选择,更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拆迁补偿普遍偏低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导致补偿偏低的原因也有很多,比如地方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征收,以各种理由压低补偿款,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等。但不管怎样,一旦发现补偿不合理,补偿低于原有生活水平,一定要通过合理途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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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迁,首先得看看拆迁补偿协议上补偿数额是不是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如果不是,即使给的拆迁奖励金在诱人,也不要轻易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如果对方执意要求在空白的协议上签字,也千万不要同意,因为签字以后,拆迁人可以在空白协议上写不利于被拆迁人的条款,而被拆迁人此时处于任人宰割的局面,得不偿失。那么如果被拆迁人已经签署了空白协议,该怎么办呢?在签空白合同时或者签订后,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无论是照片、书面文件还是录音、录像,都可以保留,只要能够证明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合同。如果证明是空白合同,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的。还有一点提醒被拆迁人需要注意,协议是最少一式两份的,所以说,被拆迁人的手里一定会留一份补偿协议,那么如果征收拆迁方只给被拆迁人一份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字,那被拆迁人就要慎重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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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决定、补偿方案未公告前就开始拆迁:在拆迁中,很多被拆迁人并不知道有拆迁公告文件,尤其是农村拆迁。从法律上讲,在要征收拆迁之前,必须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要具体明确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以及拆迁范围等,以确保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相关的诉讼权利。所以,要实施拆迁,必须发布拆迁公告,且要确保每一个被拆迁人都知道。如果被征收人对拆迁毫不知情,拆迁方却要求签字的话,被征收人是不可以答应的。没看到拆迁公告内容,这时候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拆迁公告的内容及相关发布主体,以保证自己能全面知晓拆迁公告内容。2、拆迁主体不规范:很多拆迁户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都是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也正是因此,为矛盾的产生埋下了种子。从征收拆迁流程中看,拆迁公司是接受拆迁方的委托,协助处理拆迁事宜,并不代表着拆迁公司人员有权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醒大家拆迁公司、街道办、村委会等其他组织,而这些组织是没有资格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如果拆迁协议上的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的话,被拆迁人可以拒签协议。3、对补偿有疑问有权拒签协议:拆迁补偿都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在签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将上面的内容详细看清楚,接到过的咨询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协议约定不清或空白协议等情况,导致实际拿到的补偿与之前所说的不符。被拆迁人一定要看清跟拆迁人约定的补偿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有漏掉的补偿项目,这点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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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面临拆迁,若拆迁方给的补偿条件非常不合理,被拆迁人是可以不同意的。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另根据该《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也就说对于征收房屋的补偿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的,如果征收人给出的房屋评估结果完全低于市场价格,被征收人是完全可以不同意,并且依法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鉴定评估。(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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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举例说明:2012年,张某在某市有一套二层楼房。市里要修建地铁征收房屋,在2013年6月,市政府作出了《关于某市修建地铁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张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张某得知这个消息后就动起歪脑筋来,悄悄买了建房用的水泥、钢筋等材料,在原有的二层房屋上加盖一层。三个月过后,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到张某家协商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时,张某的二层楼变成了三层楼房,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对张某详细讲解了关于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告知其违规加盖的这一层房屋是不能获得任何补偿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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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强,有些人的户口和住房不在同一个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房屋面临着征收,这些户口不在本地的被征收人能否获得补偿?能否获得和本地人一样的补偿?往往会成为困惑广大被征收人的一个疑惑。在这里,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房屋征收补偿与被征收人的户口没有关系,只要被征收的房屋是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具有房屋产权证,被征收人就可以因房屋征收获得补偿,而且是和本地人一样的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里获得补偿的充分条件就是获得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而没有对户口问题提出任何限制。举例说明:郭先生一家四口原本居住在A市,有一套四室两厅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件。2013年8月,因工作的原因,郭先生一家四口举家迁至B市,开始了在B市的生活。去年,A市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征收郭先生家在A市的房屋。在本案中,虽然郭先生一家户口已经迁出A市,但根据相关法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与户口没有关系,因此郭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获得房屋征收补偿。知识拓展: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不具有村集体户口对补偿还是有影响的。如果在征收时你已经取得了房产证,你是可以获得房屋征收补偿的,但是不能享受村集体成员的福利待遇;如果没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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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当前政府只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而没有自己去决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利。举例说明:因修建地铁设施项目的需要,某县政府于2017年9月决定对王某的房屋进行征收。王某并没有与该县政府达成补偿协议,后县政府依法对王某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这种情况下该县政府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王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这里,该县政府的做法是违法的,被征收人王某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识拓展: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依法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法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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