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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3、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4、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并不只是写在纸上给人看的,只有在生活中发挥它的作用才能体现出法律的价值。因此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不满意的话要及时的咨询律师,让律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帮助您争取合理的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该合同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无证售房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其一,对于实践中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即出售商品房的,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其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如果该预售商品房合同有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则人民法院应尊重该当事人约定的效力,将该约定作为处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依据。在合同无效且合同中并无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与此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三,为了进一步解决实践中如何处理无证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1
民告官也就是行政诉讼的俗称。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为配合政府完成征收的业绩目标,村委会工作人员常常动员村民交出土地,分配补偿款,还亲自参与到拆房行动中,这个时候,作为村民,能起诉村委会吗?民高官是行政诉讼,村委会并不是“官”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简单的说,村委会就是代表所有村民发声,为本村村民服务的自治组织。村委会并不是行政机关。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政府有中央一级和地方四级政府,最低一级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能提起行政诉讼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赋予了村委会做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但限于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特定情形。一、法律授权1.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最常见的是村委会发包、调整本村村民承包地的行为。2.确定、分配村民待遇的行为,如发放口粮补助、分配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征地补偿费等。3.收回宅基地的行为二、法规规章授权根据各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农村迁移户口需要迁入地村委会出具书面同意接收证明才能办理迁户手续,该类行为是基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授权行为。如果村民不服该类行为,亦可将村委会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也就说,村委会要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定情形,除此之外,村委会并不能...
更新时间: 2019 - 02 - 01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涉及农村土地征收的进程也随之加快,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农村妇女宅基地的安置、“女儿户”少分补偿补助费等有关分配安置纠纷日益突出,相比往年出现增多的趋势,这种 “重男轻女”传统习俗和“多数人的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农村妇女的正当权益,她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现了反复信访等乱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这些对农村妇女权益处理不公的乱象,违反了法律法规,背离了中央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应引起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切实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农村,突出的是“出嫁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古老的中国传统观念里,“出嫁女”是不能参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等违法现象。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出嫁女”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权益,应当坚决予以纠正。1.现实生活中,广义的“出嫁女”的范围(1)出嫁外村或城镇后,户口没有迁出的妇女;(2)外村嫁入,且户口随之办理了本村落户;(3)嫁出去后,没有生活来源,并保留有家庭承包地迁回原籍的;(4)外嫁后,没有迁出户口,离婚后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妇女;(5)迁回原籍的离婚妇女,且在本家庭具有承包地的;(6)嫁出去后,因为利益分配,将户口迁回原籍;(7)再婚的“嫁入本村的妇女”;(8)离婚后,户口迁回原籍的妇女,并一直居住生活;(9)与出嫁女相关的人员,如离婚协议约定与自己一起生活的子女、嫁入本村与...
更新时间: 2019 - 02 - 01
被征收房屋价值未经评估,补偿标准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违法。房屋价值的现场勘验报告未征得被征收方的认可,由此作出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会被撤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未经评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依据该补偿方案作出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应予以撤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否则,征收补偿方案会因为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而被撤销。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征收方提供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即使有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报告,但没有取得被征收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现场勘查报告,由此作出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征收方依据该评估报告所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会因为事实不足被予以撤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01
一、征收补偿决定未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违法。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补偿决定仅按照一种补偿方式作出的,属于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在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当征收补偿协议仅仅认定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权,属于违法。二、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面对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也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专业拆迁律师提示,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且要载明救济途径和方式。(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01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先行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属程序违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应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其他方式确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先行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属程序违法。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需要合法。需要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的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认定错误的,该补偿决定应予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应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至于其他利害关系人(公房的承租人、经适房的承租人、廉租房的承租人、租房经营者)的补偿问题应依据各地的相关规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01
如果在征地拆迁当中,没有违反任何一种法律规定但补偿还特别低的就要注意了,出现补偿低的情况,很有可能是拆迁程序出了问题。那么合法的拆迁程序是什么呢?一、公告—市、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群众拟征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同时告知被征地群众相关权力和责任。二、勘测调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财政、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相关权利人等,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调查、清点、确认。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勘测调查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补偿费标准、数额、补偿安置方式等内容。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同时告知群众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时限,充分听取被征地群众意见。四、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同意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后,由市、县国土、财政、人社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五、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在征地报批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费用,待征地批准后,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六、组织报批—市、县政府按照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组织材料,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七、批后公告—市、县政府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八...
更新时间: 2019 - 02 - 01
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一、拆迁补偿规定: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该是多少?征地:征地补偿费包括3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计算,《土地管理法》规定最高30倍。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已经突破了30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三、征地拆迁给的补偿过低,被征迁人应该怎么办?如果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确定占...
更新时间: 2019 - 02 - 01
一、“以租代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二、以租代征常见的形式有哪几种?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三、对强行占地时要怎么做?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面对这种违法强征的行为:1、首先在占地补偿不合理时无论如何都不要在上面签字,2、要及时的留存对日后维权有利的证据,比如地上附着物现状的证明等,也就是照片、录像等。3、让他们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占地及拆迁的合法性,谁是占地拆迁的主体。律师提醒,以租代征的危害性很大,所以说必须要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违法用地现象,发现违法征地用地的,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用法律途径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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