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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程序大体包括: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实施搬迁三个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实施搬迁: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于之前由建设单位执行补偿,容易出现推诿、拖欠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现在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由政府发放补偿款增加公信力的同时,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顺利进行。(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被征收房屋价值未经评估,补偿标准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违法:房屋价值的现场勘验报告未征得被征收方的认可,由此作出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会被撤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未经评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依据该补偿方案作出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应予以撤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否则,征收补偿方案会因为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而被撤销。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征收方提供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即使有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报告,但没有取得被征收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现场勘查报告,由此作出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征收方依据该评估报告所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会因为事实不足被予以撤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先行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属程序违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应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其他方式确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先行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属程序违法。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需要合法。需要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的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认定错误的,该补偿决定应予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应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至于其他利害关系人(公房的承租人、经适房的承租人、廉租房的承租人、租房经营者)的补偿问题应依据各地的相关规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一、征收补偿决定未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违法: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补偿决定仅按照一种补偿方式作出的,属于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在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当征收补偿协议仅仅认定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权,属于违法。二、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面对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也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专业拆迁律师提示,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且要载明救济途径和方式。(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首先,是在拟征地公告时,应当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土地征收前,土地征收部门应当将征地部门、征地范围、实施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等一系列相关事项妥为公布,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法律规定了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被证书人申请听证,则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活动,最终将听证笔录、签字确认材料逐级上报国务院及省政府。第二次听证权利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市、县级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政府审批,并向被征地村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需安置农业人口补偿费等相关事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活着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被征收人异议成立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修改。之后,土地主管部门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准确的界定违章建筑的概念。通常,百姓对违章建筑的理解就是没有产权证的房屋,而通常学理意义上理解的违章建筑则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但是,并非所有的房屋都属于违章建筑,毕竟1974年才成立了相应的规划机关,1990年才出台了第一部《城市规划法》,2007年才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在一系列的职能衔接过程中,出现一些无证房屋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很可能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那么,违章建筑到底该不该拆呢?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可见,并非所有的违章建筑都要被拆除,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确定。当然,在实践过程中,律师也遇到过大量以认定违章建筑的方式降低补偿的情形,因此,当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仔细分辨...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但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法律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不是想拆就能拆的,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首先,需要行政机关对涉嫌违章建筑的房屋进行查证和认定,如果确实属于违章建筑,则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同时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的权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自行拆除房屋,行政机关可以在期满后作出行政决定,在规定期内当事人仍未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但在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应尽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及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如果当事人经过催告依旧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的决定应当包含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及时间,救济途径以及实施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根据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不满,进行救济,是有着时间限制要求的:一、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被征收人需要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二、被征收人若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三、如果在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后,仍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应当自收到鉴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鉴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相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相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从2011年起,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禁止“暴力拆迁”的行为。虽然此法条的制度从本意上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但是,“误拆”、“偷拆”、“帮拆”作为“暴力拆迁”的变体,其情况却越来越多。因此,了解“误拆”、“偷拆”、“帮拆”的含义,对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含义:一、“误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方,被误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施工方在拆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二、“偷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拆迁征收方,被偷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告知,在被征收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偷偷拆除的情形。三、“帮拆”多发生在腾退拆迁中。具体是说,被腾退人迟迟不肯签协议,并且拒绝搬迁时,村委会会组织已经签了协议的村民,“帮助”不愿搬迁的被腾退户进行搬迁和房屋拆除,美其名曰“村民自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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