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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在“误拆”行为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为被拆迁人、行政机关、施工方,行政机关与施工方合称“拆迁方”。被拆迁人是指属于征收范围内但尚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即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施工方是指具有市场准入资质和专业资格的房屋拆迁机构,是纯民事主体。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行政机关与被误拆人之间形成的以房屋拆迁为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行政机关和施工方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委托拆迁施工方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施工方的拆除范围和拆除对象应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施工方在实施拆迁行为时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其本身并无任何权利去拆除他人的房屋。(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许多被征收人在遭遇“误拆”时,往往会产生疑惑,究竟是“误拆”吗?到底应当如何定义“误”呢?实际上,在维权实践中,“误拆”一般都会被定性为是“故意拆除”。当然这种“故意”,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的故意,征收方可能会暗示施工方“误拆”被误拆人的房屋;或是故意未给施工方表达清楚,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拆除。二是施工方为了尽快完成受托事项而故意“误拆”。具体来说,“故意”体现在许多方面。第一,“误拆”一般均因为征收方未能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拆除对象、拆除范围。由于具体的施工方是受征收方的委托,因此应当在合同中对于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否则就很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造成损失。因此应当明确而未明确时,有理由相信这是征收方的故意行为。第二,征收方、施工方对于被误拆人的辩解不理。一般情况下,在施工方实施具体的拆除行为前,被误拆人都会明确表示自己的房屋不属于拆迁范围或是尚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是不能被拆除的。而且,征收方和施工方对于拆迁范围和对象都应当是明确、知晓的。因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房屋被“误拆”,那么很明显是故意而为。第三,征收方或是施工方声称被征收房屋是“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由于是否是“违法建筑”,是不由征收方和施工方进行认定的。因此以“违法建筑”为借口而“误拆”,一般都可认定为是故意行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误拆”中的法律关系有两方面,第一,征收方和被误拆人之间形成的房屋征收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第二,征收方和施工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以上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只要征收方与施工方存在委托关系,就应该以征收方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根据上文对于“误拆”的定性,“故意”有可能是征收方所为,也有可能是施工方所为。因此对于那些并非是由征收方的授意导致的“误拆”或“偷拆”,行政机关可在行政诉讼结束后以拆迁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施工方进行追偿。许多被误拆人在遭遇“误拆”时,都选择了以施工方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虽然也是一种解决方法,但是不利于对征收方进行追责。“误拆”是违法行为,是“暴力拆迁”的变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城中村是农村村落在城市高速发展进程中,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简单来说,城中村是大力发展经济后的遗留问题,是城市的一块“夹缝地”。人口杂乱,规划滞后,卫生条件差,成为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隐患。随着国家对城市建设及发展的重视,城中村的改造也迫在眉睫。城中村的土地究竟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土地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集体。目前我国的现状,城中村土地所有权状态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类。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1.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产权调换,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原地回迁,如不能原地回迁,也应该给予交通便利地段。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2.仍然是集体土地,不能单纯以农村的补偿为准,因为城中村周围的物价、房价都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一、征地告知书:这个征地公告是”“拟征地公告”,在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下来时,会提前预告一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同时,在被拆迁人要求听证时,相关部门应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听证。同时在告知之后,被征收人凡是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所以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二、一书四方案:“一书四方案'”是合法征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该文件主动公开的前提是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否则,'一书四方案'依旧是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公开。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批文:征地批文是征地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文件,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指的是它是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的标志,“启下”是指它是征地工作的起点。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县级政府盖章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县政府说了算,大错特错。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首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审批分为三级,全国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上述范围以外的规划由省级政府批准,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政府授权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批准。其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则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的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体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而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同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相同。最后是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也是当前土地审批中最主要的制度,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各个相关的环节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与经济建设服务,保护土地的所有者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进而达到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作用。而建设用地又主要来自于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整个用途管制中的核心,顾名思义,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将农用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一项审批活动,它的审批机关主要有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由国务院进行审批;第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主要归国...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1、要求赔偿:针对拆迁方的违法强拆偷拆行为对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及现状侵害的要求恢复原状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不过在诉讼期间可能会存在拆迁方有可能会不承认是偷拆,如果一旦拆迁方否认偷拆行为,很容易就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法院不同意立案。2、及时报警:及时的报警拨打110,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违法偷拆、违法强拆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安全,所以及时的报警是非常重要也是必要的。在警察还没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自力救济,同时也要留下相关的证据,比如,强拆前后的照片,视频以及拆迁相关资料。3、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即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认为相关部门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对违法的偷拆行为进行查处。4、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相部部门如果存在不作为或是其它的违法行为时,被征收人就可以针对其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土地征收,土地性质分为两种: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城里的土地基本属于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基本属于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也分为两种:耕地和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属于集体的建设用地。其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宅基地房屋拆迁都会涉及各级政府部门。这些部门需要出具相关法定文件,才是合法征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房屋拆迁,各级政府部门的作用: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是先征地后拆迁,用地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涉及房屋拆迁,《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的集体土地批准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实施单位: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国土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房屋拆迁涉及报批手续有以下几个部门:1、国土局报批手续:用地预审、用地规划、征地红线图、土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承报申请、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等);2、县区级人民政府:预补偿安置方案;3、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土地的审批手续,做出集体土地征地批复(俗称征地批文);4、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污染的建设项目);5、发改委:征收项目立项;6、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土地征收,土地性质分为两种: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城里的土地基本属于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基本属于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也分为两种:耕地和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属于集体的建设用地。其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宅基地房屋拆迁都会涉及各级政府部门。这些部门需要出具相关法定文件,才是合法征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征收部门应履行哪些程序步骤?应给予被征迁人出具哪些文件?1、征地预公告:首先区县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国土局首先发布征地预公告(文号、盖章)程序,此公告内容:项目的名称、四至范围、听证会的权利、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会是被征迁人的权利,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的话,需要及时主张听证会权利,或者聘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提起法律程序,并注意不能超期。2、入户登记调查程序:这是需要被征迁人签字确认,确认在红线范围内您家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土地被征收面积、地上附着物有什么、装修情况等等。3、听证会程序:是被征迁人的权利,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的话,我们需要及时主张听证会权利,或者聘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提起法律程序,千万不能超期这样等同于放弃。这是法律必备程序,也是报批的文件之一。4、征地批复后的公告: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文号、盖章)下来以后,再次颁布征地批文后的公告。5、补偿安置方案: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宅基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按照方案,此补偿方案公告45天,在公告期限...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时效问题不可忽视:作为被拆迁人,当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强拆后,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有效维权,切勿因过了时效而失去了胜诉权。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您应当知道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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