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2)行政审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赔偿。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只要此次维权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这也是被拆迁人进行维权的有利因素之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一)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期限: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目前除法院收取诉讼文书有回执以外,其他政府部门收取申请都是没有任何回单的。因此,除了向法院递交诉状可以自己去以外,其他申请直接邮寄,最好是EMS。1、在房屋拆迁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收集哪些证据?(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5)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7)房屋征收决定;(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11) 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过渡期补助费的凭证;(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2、土地征收纠纷中,当事人要收集哪些证据?(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2)地上附着物证明;(3)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4) 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5) 征地方案;(6)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在目前的拆迁过程中,为了追求效率,有的拆迁单位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始征地拆迁了,然而这种情况是严重违法征地拆迁的现象。面对拆迁方在未获得完备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被拆迁人是有权利拒绝与拆迁方签订任何合同的,也是日后成为维权的重要依据。那么,对于普通老百姓的被征迁人来说,应该怎么判断此次的征地拆迁,是否合法呢?律师建议您,首先要知晓征地批准流程。大型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准流程,应包括: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一、补偿方式是否可以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因此可以看出,不管是要钱还是要房都是业主说了算,而此条例也是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二、强拆是不是何时都能进行?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曾王振宇明确指出,违建不得在夜间强拆。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如果遇到不按程序进行拆迁的,被拆迁人就要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在征地拆迁中,诉讼请求是每位当事人都依法享有的诉讼权,从而向法院提出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证据是法庭上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案件真实情况是最准确的反映。但是,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很多被征收人似乎并不完全了解。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质证的相关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有着重要性。行政诉讼质证,是指在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对质、核实,从而形成证据证明力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若干解释》第31条也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若干规定》第35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一、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一)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即房产证);(二)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修建年代等证据;(三)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四)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五)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六)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七)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二、当事人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一)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证明(一般为承包合同或者承包经营权证书);(四)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五)征地方案;(六)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怎么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应该参照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在被征收之后居住条件以及生活质量不被降低为宜。王振于曾表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法院一旦发现补偿方案明显低于法定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二、拆迁程序违法会导致怎样的后果?对于拆迁评估程序违法,这种程序上的违法,对被征迁人的利益产生了一定实质性的影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曾王振宇表示,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在诉讼庭审中会有质证的过程,对于质证,是属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一种,并且质证也涉及到不公开质证的证据,其中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秘密性,因此,应当在诉讼中对此加以应有的保护。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个人隐私与当事人的声誉有关,如果在社会上得以扩散将给个人的名誉、人格等带来不良影响。证据所涉及的个人隐私必须是合法的,法律才能保护,才可以作为不公开质证的理由。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确定后,也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审查决定是否应当转为不公开审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