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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嫁女”满足集体经济组织一员的条件下,一般来说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的。如果应当的补偿已经被村里其他村民分配完毕,又应当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也即“外嫁女”可以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要求村民委员会分配相应的征地补偿费。而且《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外嫁女”还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分配方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牢记,不能随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因有二:第一,补偿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当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就表明被征收人认定、同意征收方的安置补偿,不能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谨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和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款不满意,除了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外,更不能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由于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协议并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就意味着其与政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了,也即不再是适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不会给被征收人立案了。因此,被征收人应当放稳心态,如果对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和征地补偿款不满,不要慌张,稀里糊涂就随便签订了协议、拿了补偿款,应当及时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并在必要时咨询律师,得到他们的专业帮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拿不到合理的征地补偿款,最正确的方式是通过利用法律武器积极地进行维权。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不会有想象中如意,相反许多被征收人在维权时经常有错误的心态,要么是以暴制暴,要么是消极放任。首先,在争取合理补偿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以暴制暴”思想的出现。拥有这类思想的被征收人往往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因此在激动时会采用极端受到来维护自己权利。应当在维权时保持平和的心态,注意维权的方式方法,不能随意跨越法律的界限。其次,应当避免忍气吞声、唯唯诺诺的态度。由于征收方强势,因此,许多被征收人在拿不到合理补偿款时认为自己力量弱小,所以不敢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即使补偿金额不合理也只会默默接受。这种心态是完全错误的,在遭受侵权时,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是应当被鼓励的。同时,还有一部分被征收人尽管明白自己是可以行使救济权利,通过合法途径来争取自己的补偿款的,但是他们决定这是浪费时间、金钱的。因为他们认为和政府打官司,是打不赢的。需要说明的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案件的胜与败不在于官司是赢还是输,最重要的是要看最终你得到的补偿有没有提高,如果提高了,你就赢了。因此,是否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对能否拿到合理补偿是有实质性影响的。总之,在征地拆迁开始后,一定要积极和征收部门进行协商,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进行谈判,尽量使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当然即使不能通过谈判解...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在征地拆迁中除了拆迁补偿协议中会有陷阱之外,没想到签完补偿协议之后,购买拆迁安置房也存在很大的陷阱。大家都知道,购买安置房屋主要看的就是“面积”,但是这个面积却有很多层含义,很多人因搞不懂面积,在买完之后就会有很多疑问,比如说:为什么100平的房子进去之后总感觉很小?被安置人应该要明白,房屋面积一般分为: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建筑面积一般是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实际能自己使用的面积,一般来讲是地毯面积,即能铺地毯的面积就是你能切实使用的面积。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房子的建筑面积。因此,被拆迁人在选择房子的时候应当了解清楚之后再决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在征地拆迁补偿方面,被征迁人大多都会选择产权调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不过,先补偿后搬迁,并不是被征迁人所想的一定要拿到钥匙之后才能要求被拆迁人搬入,而是产权调换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有所明确,然后在交易这期间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等到安置房完工之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不过,由于拆迁安置房交易时间过长,这个时候风险也就来了。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许多拆迁安置房的买方认为,买卖合同已经签了、房款已经付了、房子也已经装修过了,就算卖方违约,还能把我从房子里赶出去不成?可事实上,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来的购房者搬出拆迁安置房屋。因此,在双方交易之前一定要注意审查动迁协议,明确房屋共有人;签约时共有人应该在场,并且同意出售签字按手印;违约金不应过高,一般上限为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未过户前让房主提供担保;买卖双方可以找一家中介,签订一份带附加条件的预约销售合同,合同声明该房屋已经售出,但是要等产权办好后再过户。同时中介会把这份合同拿到公证处公证,证明双方已经发生了这个交易行为。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费用的支付方式(例如约定待拿到房产证时再付清尾款等),迟延交房,产权证如何办理过户等都作出约定,同时明确违约赔偿责任。(采...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按照相应比例、相应系数给予补助的: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选择建筑面积补助的一般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为平房住宅、简易楼房、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多层住宅,实行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的,在“征一还一”的基础上,按照满足被征收房屋原有套内面积使用功能的原则补助公摊面积。补助的公摊面积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计算面积的10%。具体补助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不过,对公摊的规定都不同:1、对因公摊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例如:新疆2、按照相应比例、相应系数给予补助:例如:武汉、包头、重庆、石家庄3、根据公摊系数计算安置房的面积:例如:合肥、安庆4、公摊面积不计入安置房的面积内、不计入购房款内:例如:西安、兰州、铁岭、泰安、洛阳5、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差价:例如:黑龙江铁岭根据公摊系数计算安置房的面积:例如《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对于被占地农民在明确自己的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而且地方政府没有取得国务院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征地,建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可以举报和申请上级国土部门、监察机关的查处,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实施追责,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会面临哪些处罚?一是法律法规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处罚十分严厉。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对于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法律规定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有些地方当地相关部分过于的追求经济快速发展,仓促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有的甚至是没有任何的征地批文,违法征占用土地。对于基本农田也照样违法征占,可是,基本农田征地拆迁只能国务院批准。一、什么是基本农田?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又可以分为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耕地中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应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所以绝大部分耕地都属于基本农田。现在的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常说的基本农田。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二、基本农田征地拆迁只能国务院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也就是说一分的基本农田都要国务院批准。只有国务院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组织实施。因此只要你家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占用。城市建设要跳出已划定的基本农田,实现组团式、串联式发展,不得侵占基本农田建新区,也不能以各种园区、开发区名义非法圈地、占用基本农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程序大体包括: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实施搬迁三个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征收决定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作出需要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主体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征收城市房屋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结合我国现状而言,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公共利益的重要表现方面。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这标志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成为历史。政府才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过去,拆迁主体多由开发商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会尽可能压缩补偿标准,最终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间矛盾激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明确规定,各地人民政府才是征收与补偿唯一主体。由政府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程序大体包括: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实施搬迁三个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征收补偿标准:房屋征收中给予多少补偿,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条规定明确了补偿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也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一点。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这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过去,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都是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的,或者由开发商和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决定,有的甚至是由开发商指定的评估机构,致使许多被征收人都对评估机构不信任,被征收人也没有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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