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所以,被化进禁养区的养殖场是应当获得补偿的,但但并非所有被化进禁养区的养殖场都可以获得补偿,此处的养殖场应为用地合法、建房具有合法手续及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养殖场。如果养殖场并非合法经营,缺少应有的立项、规划、选址手续,以及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环评许可、排污许可、消防许可等一系列相关证照,可能就不会获得补偿,即便获得补偿也会很少。在实践中,往往养殖户根本就不清楚有关养殖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并且,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对其进行管理,但当养殖场被化进禁养区后,就开始找养殖户的违法点,以减少补偿或不给补偿。对于养殖场来说,厂房是否为违章建筑的认定具有其特殊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当养殖户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不要乱了自乱阵脚,要看看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等,及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拆除决定。环保禁养区≠无补偿,以环保为由随意拆除养殖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果被拆迁人的养殖场被违法强拆,应当及时寻求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权益。律师提示:养殖场搬迁补偿大致包括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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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同时,法律也赋予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具体可见下列规定:《征收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征收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法律法规赋予了被征收人一系列程序救济权利。而如果被征收人不能获悉房屋估报告,无疑等于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程序救济权,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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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强拆的维权期限是自知道违法强拆之日起6个月。在2018年2月8日之前,如果未告知诉权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的维权期限是2年。但在2018年2月8日,最高法发布了最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将未告知诉权的情况下的维权期限缩短为1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之后未告知诉讼的维权期限将变成1年。法条: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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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原则当然是未雨绸缪,宜早不宜迟。只有律师尽早介入案件才能更好地了解案情全貌,才能更好地收集证据,发挥出律师的作用,具体而言:(一)律师尽早介入,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违法之处,帮助当事人在争取合理补偿时掌握主动权。(二)律师尽早介入后能尽快收集证据,及时诉诸法律。这样一定程度上也能让政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更愿意和被征收人谈判,双方有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即使不能通过谈判获得合理补偿,各位被征收人也能在律师的帮助下继续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三)律师提前介入,了解案情、收集证据等事项会进行得更顺利,能够降低律师代理费,为当事人节省开支。否则到了征地拆迁工作的后半进程,律师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整理材料,收集证据,律师费用反而更高昂。因此,要问什么时候请律师,一句话总结就是“宜早不宜迟”。(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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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之前:《征收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虽然目前针对合法建筑的行政强拆已经被废除,但是在法定条件下,经由法定程序,针对合法房屋是允许司法强拆的。有的被征收人以为只要我坚决不搬,政府就拿我没办法,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中消极拖延,最后很可能会面临强拆,到时就为时晚矣。在此建议大家:房屋征收维权需尽早,千万不要等到房屋被拆之后,甚至是房屋被拆几年之后才想起来维权。实践中,如果您和征收方无法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咨询律师了,后续是通过诉讼维权还是继续谈判,专业律师都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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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支付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补偿安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如果你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就意味着你认可协议上列明的补偿安置事项。一旦签了协议,后期如果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这份由被征收人亲笔签字的补偿协议就会成为巨大的拦路石。即使被征收人想主张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这是在受到征收部门的欺诈、胁迫之下签署的协议,也需要有证据证明。反之,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被征收人撤销或变更补偿协议的请求。因此,各位被征收人在签字之前一定要明白签字意味着什么,如果对补偿安置事项不满,是绝对不能签字的,否则后期真的追悔莫及。当然,并不是说签了协议就不能维权了。只是说被征收人一旦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很可能就错过了最佳维权时机,也给后续维权增加很大的难度。在此建议各位被征收人,最好能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就启动维权程序。(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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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之前:从《征收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无论是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法律都为被征收人规定了一定的救济途径。具体来说,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有一定的时效限制。一般而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示被征收人,不要小看诉讼时效的规定,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都是因为不知道时效期间的重要性,一拖再拖,丧失了时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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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被征收人要明白,这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答案的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征收尚处于双方协商、谈判的平稳阶段,尚未发生逼迁、偷拆等情形,那么此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全面掌握征收项目的法律状况是一种比较稳妥的维权方式。如果通过信息公开能掌握政府的违法之处,既可以作为谈判的筹码,一旦谈判破裂,也可以作为诉讼或复议的证据。而在这个阶段,如果就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则可能直接导致双方关系的恶化,从而导致谈判的破裂。因此,在征收尚处于平稳的协商阶段,尤其是政府态度比较积极的时候,直接提起诉讼或复议并不可取。相反,如果在协商谈判中征收方明显不配合,根本没有要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那么就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而此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可以同时进行的,并没有一定的先后之分。同时,还想提醒各位被征收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被征收人并不需要针对所有事项都申请公开,事实上这样的申请也不可能被许可。相反,各位要针对征收中的重点环节,针对政府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环节,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要求。(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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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的不少环节,法律都为被征收人提供了相应的的救济方式。典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征收条例》第14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条例》第26条第3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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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打边谈”,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实践证明,这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而要想打好这一仗,将“边打边谈”的策略发挥出最大的效用,被征收人最好能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被征收人最好能在征地拆迁项目开始之后就注意收集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指政府违法的证据,如果被征收人只是存疑,不能确定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也应该先将证据保存,等到后期再交给律师辨别。其次,被征收人要利用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找到政府违法点。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相信律师会给您指导,往期文章中也有相关内容,大家也可以自行阅读,在此不再赘述。再次,委托一位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他们不仅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谈判、诉讼技巧,能充分利用好手中的证据和材料。最后,找到政府违法点之后尽快提起诉讼或复议程序。当我们掌握政府违法点,提起相关的复议和诉讼程序之后,征收方肯定会想尽各种理由反驳。但是只要手握其违法证据,征收方就赖不掉。等到诉讼进行到一定阶段,慢慢地政府也就有了一定的压力,毕竟政府还要考虑到整个征收项目的进程,考虑到自身的政绩和威望。这时,大多数政府都愿意适当让步,通过律师为桥梁,再次和被征收人进行谈判。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机遇,积极和律师沟通,确定好谈判的技巧和战略,充分发挥主动权,争取通过双方的协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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