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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1、外出务工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2、本村村民可否在自己村集体范围内盖房子?(1)如果是依法申请的村民宅基地,在依法报建后可以盖房子。(2)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在占用土地建设房屋,即使是本村村庄范围内的土地,否则将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3、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不可以。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村村民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行为,宅基地所有人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由于房屋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对房屋的转让也有一定限制,只能在本集体成员或本集休的企业之内转让。4、村民继承了父母亲遗产之后,是否就取得了两块宅基地?目前我国对农村的房屋继承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房屋,也可以维持原状自住,但不得翻建继承房屋。房屋损坏后其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4
一、什么是“三权分置”?所谓三权分置,基本概念,可以理解成为以下三点:所有权(坚持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简单解释: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内部的全体有效成员所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集体的单位一般都是以村集体一级为概念界定。从现代社会形式来讲,农民集体拥有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时候,需要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才能够流转土地。所有权切实保障了集体成员的权利,并能保证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维护农户土地的利益):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从中获得利润。经营权(保证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经过农民集体同意和确保农户承包权之后,经营人可以持有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土地经营人稳定的经营。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可能带来哪些益处?1、明确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了农民集体、承包者和经营主体的自身权益,为农业发展打下基础。2、加快土地流转,吸引大量的资金涌入农村土地市场。3、提高农业经济效率,提高规模种养的面积,大大提高农业产量。4、逐步打开农村土地金融市场,通过土地抵押贷款不成问题,解决农民的融资问题。5、提高...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4
(作者:贾俊虎)1、美国的“乡村改进”模式:18世纪末,美国开始推进工业革命,并且一直酝酿乡村革命。1909年,时任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在白宫召开“乡村生活会议”,成立乡村生活改进委员会,统一负责乡村生活的各项工作,美国的乡村生活改进运动由此拉开序幕。1美国乡村改进运动是从乡村教育运动开始的。起初,发展乡村教育的议案被提出,其教育部门号召要把“为农业生活做预备”“使成人与儿童留在农村”“使农民成为公民”作为乡村教育的目标,使乡村学校成为乡村社会的中心。措施有:组织青年团体、设立乡村图书馆、改良乡村礼堂、设立发展农业的专门机关等。同时,美国政府认为规划应该保持稳定性,规划一经确定,就应该得到贯彻实施。除非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否则不得随意更改。乡村整体布局受到重视,保证乡村“道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通、煤气通、热力通和土地平整”的“七通一平”。此外,科学制定乡村功能分区,明确划分土地使用类别。2、德国的“村庄更新”模式:德国作为西方强国之一,发展时间比英美等国要晚。20世纪初,德国农村普遍面临着青壮年流失、人口老龄化、土地抛荒、基础设施陈旧等问题。为使农村走出发展困境,德国联邦政府通过制度的顶层设计,配合各州政府的具体计划,发动了“村庄更新”运动。1954年,国会颁布《土地整理法》,强调公共基础设施完善是乡村建设的重要一环。1976年,《土地整理法》新增“村庄更新”一词,强...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4
(作者:贾俊虎)1、荷兰的“农地整理”模式:荷兰国土面积狭小,相当于我国的台湾地区,但却成为农业出口大国。这得益于该国对现有农村资源的整合和地区优势的发挥。在20世纪20、30年代,荷兰政府先后两次颁布《土地整理法》,将分散在农户手中的土地集中,改善土质,完善水、电、路等农村基础设施,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生产率。1954年,荷兰再次颁布新的《土地整理法》,中心任务是保护乡村传统景观,预留部分土地进行自然保护、休闲娱乐和村庄改造。20世纪70年代以后,荷兰开展转变农业发展的单一路径,转向乡村的综合开发建设,包括合理规划农业用地,发展乡村旅游业;发展绿色农业,提高自然环境景观质量;合理减少农田的碎片化,实现规模经营等。2、日本的“一村一品”模式:20世纪70、80年代,日本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国家片面重视发展城市工商业,一些农村发展滞后。日本大分县率先发起“一村一品”运动。在实施过程中,大分县立足本地资源,坚持市场导向,瞄准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大力发展主导产业。通过农业技术革新,对农产品进行生加工,提高附加值,走产品的多元化战略。2依托政府和各级农协,开办农业人才培训讲习班,培养了大批农村优秀人才。通过开展“一村一品”运动,大分县农民收入持续增长,连续多年位列九州地区第1位,成为环境优美、经济领先的全球闻名城市。同时,日本乡村居民在团体自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保障下,通过自治会和町内会等...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4
多元化措施为乡村基础设施提供资金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是乡村农业振兴必需的基本条件。乡村基建建设周期长,资金回笼慢,收益较低。一些国家探索出了在国家投入的同时,通过信贷、税收、补贴等支持手段,引导和鼓励更多主体参与建设乡村基础设施的有益经验。充分利用信贷体系及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是美国农村基建融资的一项优势。依据农业法,美国建立了农场信贷系统,该系统由49家联邦及地方土地银行、信贷银行及其组成的银行协会组成。美国农业法规定,农场信贷系统具有法律授权的政策性融资功能,主要是为农场主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中、长期贷款,可以由不同的银行来提供贷款。同时,联邦农业部下属的农场主家庭管理局对农场主进行的土壤品质改良、水资源建设与开发等活动提供长期的无抵押贷款,期限最长50年,年利率仅为4.5%左右。联邦农业部下属的农村电气管理局,也可以对农业合作社及农场主个人提供年利率仅为2%、最长40年的无抵押贷款,用于农业电网改造、农业电气化通讯设施的改造与扩建。此外,证券、风险投资基金也可以为农业基础设施提供融资。美国也非常注重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在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投资税上都享有优惠政策,农场主购买仓库、厂房、机器设备等资本性支出可从当年的收入中扣除,出售农业固定资产时只需交纳40%的所得税。企业凡是涉农的合法投资,都能获得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在日本,大型的农业基础设施完全由中...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4
教育与培训铸就乡村振兴的智力基础:乡村振兴,需要一大批文化素质高、生产技能高、经营能力高的新型农民。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通过教育、培训来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水平、劳作技能和综合素质。在美国,农场主普遍接受过正规教育,他们不仅懂田间栽培技术,会熟练操作各种农业机械,还熟悉农产品市场,会经营管理。法国1960年颁布了《农业教育指导法案》,对农业人才进行分类培养,以农业研究机构和农业学校为基地构建了一个健全的初、中、高三级农民培训体系。政府规定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职业教育培训,并且取得合格证书者方能成为农民,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传统农业转变过程中,全国有25%的农场主接受过中等以上的专业培训。德国农民学员的培训费由政府承担,学校为学员提供免费住宿。德国政府还通过减免税收的方法鼓励企业加强对农民的培训,不过企业必须先把培训产生的开支纳入生产成本,等到企业售出产品后再对其减免税收。韩国1972年成立研修院,负责培训“新村运动”的骨干。培训涉及地区开发、意识更新、经营革新、市民教养等内容。1997年建立的韩国国立农业专门学校,年预算为50亿韩元,可以充分保证农民教育的经费需求。日本有57个县立农业学校,办学经费由国家负担2/3,县里负担1/3。(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4
扶持农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农业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已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在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值增效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合作社均给予多方面支持。首先,以立法形式明确合作社地位,保障其权利。美国1922年制定了《卡珀—沃尔斯泰德法》,在制度层面上对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态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农业合作社的权利。该法和《国内税收法》第521条一起对农业合作社享受不正当竞争保护待遇、优惠的税收待遇明确了条件。加拿大在1970年颁布了《联邦合作社法》,并于1999年修订,有的省还专门为某种合作社进行立法,如萨斯喀彻温省的小麦合作社法。德国、日本、以色列、印度、泰国等国家也都制定了合作社基本法,明确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日本还制定了《水利合作社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等,有针对性地引导一些特殊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发展。其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农业合作社发展事务。美国在联邦农业部下面设有农业合作社管理局,主要是向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开展教育培训,给予资金援助等。加拿大政府1987年设立合作社秘书处,作为主管合作社事务的部门。日本明确各级政府农业部门为农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机构。农林水产省经营管理局下设农协课,各都道府县农政部也设有农协课,负责对农民协会实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监察。泰国政府设有农业和合作部,负责合作...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4
保护乡村景观实现绿色经济:乡村景观的保护和营建,是提振乡村经济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一些国家在这方面也有不少经验。上世纪70年代,德国修订《土地整理法》,将立足保持乡村原有文化形态和重视生态发展的“乡村更新”计划列入条款,对村镇进行详细规划,划定自然保护区,避免乡村自然风光遭到破坏,改善了农民生活和农村生态环境。90年代,又提出“村庄即未来”的乡村建设口号,大力发掘乡村地区的生态、文化价值,使乡村旅游休闲产业取得巨大成功。20世纪末,德国对《环境保护法》《空间秩序法》作出修改,确保城市与乡村在空间布局、功能分区等方面实现充分对接与合理互补。法国将农村的空间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重点,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目的在于保护城市与乡村居住环境的多样化。法国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证农场牧场、村庄建设规模,以及农房高度边界和绿色边界,保持乡村形态和自然景观的延续,防止城市过度膨胀对农村土地的蚕食。同时,法国政府建设的自然保护区,在保护自然遗产的同时,也重点保护作为文化遗产的村落,并在保护中发展村镇经济。2000年之后,韩国社会意识到由于快速的城镇化建设,农村的特色遭到了一定程度毁损。因此,韩国在2005年推出了景观保护直补制度。最初,该制度将景观保护与农业补贴制度相结合,即以景观作物代替经济作物种植,可获补贴。可获补助的景观作物主要有油菜花、紫云英、大麦、荞麦、黑麦、...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4
问:我租赁了一个商铺,知道房屋拆迁的消息后,房东不与我续签合同了,那我还能得到拆迁补偿吗?答:经常接到咨询租赁拆迁的问题,因承租人的长期经营,搬走后会导致利益受损,与出租人会产生很大的矛盾,甚至,可能会以“房屋租赁合同届满而对簿公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中,都说明承租人是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包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修装潢损失补偿费等等……承租方应保存经营证据、房屋租赁证据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问: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申请了信息公开,一直不予回复我该怎么办?答:征收拆迁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进行展开相应的调查取证,所有征收拆迁案件都要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调查,是否能正确的做这一步是判断律师专业与否的关键。虽然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及内容有严格的规定,但不是所有机关都会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甚至不回复,那么该如何运用呢?首先,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没有主动公开,该机关就涉及到了违法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也属于违法的行为。其次,依申请公开的,没有在法定期间回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回复的,也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有关机关的违法行为,拆迁律师团建议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以此来进行征收拆迁维权的第二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了解拆迁项目的各项基本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或依公民法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答复内容与申请不符、未答复等行为,均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此,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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